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司办发〔2022〕7号
局机关各科室、临沂仲裁办、市法律援助中心、市政府法制服务中心: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全面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根据《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4号)和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商务部、司法部《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国市监反垄规〔2021〕2号)、临沂市政府《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方案》(临政发〔2017〕8号)等规定,市司法局制定了《临沂市司法局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临沂市司法局办公室
2022年8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临沂市司法局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办法
第一条 为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加强和规范市司法局内部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和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商务部、司法部《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临沂市政府《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方案》等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司法局制定涉及市场准入和退出、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地方性法规草案、规章草案、规范性文件以及“一事一议”等形式的具体政策措施(以下统称政策措施),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政策措施草案未经公平竞争审查的,不得提请审议,不得出台文件。
第四条 公平竞争审查应当作为相关公文起草程序,纳入公文办理系统。
在提交局党组会议议题、局长办公会议议题和拟印发文件等时,起草科室(以下称起草机构)提交的相关政策措施草案应当附《临沂市司法局公平竞争审查表》(以下称《审查表》)等公平竞争审查资料。
第五条 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实行谁制定、谁审查的原则,按照一文一表要求填制审查表格,并随文归档。
起草机构负责对起草的政策措施草案进行公平竞争初审。
政策法规机构负责对政策措施草案进行公平竞争复核。
第六条 起草机构初审、政策法规机构复核,应当对照《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明确的市场准入和退出标准、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标准、影响生产经营成本标准、影响生产经营行为等审查标准逐条逐项进行审查,识别是否属于审查对象、是否违反审查标准、分析是否适用例外规定。
第七条 起草机构开展公平竞争初审,应当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或者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在《审查表》中说明征求意见及意见采纳情况。
利害关系人是指参与相关市场竞争的经营者、上下游经营者、行业协会商会、消费者以及政策措施可能影响其公平参与市场竞争的其他市场主体。
征求意见可以采取书面征求、座谈会、网上公开等方式。
第八条 起草机构初审结束后,应当填写《审查表》,并将《审查表》和草案送审稿及起草说明,制定政策措施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国务院规定等依据,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或者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情况等以书面形式送政策法规机构复核。
第九条 起草机构和政策法规机构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可以咨询专家学者、法律顾问、专业机构意见。咨询意见的情况,应当在《审查表》中说明。咨询意见的时间不计入复核时间。
起草机构和政策法规机构可以就公平竞争审查中遇到的具体问题,向市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提出咨询。
对市司法局与多个部门联合制定或者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政策措施,在公平竞争审查中出现较大争议或者部门意见难以协调一致时,起草机构可以按照程序提请市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协调。
第十条 政策法规机构复核应当根据不同情形分别形成不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及调整建议、适用例外规定等明确的书面审查结论,在《审查表》中签署复核意见。
政策法规机构复核后认为,起草的政策措施符合公平竞争审查标准的,或者符合例外规定情形的,应当报市司法局分管领导审批后转入下一个发文环节。
政策法规机构复核后认为,起草的政策措施存在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问题的,应当报市司法局分管领导同意后退回起草机构调整、修改。
第十一条 除为了预防、应对和处置突发事件,或者执行上级机关的紧急命令和决定需要立即制定实施的政策措施外,复核时限为7个工作日。
法律关系复杂、疑难的政策措施,经市司法局分管领导同意,复核时限可以适当延长5-7日。
第十二条 本办法施行前未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出台政策措施的,起草机构应当及时补做审查。发现存在违反审查标准问题的,应当按照相关程序停止执行或者调整相关政策措施。停止执行或者调整相关政策措施的,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开。
第十三条 政策法规机构应当做好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的台账记录,并将相关材料立卷存档。
第十四条 对上位依据发生变化的政策措施,起草机构应当及时告知政策法规机构,由政策法规机构对原有政策措施及时进行清理。
第十五条 对涉及重大公共利益,被多个单位或者个人反映、举报涉嫌未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或者违反审查标准出台的政策措施,市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向市司法局提出公平竞争审查意见的,市司法局应当组织核实有关情况,并依照有关规定及时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 市司法局建立健全公平竞争审查业务培训机制,适时开展和组织相关人员参加各级教育培训,不断提高公平竞争审查能力。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 临沂市司法局公平竞争审查表.wps
政策解读:《临沂市司法局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办法》政策问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