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调查,2024年5月2日,在原告邱某某等三人诉被告某保险公司临沂分公司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案件中,山东珏晟律师事务所李在军律师接受原告邱某某等三人委托,担任原告邱某某等三人诉讼代理人。李在军在临沂市120急救中心派车单中擅自添加备注内容,将患者人数由“1”改为“2”,并作为证据向人民法院提交的行为,违反了《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七条第(一)、山东省司法厅《山东省司法行政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鲁司〔2023〕44号)第十三条之规定,决定对李在军作出停止执业十个月行政处罚。
临沂市司法局
2024年1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