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景雪等11名代表提出的《关于将食盐专营行政处罚权划入市场监管部门的议案》收悉,现将建议中涉及的司法行政相关工作答复如下:
在代表建议中“建议按“行政处罚权相对集中原则”,在市级层面统一将食盐专营行政处罚权划入市场监管部门,对违反食盐专营管理的行政处罚权由市场监管部门执法队伍承担。”一项中涉及我局工作职责。
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02〕17号文件做好相对集中处罚权工作的通知》(鲁政发〔2002〕96号)规定:“(二)严格审批程序。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涉及有关部门行政处罚权的调整和重新配置,有关城市人民政府在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前,要深入研究本地区特定领域行政执法中的情况和问题,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和建议,依法提出调整行政处罚的具体方案。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方案必须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并形成会议纪要,以市政府名义报省政府审批。”按照市政府《关于推进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临政发〔2017〕2号)规定,我局负责相对集中执法权审核报批工作,在市政府对有关部门开展相对集中处罚权的方案研究通过后,我局将积极按照规定程序承担市政府向省政府报批的具体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