临沂市司法局
经调查,王亚琳分别于2015年6月、2018年10月向某区人民法院、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原法官孙某某行贿人民币共计10万元,请托孙某某帮助协调其代理的奥某公司、刘某某案件。王亚琳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条第五项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五条第四项之规定,决定给予王亚琳停止执业九个月的行政处罚。
2025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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