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法律援助法》,加强司法鉴定与法律援助工作衔接,保障受援人获得必要的司法鉴定服务,省司法厅制定印发了《山东省司法鉴定与法律援助工作衔接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现就相关内容如下:
一、制定背景
山东是较早开展司法鉴定与法律援助工作衔接的省份,省司法厅2014年印发《山东省司法鉴定法律援助暂行办法》,2017年印发《山东省司法鉴定法律援助工作管理办法》,对保障经济困难的公民获得必要司法鉴定服务作出相关规定。去年,全省司法鉴定机构共为280余名经济困难的当事人减免司法鉴定费用近30万元。《办法》的施行,将进一步规范司法鉴定机构减免鉴定费的工作流程,进一步方便法律援助受援人,使其获得更加便捷高效、均等普惠的司法鉴定服务,对于保障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
二、起草过程
省司法厅在认真总结前期工作成果基础上,根据《法律援助法》《山东省法律援助条例》《山东省司法鉴定条例》等有关规定,对相关工作流程进行了认真梳理、研究和优化,起草了征求意见稿,向各市司法局、司法鉴定协会和各司法鉴定机构广泛征求意见,与省财政厅进行了充分沟通,在济南召开了有管理干部、法律援助机构负责人、司法鉴定机构负责人、承办律师等参加的座谈会进行论证,并在网上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对收到的意见建议逐一进行研究、吸纳,前后经过了5次较大修改,并经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形成了办法。
三、主要内容和特点
办法共17条和1个附件表格,包括减免鉴定费的主体、对象、流程,以及相关工作职责和工作要求,自2023年2月1日起施行。办法主要有四个特点:一是流程更加简化。办法规定司法鉴定机构应当直接对受援人减免鉴定费,取消了受援人申请、法律援助机构审查和指派等环节,相关表格从6个缩减为1个,受援人填写的内容从10余项缩减为5项,进一步方便了困难群众、提高了工作效率。二是可操作性更强。办法规定,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对依法由受援人承担的鉴定费予以减收或者免收,减收的比例不低于50%,以法医类司法鉴定为例,平均每个案件减收1000元,减轻了受援人负担。三是职责更加明确。办法明确了司法行政机关、法律援助机构、司法鉴定机构各自工作责任,规定了工作时限,明确了救济途径。四是门槛不断降低。办法明确了尚未进入诉讼程序的受援人确需申请减免鉴定费的,可以参照适用相关规定,进一步降低了门槛、扩大了覆盖面。
政策文件:临沂市司法局关于转发《山东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司法鉴定与法律援助工作衔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