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司法局
经调查,姜军分别于2017年8月、2020年7月向某法院原法官孙某某行贿人民币,请托孙某某帮助协调其代理的崔某某、刘某某案件。姜军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条第五项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五条第四项之规定,决定给予姜军停止执业十个月的行政处罚。
2025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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