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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政复字〔2023〕1247号临沂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4-02-20   市司法局网站 审核人:

申请人:王某。

被申请人:临沂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负责人:徐涛,局长。

申请人以被申请人未对其提出的举报作出处理违法为由,于2023年12月29日向临沂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查完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违法(对申请人的举报不处理,不回复)。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3年2月22日,在临沂市特斯工具有限公司在抖音商城开设的“特斯工具旗舰店”企业店铺购买了一套电钻。收货后,申请人发现该产品没有标明生产厂家、厂址等信息,属于三无产品。经在中国质量认证中心网站查询,该产品没有经过国家强制性3C认证。临沂市特斯工具有限公司的生产、销售行为是违法的。申请人向被申请人进行了举报,于2023年9月26日收到被申请人的分送情况告知书,但至今都未收到被申请人对举报事项的最终处理结果回复。

被申请人答复称:被申请人于2023年9月25日收到申请人投诉举报单。被申请人执法人员于2023年10月13日到被投诉方临沂市特斯工具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被投诉方表示其经营的电钻有国内版和外贸国外客户的定制英文版,由于发货人员发错货,误将外贸国外客户的定制英文版的电动冲击钻发货给举报人。现场未发现当事人抖音商城店铺网页上有投诉人反映的产品。被投诉企业提供了其经营的产品的中文标签和ODM派生协议企业的3C认证证明。鉴于被投诉企业发货错误并给申请人进行了退款退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被申请人决定不予立案。因被投诉方表示不同意调解,被申请人终止调解。被申请人已于2023年10月13日通过电话向申请人反馈办理情况,因电话录音未保存,被申请人于2023年12月28日作出书面告知。请驳回申请人的请求。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23年2月22日在临沂市特斯工具有限公司经营的抖音“特斯工具旗舰店”购买了“特斯工具插电式手电钻”,收到货后发现该产品没有表明生产厂家、厂址等信息,没有经过国家强制性3C认证,于2023年9月25日向被申请人提交了《投诉举报信》,请求被申请人“责令被投诉人依据《消费者权益法》第55条,按照退一赔三对投诉(举报)人进行适当性赔偿,并召回全部不符合法律法规的产品”。

另查明,在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投诉举报信》前,申请人申请案涉订单退货退款,商家已将款项退还申请人。

上述事实有投诉举报信、交易记录截图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项规定,行政复议申请符合下列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二)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下列规定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予以受理:(二)申请人与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举报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就经营者涉嫌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线索的行为向相关主管部门进行举报,要求行政机关查处,则与行政机关就举报事项作出的处理或者不作为有利害关系。本案中,在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投诉举报信》前,申请人申请案涉订单退货退款,商家已将款项退还申请人。故申请人并非为自身合法权益对相关违法行为进行举报,与行政机关就其举报事项作出的处理行为或者不作为没有利害关系,不具有行政复议申请人资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行政复议决定,可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1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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