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金融办:
现将“关于进一步防范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建议”中涉及司法行政相关工作答复如下:
近年来,市司法局充分发挥司法行政职能作用,紧紧围绕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攻坚战,努力在提升群众风险意识、做好金融公证业务、妥善处理金融纠纷上发挥积极作用,为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创造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
一、大力开展金融方面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引导各类借贷主体增强法律意识、诚信意识和风险防范意识
一是突出宣传重点。将相关内容纳入全市“七五”普法规划和依法治市规划,围绕经济文化强市建设,结合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宣传市场经济领域的法律法规,推动全社会树立保护产权、平等交换、公平竞争、诚实信用等意识,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促进经济在新常态下平稳健康运行。弘扬新时期沂蒙精神,强化规则意识,倡导契约精神,遵循公序良俗,引导人们自觉履行法定义务、社会责任、家庭责任。发挥法治在解决道德领域突出问题中的作用,健全公民和组织守法信用记录,完善守法诚信褒奖机制和违法失信行为惩戒机制,推动社会诚信体系建设。推进法治教育与道德教育相结合,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宣传教育,深入推进“四德工程”建设,弘扬新时期沂蒙精神,树立诚信临沂良好形象,实现法律和道德相辅相成、法治和德治相得益彰。
二是注重多领域宣传。深入开展“送法进单位”、“送法进企业”、“送法进社区”活动。积极推进特色鲜明的部门行业依法治理活动,广泛开展依法行政示范窗口、文明执法示范窗口、中小微企业依法治理体系、诚信守法企业、依法治校示范学校等创建活动。积极推进特色鲜明的部门行业依法治理活动,广泛开展依法行政示范窗口、文明执法示范窗口、诚信守法企业、依法治校示范学校等创建活动。针对重大项目企业个性问题,编制企业法律风险、为企业提供定制化法律服务。开展“诚信守法企业”创建活动,新增依法诚信经营企业作为配备法律顾问示范点,提高企业守法经营意识。组织普法讲师团成员走进企业开展法治宣讲,实现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学法常态化,在群众中广泛开展“防范金融风险、抵制非法集资”专项法治宣传教育活动,增强广大群众的对金融风险发生防范意识。坚持法治文化与企业文化、诚信建设与和谐劳动关系建立相融合,形成了浓厚的学法用法氛围;通过在企业设立法律顾问等举措,将法治理念内化为企业精神,构建覆盖企业法人到职工的法治文化网络;利用法治文化宣传墙、举办法律知识竞赛等活动打造企业法治主题园地,传播法治文化,弘扬法治精神。运用良法APP手机客户端组织了企业职工法律知识竞赛,目前全市超过30万人参与活动。
三是深化“3W”法治宣传教育责任清单制度。强化“谁执法谁普法”原则,市直各部门、市全民普法依法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细化金融类法律知识学习宣传工作任务和责任,形成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的工作新格局,把相关宣传纳入本部门工作总体布局,运用法治思维解决实际问题,实现在司法、执法的过程中传播法治精神;强化“谁服务谁普法”原则,进一步明确法律服务机构、法律服务人员在为企业和群众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的学习宣传责任,推进法律服务行业及从业人员牢固树立宪法至上理念,充分发挥专业优势,主动服务社会,以更精细、更富针对性的边服务边宣传法律,提升全市公民法治素养,引导法治实践,营造法治环境。强化“谁调解谁普法”原则,将全市两万余名人民调解员变成法律宣传员,推进法律学习宣传和社会矛盾纠纷调处化解的有机结合,实现宪法学习宣传更加“接地气”,引导广大群众树立宪法精神,自觉守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靠法。全面推动金融业在法治的轨道上前进。
四是提升法治宣传阵地功能。充分发挥法治宣传阵地在金融法律知识宣传、法治观念普及、观念引导、能力培养等方面的作用。在全市各级各类法治文化宣传基地、法治宣传教育基地、青少年法治教育基地、农民工法治教育基地中突出相关内容,做好法律元素与基地设施有机融合,通过法律元素的在基地“渗透”和“植入”,实现与平安建设、党建、文明创建等阵地的合力共建。充分利用单位图书室、农村书屋、政务大厅服务窗口等场所,各类宣传角、宣传栏、宣传墙等设施,摆放相关法律资料、,逐步形成金融类法治宣传 “枝繁叶茂、遍地开花”的良好局面。
针对金融方面的法治宣传教育,我们做了一些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仍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金融方面的法治宣传教育和其他类普法工作的教育还不能很好的有机结合起来,形式有待于不断创新等等。下一步,我们将继续针对金融系统的特点,全面落实“七五”普法规划,认真研究制定不同阶段的法治宣传教育工作目标和要求,进一步加强与有关部门的统一协调,以会同开展各种大型宣传活动为载体,努力做到政府、行业、企业三方面联动,形成齐抓共管的金融系统法治宣传教育体系,为我市经济发展创造更加有序的法治环境。
二、充分发挥公证职能作用,有效控制金融信贷风险
目前,我市共有13家公证机构,96名执业公证员。公证机构有一项职能,可以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无需经过法院诉讼,公证机构出具执行证书后债权人可以直接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一)我市办理金融公证的基本情况。金融公证是我市的传统公证业务,也是我市的特色业务,公证机构自上世纪90年代开始办理金融公证业务,我市积极开拓金融公证业务,有效控制金融信贷风险的做法,被人民网誉为区域经济发展的一道“保险杠”,被省司法厅称为“临沂经验”;金融公证数量占全市公证机构年办证总量的65%左右。2011年3月,第九届齐鲁公证论坛在我市召开,临沂市司法局、临沂市兰山公证处分别作了《大力拓展金融公证业务,全力服务临沂经济社会建设》和《坚持科学发展,积极争创一流公证处》的经验介绍;2015年10月,全省公证管理干部和公证处主任培训班在我市举办,临沂市兰山公证处主任马丽达在培训班上作了金融公证方面的经验介绍,全体与会人员参观了兰山公证处便民服务大厅等场所。每年都有20余批次省内外公证考察团来我市学习考察金融公证开展情况。
市司法局、市公证员协会出台了《关于充分发挥金融公证职能作用,为努力推动全市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搞好服务的实施意见》。目前,办理金融公证业务的范围已经覆盖了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等四大国有银行及山东农村信用社、民生银行、浦发银行、招商银行、兴业银行、光大银行、中信银行等16家金融机构;临沂市兰山区与城区60余家金融机构网点建立了常年合作关系;同时与开发商、担保公司、汽车经销商等形成了紧密的业务合作关系,金融公证的种类由房贷、车贷延伸至小企业贷款、公司经营类贷款等等,实现了金融贷款公证在临沂城区的全覆盖,成为防范贷款风险的有力保障措施。
2017年7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下发了《关于充分发挥公证书的强制执行效力,服务银行金融债权风险防控的通知》;2017年8月1日、2017年9月18日,省高级人民法院、省司法厅、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临沂市司法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临沂监管分局分别转发了《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中国银监会<关于充分发挥公证书的强制执行效力,服务银行金融债权风险防控的通知>》的通知,为全市公证机构办理金融公证业务,服务银行金融债权风险防控提供了政策依据。
(二)存在的问题。一是业务开展不平衡。城区公证机构金融公证业务基本实现了全覆盖,做到金融机构发展到哪里,哪里就有公证服务;相比之下,县域金融机构存在一定的差距,没有实现公证业务的全覆盖,有的金融机构对公证的重要性认识不足,担心因公证失去客户。二是公证服务能力有待加强。有的县域金融机构即使有公证业务的需求,但由于目前执业公证员数量相对偏少,或多或少的存在忙不过来的现象,导致公证工作不能满足金融机构的工作需求。
(三)今后工作打算
一是加大公证宣传工作力度,让金融机构和广大人民群众了解公证、认知公证。全市各公证机构要充分利用《公证法》颁布纪念日、“九九老人节”、“12.4”等时机,集中组织开展大型宣传活动,大力宣传公证的职能作用、办证流程、实际效果和便民利民的途径与方法,进一步扩大公证影响力、提升公证知晓度。
二是抓好队伍建设,及时充实公证员队伍。根据公证业务发展需求,积极培养、吸收和引进公证人员,特别是急需的高素质公证员,发展壮大公证员队伍。
三是大力拓展金融领域的公证业务。充分发挥公证机构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的手段,借助市中级人民法院、市司法局、市银监局联合转发《关于充分发挥公证书的强制执行效力服务银行金融债权风险防控的通知》的有利时机,进一步推进全市金融公证业务的发展,全面推开金融借贷公证业务,推动公证参与企业资产重组和并购等业务,为融资担保、融资租赁和银行业务提供法律服务。加强与金融机构的业务合作,为银行业金融机构提供综合性和个性化的专项公证服务。
四是合理配置公证资源,在公证员数量少、金融机构需求量大的区域,集中全市公证资源设立公证服务联系点,以满足金融机构和人民群众对公证需求的愿望,为金融机构保驾护航。
三、依法妥善处理金融纠纷,有效维护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为依法妥善处理金融纠纷,有效维护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山东省多元化解纠纷促进条例》等法律法规,2016年11月,市司法局指导市金融办依托市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协会成立了临沂市金融消费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依法受理、调解临沂市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协会职责范围内的金融消费纠纷争议。
下一步,市司法行政机关认真履行好指导监督职责,指导调委会完善工作机制,加强规范化建设,强化监督考核,依法调处金融纠纷,充分发挥维护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的职能作用。
一是指导完善工作机制。根据山东省司法厅、山东省综治办、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山东省民政厅《关于转发<司法部、中央综治办、最高人民法院、民政部关于推进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要求,市司法局积极加强与金融行业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指导调委会进一步完善工作职责、明确工作责任、优化调解流程,确保调处工作见成效。
二是指导推进规范化建设。根据山东省司法厅、山东省综治办、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山东省民政厅《关于转发<司法部、中央综治办、最高人民法院、民政部关于推进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要求,一方面,市司法局积极指导保险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和便民利民的原则,充分保障全市保险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办公场所、办公设施、办公经费、人员工资和调解办案补贴。深入开展人民调解委员会规范化建设活动。另一方面,市司法局指导全市保险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根据《山东省人民调解委员会规范化建设标准》,规范保险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建设,落实人民调解组织“五有”(办公场所、标牌、印章、记录、统计台帐)、“四落实”(组织、制度、工作、报酬)、“六统一”(标牌、印章、标识、程序、制度、文书)标准,加强人民调解案卷的归档整理工作。
三是进一步健全完善监督考核机制。加强保险纠纷人民调解组织队伍建设,根据《临沂市人民调解员管理办法》、《临沂市人民调解员绩效考核办法(试行)》(临综治〔2015〕22号),将保险纠纷人民调解员的教育培训工作纳入全市人民调解员教育培训体系,加强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员管理工作,进一步严格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员监督考核,在考核结果的使用上更加严格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