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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政复字〔2023〕1159号临沂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4-02-20   市司法局网站 审核人:

申请人:王某。

被申请人:临沂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负责人:徐涛,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对举报事项不予立案的回复,于2023年12月6日向临沂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查完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不通过全国12315平台对举报单号1371336002023111387659606的不予立案回复;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回复,并予以处理。

申请人称:申请人因生活需要于8月17日在拼多多XXXX五金专营店选购了一款切割片,该切割片没有合格证、执行标准、生产日期等,商家销售三无产品的行为应该受到处罚。被申请人于2023年11月28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对申请人的举报回复举报事项不予立案。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的行为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对申请人的权益造成了损失,应当重新审理申请人的投诉案件并作出合法处理。

被申请人答复称:被申请人于2023年11月13日在12315平台收到申请人关于临沂XXXX五金工具有限公司的举报。被申请人于2023年11月17日根据举报违法线索到临沂XXXX五金工具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未发现涉诉产品,被举报人现场提供产品的合格证,合格证上注明了产品名称、销售商名称、地址及生产厂家名称地址、联系方式、执行标准。因未发现被举报人销售三无产品的行为,鉴于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被申请人决定不予立案,并于2023年11月28日在平台回复办理情况。

根据12315平台数据统计,自平台开通以来,申请人已进行投诉497次,举报1023次,足以认定申请人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举报的行为不属于普通消费者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进行的投诉举报范畴。

综上,被申请人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履行了法定职责,请驳回申请人的请求。

经审理查明:2023年11月13日,被申请人下辖的沂河新区分局通过山东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登记(编号:1371336002023111387659606)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举报拼多多入驻商户XXXX五金专营店存在销售三无产品的行为,要求下架相关产品并依法查处。2023年11月17日,被申请人对涉诉企业临沂XXXX五金工具有限公司现场检查并制作《现场笔录》,执法人员现场查看了涉诉企业的经营场所,现场未发现有涉诉产品,涉诉企业向被申请人提供了涉诉产品的合格证,合格证上注明有产品名称,销售商名称、地址,生产厂家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和执行标准。2023年11月28日,被申请人下辖芝麻墩执法中队通过全国12315平台告知申请人举报事项不予立案,“理由:经我局工作人员调查,未发现被举报方涉嫌销售三无涉诉商品的行为,举报人反映的问题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临沂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决定不予立案。经协调,被举报方不同意举报人下架涉诉商品的诉求,我局予以终止调解。”

另查明,中共临沂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明确沂河新区市直派出机构有关事项的通知》(临编〔2022〕20号)明确,临沂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沂河新区分局系临沂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派出机构,负责沂河新区管辖范围内的市场监管工作,对基层市场监管所进行监督指导。

又查明,经检索,自全国12315平台开通以来,申请人王某已进行投诉497次,举报1023次;自2023年2月份以来,申请人以不服山东省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其投诉举报的调查处理为由,向各级行政复议机关提起行政复议申请达9件。

以上事实由下列证据材料证明:

1.全国12315平台举报截图,山东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举报单(编号:1371336002023111387659606);

2.《现场笔录》;

3.《关于明确沂河新区市直派出机构有关事项的通知》等。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设立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或者其他组织,未经法律、法规授权,对外以自己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该行政机关为被申请人。”本案中,临沂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沂河新区分局系临沂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派出机构,其未经法律、法规授权而对外以自己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对该行为不服提起的行政复议申请应以其设立机关为被申请人,因此,临沂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为本案适格的被申请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第十一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十一)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未依法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下列规定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予以受理:(二)申请人与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根据上述规定,行政复议制度具有救济个人合法权益的属性,行政复议的申请人应当主张个人所具有的法律上值得保护的合法权益。公民有权就经营者涉嫌违反市场监督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向相关主管部门进行举报,但相关举报权要演变为提起行政复议之权利,需受利害关系制约。即复议机关应首先审查申请人与其请求事项是否具有利害关系。本案中,申请人并未向本机关提交其购买的涉案产品造成其自身权益损害的相关证据材料,且自全国12315平台开通以来,申请人已进行投诉497次,举报1023次;自2023年2月份以来,申请人以不服山东省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其投诉举报的调查处理为由,向各级行政复议机关提起行政复议申请达9件,足以认定申请人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举报的行为不属于普通消费者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进行的举报范畴,被申请人对涉案举报事项是否处理、如何处理,亦不会造成申请人权利义务的直接增加或减损。因此,申请人提起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受理条件。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行政复议决定,可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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