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我省公职律师公司律师队伍建设,规范公职律师公司律师管理,更好发挥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在全面依法治国中的职能作用,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司法部《公职律师管理办法》《公司律师管理办法》,《中共山东省委办公厅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实施意见》,结合我省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工作实际,制定了《山东省公职律师管理实施办法》《山东省公司律师管理实施办法》。
一、政策背景
2016,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2017年,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实施意见》。2018年12月,司法部印发《公职律师管理办法》《公司律师管理办法》。为加快推进我省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工作改革发展,规范公职律师公司律师管理,省司法厅制定《山东省公职律师管理实施办法》《山东省公司律师管理实施办法》。
二、决策依据
1.《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
2.《中共山东省委办公厅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实施意见》;
3.司法部《公职律师管理办法》《公司律师管理办法》。
三、出台目的
加强我省公职律师公司律师队伍建设,规范公职律师公司律师管理,更好发挥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在全面依法治国中的职能作用。
四、重要举措
(一)公职律师公司律师的概念
本实施办法所称公职律师,是指任职于党政机关或者人民团体,依法取得司法行政机关颁发的公职律师证书,在本单位从事法律事务工作的公职人员。
本实施办法所称公司律师,是指与国有企业订立劳动合同,依法取得司法行政机关颁发的公司律师证书,在本企业从事法律事务工作的员工。
(二)任职条件和程序
试行公职律师职前培训制度,申请担任公职律师人员,应当由申请人所在单位同意后,参加山东省律师协会组织的任职前培训并考核合格。申请颁发公职律师证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二)依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或者律师资格;(三)具有公职人员身份;(四)从事法律事务工作二年以上,或者曾经担任法官、检察官、律师一年以上;(五)品行良好;(六)所在单位同意其担任公职律师。
试行公司律师职前培训制度。申请担任公司律师人员,应当由申请人所在单位同意后,参加山东省律师协会组织的任职前培训并考核合格。申请颁发公司律师证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二)依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或者律师资格;(三)与国有企业依法订立劳动合同;(四)从事法律事务工作二年以上,或者曾经担任法官、检察官、律师一年以上;(五)品行良好;(六)所在单位同意其担任公司律师。
(三)工作职责
公职律师可以受所在单位委托或者指派从事下列法律事务:(一)为所在单位讨论决定重大事项提供法律意见;(二)参与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草案、党内法规草案和规范性文件送审稿的起草、论证;(三)参与合作项目洽谈、对外招标、政府采购等事务,起草、修改、审核重要的法律文书或者合同、协议;(四)参与信访接待、矛盾调处、涉法涉诉案件化解、突发事件处置、政府信息公开、国家赔偿等工作;(五)参与行政处罚审核、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工作;(六)落实“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开展普法宣传教育;(七)办理民事案件的诉讼和调解、仲裁等法律事务;(八)所在单位委托或者指派的其他法律事务。
公司律师可以受所在单位委托或者指派从事下列法律事务:(一)为企业改制重组、并购上市、产权转让、破产重整等重大经营决策提供法律意见;(二)参与企业章程、董事会运行规则等企业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三)参与企业对外谈判、磋商,起草、审核企业对外签署的合同、协议、法律文书;(四)组织开展合规管理、风险管理、知识产权管理、法治宣传教育培训、法律咨询等工作;(五)办理各类诉讼和调解、仲裁等法律事务;(六)所在单位委托或者指派的其他法律事务。
(四)监督和管理
党政机关和人民团体负责本单位公职律师的遴选和管理工作。公职律师所在单位承担法律事务工作职能的部门负责本单位公职律师日常业务管理。公职律师所在单位、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应当建立公职律师职前培训和业务培训制度,制定公职律师培训计划,对公职律师开展政策理论培训和法律实务技能培训。公职律师所在单位应当将公职律师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为公职律师参加培训和开展工作提供必要保障。
公司律师所在单位承担法律事务工作职能的部门负责本单位公司律师日常业务管理。公司律师所在单位、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应当建立公司律师职前培训和业务培训制度,制定公司律师培训计划,对公司律师开展政策理论培训和法律实务技能培训。公司律师所在单位应当为公司律师参加培训和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经费保障。
五、创新措施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可以参照本实施办法设立公职律师。
在具备条件的民营企业开展公司律师试点工作,参照适用本实施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政策文件:临沂市司法局转发《山东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公职律师管理实施办法〉〈山东省公司律师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