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司发〔2021〕20号
各县(区)司法局、财政局:
为规范和加强市级法律援助办案补贴经费使用和管理,促进我市法律援助事业健康发展,按照《山东省司法厅山东省财政厅印发〈关于完善全省法律援助补贴标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鲁司〔2021〕2号)精神,市司法局、市财政局结合我市实际,共同研究、制定《临沂市市级法律援助补贴标准管理办法》,现予印发。各县(区)可参照本办法规定执行,或者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县(区)法律援助补贴标准管理办法。
临沂市司法局 临沂市财政局
2021年6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临沂市市级法律援助补贴标准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法律援助行为,加强全市法律援助办案经费管理,保障法律援助事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山东省法律援助条例》《山东省司法厅 山东省财政厅印发〈关于完善全省法律援助补贴标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鲁司〔2021〕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法律援助补贴,是指法律援助机构按照规定支付给社会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社会组织人员等法律援助事项承办人员所属单位或者个人的费用。
法律援助补贴经费由财政拨付和社会捐助组成,其中财政拨付由各级财政列入年度预算,实行专项管理。法律援助办案补贴经费应专款专用,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和挤占,不得擅自改变其使用范围和性质。
第三条法律援助补贴范围包括:
(一)承办法律援助案件和服务事项;
(二)法律援助宣传、案件质量评估、案例评选;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必要开支。
第四条 根据法律援助的不同服务形式,分为办案补贴、值班律师值班补贴、法律咨询补贴、认罪认罚案件法律帮助补贴等类型。
第五条 法律援助补贴一般由直接费用和基本劳务费用构成。
直接费用是指办理法律援助事项过程中产生的差旅费、邮电费、印刷费、调查取证费、代拟法律文书费、翻译费、公证费、鉴定费等因素确定的费用。差旅费中所包含的城市间交通费、食宿费标准参照同级财政差旅费有关标准执行,市内交通费以办案实际天数测算。邮电费、印刷费、调查取证费、代拟法律文书费等直接费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翻译费、公证费、鉴定费经法律援助机构核实后予以安排。
基本劳务费用根据上一年度本地在岗职工日平均工资和服务天数等因素确定。其中,日平均工资参照上一年度临沂市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除以年工作日所得或其一定系数。服务天数区分本行政区域内和省内跨行政区域分别予以确定。2019年临沂市统计局数据在岗职工平均工资76310元,除以年工作日,日平均工资为305元,取按300元/天测算。
第二章办案补贴标准
第六条刑事法律援助案件按照办案阶段分别确定办案补贴标准:
(一)侦查、审查起诉阶段,每件补贴900-1200元,其中直接费用300-600元,基本劳务费用的服务天数为2天。
(二)审判阶段,每件补贴1800-2100元,其中直接费用900-1200元,基本劳务费用服务天数3天。
第七条民事法律援助案件按照以下情形分别确定办案补贴标准:
(一)民事诉讼案件,每件补贴1800-2800元。其中直接费用600-1000元,基本劳务费用的服务天数为4-6天。
(二)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件,每件补贴1500-2400元,其中直接费用600-900元,基本劳务费用服务天数3-5天。
(三)以调解、和解方式达成协议的案件,每件补贴1800-2400元,其中直接费用600-1200元,基本劳务费用的服务天数4天。
(四)民事执行法律援助案件,每件补贴900-1500元,其中直接费用600-900元;基本劳务费用服务天数1-2天。
(五)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国家赔偿等法律援助案件,每件补贴1200-2100元,其中直接费用600元,基本劳务费用服务天数2-5天。
(六)公证、司法鉴定案件,每件补贴600-1200元,其中直接费用300-600元,基本劳务费用1-2天。疑难复杂案件按案件具体情况进行补贴。
第八条为被告人代理刑事辩护同时代理附带民事诉讼的,以刑事法律援助案件审判阶段补贴标准为基数,每件增加300-600元。
为刑事案件被害人代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法律援助案件,每件补贴1500-1900元,其中直接费用600-1000元,基本劳务费用服务天数3天。
第九条 代理再审申请或申诉申请法律援助案件,按照工作日发放补贴。
第三章其他法律援助事项补贴标准
第十条值班律师值班补贴标准:法律援助机构派驻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看守所等的值班律师,为没有辩护人的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提供法律咨询、转交法律援助申请等法律帮助的补贴标准,按工作日计算,每个工作日300-500元。
第十一条法律咨询补贴标准:受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在公共法律服务大厅、12348热线提供接待来访、接听电话、在线解答咨询服务的补贴标准,按工作日计算,为每个工作日300-500元。节假日值班补贴按国家劳动法相关规定执行。
派驻在有关单位、场所法律咨询接待窗口的值班人员为来访咨询的当事人提供简单的代书,按照法律咨询处理,按日发法律咨询补贴,不另发代书补贴。
第十二条认罪认罚案件法律帮助每件补贴300元,其中直接费用200元,基本劳务费用100元。
第2件起,直接费用每件增加补贴100元。
第十三条法律援助机构组织专家对归档的案件进行案件质量评估,补贴标准按照50-100元/件的标准支付评估人员补贴。
第四章 特殊情形处理
第十四条 在同一法律援助案件中,法律援助承办人员为2个(含2个)以上受援人进行代理的,以相应案件办案补贴标准为基数,每增加一人,增加补贴100--300元,但最高不超过15000元。
第十五条办理共同犯罪案件和可能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一审案件以及死刑、无期徒刑二审案件、死刑复核案件,跨省或省内跨市、县(区)办案,或者经法律援助机构认定为特别重大、疑难、复杂的法律援助案件,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提高办案补贴数额,但最高不得超过同类案件补贴标准的两倍。
第十六条法律援助事项承办人员承办的案件被依法终止的,对尚未开展实质性工作的,不予支付补贴;已开展实质性工作的,经法律援助机构审核,根据实际工作进度、工作情况和工作日确定补贴发放。
第十七条法律援助机构人员以及其他具有公职身份的人员承办法律咨询、值班律师法律帮助、代拟法律文书、案件质量评估等法律援助事项,不得领取法律援助补贴。上述人员承办法律援助案件不得领取基本劳务费,办案过程中实际产生的差旅费、邮电费、印刷费、调查取证费、代拟法律文书费、翻译费、公证费、鉴定费等直接费用,按照有关规定从法律援助机构日常运行或业务经费中支出。
第五章监督与保障
第十八条法律援助案件由法律援助机构统一审查、统一受理、统一指派、统一归档、统一监督,未经法律援助机构审查、批准、指派、归档的案件,法律援助机构不予承担办案补贴费用。
第十九条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法律服务机构或法律服务人员应当在结案后30日内,按照法律援助案件档案立卷归档的要求,到法律援助机构办理结案手续。
第二十条 实行案件差别化补贴发放制度,法律援助机构对承办案件的案卷材料、办案质量,组织专业人员定期进行质量评估,根据评估分值支付相应的办案补贴:
(一)分值在60分(不含60分)以下的卷宗,不予支付;
(二)分值在60分以上的卷宗,以80分确定为基准分数,案件补贴=本办法规定标准数×卷宗评分/基准分数。
第二十一条承办法律援助案件的律师或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发放办案补贴:
(一)不按规定时间和程序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
(二)提交的结案卷宗不符合相关规定,经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
(三)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
(四)擅自终止或者委托他人办理法律援助事务的;
(五)因办案人员过错给受援人造成重大利益损失的;
(六)收取受援人及其近亲属财物或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七)违反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等被受援人投诉并查证属实的;
(八)在值班期间擅离职守或有其他违反值班纪律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
(九)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及法律援助服务规范的情形。
第二十二条推行补贴与办案质量挂钩的差别化发放机制,法律援助机构应及时组织案件质量评估,依据案件质量评估结果划分不同等级办案补贴标准,不断提高办案质量。
第二十三条 法律援助服务事项直接费用、基本劳务费用等发生较大变化时,由市司法行政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对本办法规定的法律援助补贴标准进行动态调整。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各县(区)司法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可参照本办法规定执行,或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本办法规定制定本地法律援助补贴标准管理办法,并报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备案。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市司法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施行前已经指派的法律援助案件,按照原标准执行。《关于印发〈临沂市法律援助办案补贴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临财行〔2015〕9号)同时废止。
政策解读:关于《临沂市市级法律援助补贴标准管理办法》的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