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地址:http://sfj.linyi.gov.cn/info/1018/7891.htm
各县(区)司法局:
为进一步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对公证法律服务的新需求和新期待,彰显公证机构公益性、便民性、服务性的社会属性,根据山东省司法厅办公室《关于深入开展公证公益法律服务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公证行业深入开展公证公益法律服务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公益法律服务的范围
公益法律服务是法律服务机构对社会弱势群体、社会保障性公益事业以及减灾救灾、环境保护等社会公益事业所提供的具有公益性、普惠性的法律服务。公证公益法律服务的范围主要包括:
(一)为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农民工、法律援助对象等经济困难群众、弱势群体办理减免收费的公证;
(二)为减灾救灾、扶贫济困、脱贫攻坚、政府重点工程、服务三农、环境保护、资源保护、国有资产保护、食品药品安全等公益事务办理减免收费的公证;
(三)开展法治宣传、法律七进、法律咨询、矛盾纠纷排查、信访调处、案件化解、调解、帮教、参加社会治理、抢险救灾、重大突发事件处置等公益事务;
(四)参与电视台、广播电台公证服务类节目,义务接听、解答群众咨询,参与“12348”热线值班,参与信访接待工作;
(五)办理公证法律援助案件;
(六)参加、办理其他公益事项。
二、积极开展公益法律服务
公证机构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证明机构,公证制度自创立之初就带有鲜明的公益性色彩,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公证协会及公证机构要提高政治站位,牢牢把握住公证机构是公益性社会服务组织的定位,积极参与公证公益法律服务。各公证机构党组织要发挥战斗堡垒作用引导党员公证员在公益服务中发挥模范带头作用。各公证机构要结合实际情况,充分发挥自身优势,开展符合当地社会需求的公益法律服务,原则上每名公证员每年办理公益法律服务事项不应少于2件或参加公证公益法律服务不少于5天。
三、减免公益法律服务费用
公证机构要积极履行法律援助义务,接受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办理公证法律援助事项。公证机构、公证员在业务受理的过程中发现当事人满足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积极引导、帮助当事人申请法律援助;当事人确属经济困难,但尚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公证机构应当视实际情况减收公证费,减收公证费标准由各公证机构自行制定,报主管司法行政机关备案。当事人申请办理社会公益性捐赠、遗体捐赠等公益性公证事项,公证机构应当免收公证费。
四、加强公益法律服务管理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公证协会及公证机构要将公证公益法律服务工作纳入重要工作目标,明确目标任务和工作措施,落实责任人,加强领导管理和工作考核。公证协会、公证机构开展公证员人员职业培训时,要将公益法律服务培训作为重要内容。公证机构要承担管理职责,科学制定并严格执行公益服务案件与其他案件的指派比例,依托全国公证管理系统公证登记簿及公证机构办证系统,严格推行公益案件统一受理、随机指派、全员办理机制。
五、加强公益法律服务开展情况的运用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公证协会及公证机构要将公证机构和公证员开展公证公益法律服务情况,作为公证机构和公证员年度考核、工作评价、评先评优的重要指标,凡公证机构开展公证公益法律服务量占本处公证办证量比例低于相同规模公证机构全市平均值的,公证机构和公证处主任当年年度考核不能评为优秀,第二年不能参加各级评先树优;凡公证员没有完成公证公益法律服务指标的,该公证员当年年度考核不能评为优秀,第二年不能参加各级评先树优。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公证协会及公证机构要加强公证公益法律服务工作总结表彰表扬奖励,积极培养和选树公益服务先进典型,总结推广有益经验和做法。
六、做好公证公益法律服务的宣传工作
各级要加大力宣传力度,充分利用报纸、电视、广播和相关网络平台大力宣传公证机构和公证人员开展公益法律服务的成功做法及感人事迹,讲好公证故事,充分展现公证队伍无私奉献的为民情怀和昂扬向上的精神面貌,激发和调动广大公证人员的工作热情,增强公证的公信力和影响力。
临沂市司法局办公室
2020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