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司法局
经调查,临沂滨海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人王兴明在对李某某进行“伤残程度和护理期、营养期”的鉴定过程中,未按照《法医临床检验规范》(SF/T 0111-2021)规定进行检验,违反了《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依据《山东省司法鉴定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本机关决定对王兴明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警告。(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临司罚字〔2023〕1号;行政处罚决定机关:临沂市司法局;被行政处罚对象:王兴明;行政处罚决定日期:2023年4月13日)
2023年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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