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浏览
欢迎访问临沂市司法局网站
 当前位置: 首页 >> 正文
临政复字〔2023〕1145号临沂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4-02-20   市司法局网站 审核人:

申请人:孙某某。

被申请人:临沂卫生健康委员会。

负责人:赵西平,主任。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于2023年11月6日作出的《告知书》不服,以其不履行法定职责为由,于2023年12月1日向临沂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查完结。

申请人请求:市卫健委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处理解决申请人提出的所有问题。

申请人称:2009年7月4日,申请人家属付某某出车祸,在原临沂市骨科医院治疗,因为存在1、没诊断就直接手术;2、手术前没有提及神经损伤,手术后有了神经损伤;3、一直不给病历,直到2019年才给;4、根据病历,申请人家属付某某痊愈,可还是残疾;5、认为是人民医院没给治,使其家属付某某不应残疾而残疾;6、钢板和当时说的不符,说给换日本进口的,可现在是国产的;7、每日清单用药和出院清单用药不符等问题,这些年多次找卫健委,可总是不管。申请人于2022年反映给市政府,市政府写信给临沂市卫健委,市卫健委总是拖延、不作为。

被申请人答复称:申请人向被申请人反映,其妻付某某因车祸去临沂市人民医院就诊,在治疗过程中发生医疗纠纷,要求被申请人对其提出的11项问题进行解释,并由医院承担医疗损害责任,进行赔偿。根据《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2002年版)》,病历资料是医院根据患者的申请进行复印,且申请人主张医院拒绝提供病历,但未提交曾向医院申请复印的证据。对于申请人反映的其他问题,属于医疗纠纷的范畴,被申请人已告知其按照法定途径进行解决。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反映事项进行了调查核实,申请人反映的问题不属实。

经审理查明:2023年9月7日,被申请人制作《来信来访记录单》(序号A2023162),载明信访人孙某某“反映其妻付某某2009年7月4日因车祸去临沂市人民医院就诊,治疗过程中产生医疗纠纷。要求对其提出的11项问题进行解释,由医院承担医疗损害责任,进行赔偿”,并附孙某某反映市人民医院的11项问题:1、没有诊断直接手术;2、出院时未给病历,直到2019年才给复印病历;3、病人与病历不符;4、耽误了最佳治疗期导致残疾;5、每日清单用药和出院清单用药不符;6、病人用的钢板说是日本进口的,实际一个进口的,两个国产的;7、特大换药只是换了纱布;8、医生前期说慢慢恢复,后期说只管骨头不管神经;9、漏诊,申请人到原146医院做微机电诊断,说是神经已损伤;10、病历写的患者主动出院和事实不符;11、市人民医院骨三科为推脱责任,模仿孙某某笔迹,说是病人付某某强行出院。2023年9月22日,临沂市人民医院作出《关于孙某某信访事件的情况说明》,就申请人反映11项问题的调查落实情况作出说明。2023年11月6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作出《告知书》,告知申请人“关于您反映付某某与临沂市人民医院的医疗纠纷问题,建议您向司法鉴定机构申请医疗损害鉴定。根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三章第二十二条,您可以通过双方自愿协商、申请人民调解、申请行政调解、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等法律规定的途径予以解决。如您对本告知书有异议,可以自收到本告知之日起60日内向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收到本告知之日起6个月内向兰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023年11月9日,被申请人通过EMS(单号:1292198277133)向申请人邮寄送达《告知书》。

另查明,临沂市人民医院为被申请人直属事业单位。

以上事实由下列证据材料证明:

1.《来信来访记录单》;

2.《关于孙某某信访事件的情况说明》;

3.《告知书》及邮件信息等。

本机关认为:申请人孙某某作为要求被申请人履行监管职责的人,与涉案告知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其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规定的受理条件。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医疗纠纷,是指医患双方因诊疗活动引发的争议。”第六条规定,“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医疗机构做好医疗纠纷的预防和处理工作,引导医患双方依法解决医疗纠纷。”第二十二条规定,“发生医疗纠纷,医患双方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一)双方自愿协商;(二)申请人民调解;(三)申请行政调解;(四)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途径。”本案中,申请人因其妻子付某某在临沂市人民医院就诊和治疗活动中不满意产生的纠纷,即《来信来访记录单》中载明申请人反映市人民医院的11项问题,应属医疗纠纷。申请人对被申请人针对《来信来访记录单》于2023年11月6日作出的《告知书》不服,要求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的复议申请,系要求被申请人作为卫生主管部门履行指导、监督临沂市人民医院处理医疗纠纷、引导医患双方依法解决医疗纠纷的职责。被申请人在临沂市人民医院调查落实的基础上,告知、引导医患双方通过法定途径解决涉案医疗纠纷,符合上述规定,被申请人已经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人应当按照被申请人告知的救济途径予以解决。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行政复议决定,可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1月30日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