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占洋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提升我市涉企行政执法水平的建议》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您的提案从分析我市个别领域存在执法不规范现象入手,强调了进一步明确部门权责清单,规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落实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制度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分析了推进行政执法机关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的现实需要,提出了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的很好建议,内容全面、见解深刻,我们深受启发,为促进我们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提供了很好的参考和借鉴。
根据《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七条规定,行政执法监督主要包括下列内容:(一)检查法律、法规、规章的实施情况;(二)检查行政执法责任制落实情况;(三)检查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行政许可权等综合执法的实施情况;(四)检查行政执法裁量基准制度实施情况;(五)审查行政执法主体的合法性; (六)检查行政执法人员和行政执法听证主持人资格和证件管理工作;(七)监督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正当;(八)协调处理行政执法主体之间的执法争议; (九)依法应当监督的其他事项。
2019年全市机构改革以后,市司法局承接原来市政府法制部门相关工作职责,依法履行行政执法监督职能,非常重视通过建立完善运行制度,规范执法行为等方式,积极推进各级各部门规范执法,最大限度为企业和群众营造优良的营商环境和优质的政务服务环境。
一、深入推进行政执法“三项制度”
(一)执法信息公示制度方面。我市于2019年6月份印发了《关于做好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工作的通知》,并组织召开了全市全面推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工作电视会议,对全面推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工作进行了部署。各级各部门按照政府统一领导、司法行政部门统筹指导、协调部门综合保障、重点执法部门带头引领、其他部门共同参与的总体原则和思路,迅速行动,及时将各项任务落实到了行动中。截至目前,市政府35个部门、12个县(区)的353个部门均已制定出台了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办法、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并对各项具体的制度进行了贯彻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全覆盖的格局初步形成。2019年12月27日,临沂市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市级行政执法主体予以公布,其中,法定行政机关48个,法律、法规授权的机构和组织16个。公示网站链接:http://www.linyi.gov.cn/info/3440/231637.htm。
(二)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方面。2019年以来,全市各行政执法部门主动亮身份、晒权力,公示各类行政执法信息,方便了群众查询和监督,执法行为更加公开透明;各行政执法部门建立健全了案卷管理和评查制度,制定出台了音像记录设备使用管理制度,编制了《音像记录事项清单》,配备记录仪、照相机、摄像机、录音笔、无人机等各类音像记录设备,建设询问室、听证室等音像记录场所,有效的整合了执法记录信息,形成了贯穿执法过程、记录客观准确、查询方便快捷的行政执法记录链条,行政争议明显减少,全过程记录信息在行政争议中定纷止争的作用发挥明显。
(三)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方面。全市各行政执法部门全部编制了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要素清单,明确了本部门的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机构,设立相应的政策法规科室专职承担审核工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目前共有行政执法人员2070人,负责法制审核的人员共计153人,负责法制审核的人员占全体执法人员的比重为7.4%。今年以来,临沂市市直各执法部门共作出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3731件,其中重大行政许可经法制审核7件,一般程序行政处罚案件经法制审核3724件,全市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比例达到100%,不存在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不合法仍提交集体讨论决定的情况,确保执法案件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大大降低了执法风险,维护了企业和群众的合法权益,优化了营商环境。
二、积极推进实施行政处罚免罚清单和不罚清单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避免随意执法、选择执法,进一步改善营商环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2020年5月,省司法厅作为牵头单位,组织省级行政处罚实施机关梳理编制了各领域对企业等当事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和减轻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事项清单。2020年6月1日,经市政府同意,市司法局印发《关于转发<山东省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和一般违法行为减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的通知》(临司发〔2020〕24 号),对全市各级建立健全“免罚清单”机制工作进行了落实部署。“不罚轻罚”清单自6月1日正式实施以来,全市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共作出不予处罚、减轻处罚案件186起,近200家企业因此受益。各类市场主体普遍对执法机关给予企业改正机会,使企业不会因无心之失导致商誉受损、负担加重表示欢迎,企业对行政执法的抵触也明显减少,实现了执法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同时,“免罚清单”的建立健全为不予处罚提供了明确依据,使免罚有据可查,有效破解了行政执法人员在具体案件中面临“什么情形才构成违法行为轻微”的困惑,解除了“不予处罚”会被认为“行政不作为”的担忧,对提高执法精细化水平,强化创新治理能力起到重要的促进作用。
针对您所提出的建议,结合实际,下一步我们将着力做好以下几点。
一是持续深入推进“三项制度”。指导各行政执法部门进一步梳理完善行政执法制式文本,行政执法流程图,行政执法服务指南,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流程图,规范行政处罚检查、投诉、举报、交办、上报、移送等工作流程,确保行政执法人员规范执法。
二是积极推进实施免罚清单。推动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建立健全“免罚清单”“轻罚清单”和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适用规则以及内部监督程序。按照完善后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更新山东省行政处罚与行政强制权力网络运行系统的有关内容,充分依托系统开展网上行政处罚,实现执法全过程记录和可回溯管理。严格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将违法裁量和滥用裁量权的行为作为责任追究的重要内容,确保行政执法行为公开透明、合法公正。
三是强化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进一步加大对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检查力度,针对企业群众反映强烈的焦点难点问题进行专项监督,确保执法行为规范,公正执法,为企业发展创造优良的营商环境和高效的政务服务环境。对执法监督过程中发现的违法或不当的行政执法行为,依据《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有关规定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另外,关于您提出的“将地方行政程序立法提上日程,充分利用设区市立法权限在法律框架下规范市县行政执法流程”的建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七十二条规定,“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法律对设区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我市地方立法仅限于“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与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地方行政程序立法不属于我市立法范畴。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您继续提出宝贵的意见和建议!
临沂市司法局
2020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