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司法局
经调查,王丹丹在代理李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案件中,提示李某某伪造虚假证据材料。王丹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条第六项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七条第二项、《山东省司法行政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十三条之规定,决定给予王丹丹停止执业一年的行政处罚。
2026年3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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