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5日,市司法局印发了《关于开展法律援助事项范围负面清单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现就《实施方案》出台背景和主要内容等说明如下:
一、出台背景
司法部《全面深化司法行政改革纲要(2018-2022年)》提出“在有条件的地方开展法律援助事项范围负面清单试点,对负面清单以外事项全部提供法律援助”。2020年5月,司法部确定吉林、江苏、山东、四川四省为全国法律援助事项负面清单制度试点省份,时间一年。经山东省司法厅同意,2021年4月,山东省司法厅发布《关于在全省组织部分单位开展法律援助事项范围负面清单试点工作的通知》,明确在2020年济南市试点打基础上,在全省组织部分单位开展法律援助事项范围负面清单试点工作,全方位推动法律援助事业高质量发展。
二、制定目的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加强对法律援助工作的监督管理,进一步提升全市法律援助服务管理水平,持续深入推进法律援助民生工程开展,进一步提升困难群众获取法律援助的便捷性,提升法律援助服务质量,推动新时代法律援助工作实现高质量、均衡性、可持续发展。
三、政策依据
1.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
2.司法部《全面深化司法行政改革纲要(2018-2022年)》
3.《山东省法律援助条例》(2015年4月1日修正)
4.《山东省司法厅关于在全省组织部分单位开展法律援助事项范围负面清单试点工作的通知》
四、公众意见征求及论证情况
《实施方案》起草后,征求了山东省司法厅的意见建议。实施单位平邑县成立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在深入调研、专家座谈、意见征求的基础上,听取了各方面的意见建议,并进行论证,充分吸收各方合理化意见建议后进行了修改完善。
五、主要内容
(一)梳理公示“一张清单”。严格按照山东省法律援助事项范围“负面清单”内容对清单事项进行梳理,坚持开门纳谏,集思广益,群策群力,法律援助业务相关部门和法律援助机构深入研究,律师和基层法律工作者广泛讨论,征集归纳群众意见,形成合乎政策法规,符合群众利益的“一张清单”,向社会公示。
(二)宣传动员,营造氛围。网上线下充分动员,广泛运用政府门户网站、融媒体平台、司法行政公众号等对负面清单事项开展宣传,扩大宣传面。坚持“谁执法,谁普法”,各相关业务部门做好本系统领域内宣传动员工作;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及基层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站要依托实体阵地宣传负面清单事项;法律援助中心按要求做好告知解释工作,同时在全县范围内对律师、基层法律工作者、法律援助联络员等开展培训。实现清单事项应知尽知,政策执行能懂会用。
(三)建立机制,协调配合。建立健全法律援助负面清单试点工作协调机制,法院、检察院、公安局要严格履行法律援助责任,保障公民依法获得法律援助的权利;发改、公安、人社、民政、退役军人事务等部门应配合开展法律援助信息审核工作,确保符合条件的当事人获得及时有效的法律援助服务。
(四)精准施策,实时总结。严格法律援助申请事项审查审批,充分运用“法援在线”等“智慧法援”平台,便捷法律援助申请渠道,深入推进“一次办好”“只跑一次”“一次不跑”,以信息化助力试点工作高效推进。落实“首问负责制”,推动法律援助精准化管理,择优挑选一批认真负责、业务能力强的律师,有效提升法律援助案件质量和水平。畅通意见归集和投诉受理渠道,全程接受社会监督,实时总结提升。
(五)问题导向,效果评价。坚持问题导向,在试点工作中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及时总结经验,形成可推广复制的工作方法。适当扩大法律援助范围,切实让人民群众从制度改革中获益,以法律援助工作开展的广度、为民服务的深度和人民群众的满意度为评价标准,保证法律援助为民服务不打折扣。
六、下步工作打算
下一步,我们将根据有关要求,进一步贯彻落实《实施方案》。重点抓好以下工作:
一是深化学习认识。深入学习上级关于法律援助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深刻认识开展法律援助事项范围负面清单试点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进一步强化责任意识、创新意识,认真组织试点机构稳步推进,把负面清单的内容精神吃透,用以指导规范法律援助工作。
二是强化工作保障。进一步规范试点工作法律援助经费管理力度,增加法律援助同级财政经费投入,确保法律援助职能作用有效发挥,保障我市法律援助事项范围负面清单试点工作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三是注重统筹结合。用《实施方案》指导法律援助工作,并将法律援助事项范围负面清单试点工作与法律援助其他业务工作结合起来,统筹推进,提升质效。进一步加强管理调度,督促试点单位采取措施扩大援助范围,降低门槛,提升办案数量。
政策原文:关于印发《关于开展法律援助事项范围负面清单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