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人:赵玉峰,男,汉族,群众,居民身份证号******,山东铭星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执业证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本机关于2022年11月28日对赵玉峰律师与**不正当交往案予以立案调查,现已调查完毕。
经查:2020年11月,**通过山东铭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赵玉峰接受******的请托,利用担任******的职务便利,为******在加快案件审理进程方面提供帮助。同年12月,**在济南市奥体西路附近通过赵玉峰收受***给予的一个礼品箱,内有现金1万元。
以上事实有法院函、调查笔录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认为:赵玉峰律师在办理案件中,**通过赵玉峰收受***给予的现金1万元。属于律师与法官不正当交往的行为,违反了《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已经构成违法。鉴于本案中涉案资金系***出资,赵玉峰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实施的违法行为,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应当减轻行政处罚。
根据《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本机关依法对赵玉峰律师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如被处罚人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临沂市司法局
2022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