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欧某甲。(复议代表人)
欧某乙。
欧某丙。
岳某。
欧某丁。
张某。
欧某戊。
欧某己。
王某。
欧某庚。
王某甲。
王某乙。
被申请人:兰陵县人民政府。
负责人:李春仲,县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兰陵县新兴镇XX村(XXX村、XXX村)拆旧建新与补偿安置方案》,向临沂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3年12月1日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查完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兰陵县人民政府作出的《兰陵县新兴镇XX村(XXX村、XXX村)拆旧建新与补偿安置方案》。
申请人称:申请人的房屋分别位于兰陵县新兴镇XXX村、XXX村,目前申请人的房屋被纳入“新兴镇XX村(XXX村、XXX村)农村居民点复垦”项目的搬迁范围,兰陵县政府申请将新兴镇XX村(XXX村、XXX村)纳入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项目的范围内。为了解相关政策,2023年1月6日,申请人以EMS邮寄方式向被申请人申请书面公开如下信息: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项目批复及申报材料。兰陵县人民政府于2023年1月10日签收后,于2023年2月5日向申请人送达了(2023)第3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及关于《兰陵县新兴镇XX村(XXX村、XXX村)拆旧建新与补偿安置方案》的公示,至此,申请人始知该拆旧建新与补偿安置方案的存在。被申请人对该方案没有进行公告,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方案中的补偿安置不明确、不具体,请求复议机关予以全面审查,依法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答复称:1.被申请人作出的《兰陵县新兴镇XX村(XXX村、XXX村)拆旧建新与补偿安置方案》按照法定程序进行了公示,公示期为30天,在公示期内相关权利人未提出异议,保障了相关权利人的救济途径。公示在申请人的常住地村民委员会村务公开栏张贴,申请人称未见到该方案与事实不符。2.该方案实施未对申请人权利义务造成影响,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拆旧复垦工作始终本着自愿拆除原则,不存在任何强制拆除行为,被答复人的房屋仍保持原状,当地政府保障了未拆除户的水、电、路等设施,被答复人的权利义务未造成影响。
经审理查明:2018年7月,新兴镇XX村(XXX村、XXX村)分别召开了党支部会议、两委会议、党员大会及村民代表大会,制作相关会议记录。2021年3月5日,新兴镇XX村(XXX村、XXX村)制作《土地增减挂钩调查与征求意见表》。2021年4月12日,兰陵县新兴镇XX村村民委员会向新兴镇人民政府提交《兰陵县新兴镇XX村(XXX村、XXX村)进行农民居民点改造的申请》。2021年10月20日,新兴镇人民政府向兰陵县人民政府提交《关于新兴镇XX村(XXX村、XXX村)农村居民点复垦的请示》。2021年10月22日,被申请人作出《关于<兰陵县新兴镇XX村(XXX村、XXX村)拆旧建新与补偿安置方案>的公示》,并于新兴镇XX村村务公开栏予以张贴,公示内容为:《兰陵县新兴镇XX村(XXX村、XXX村)拆旧建新与补偿安置方案》,公示期为30日,自2021年10月22日起至2021年11月22日止,同时告知对拆旧建新与补偿安置方案听证权利。2021年11月22日,新兴镇XX村村民委员会向兰陵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交《放弃听证证明》。
另查明,2023年1月16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等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2023〕第3号),并向申请人提供涉案《兰陵县新兴镇XX村(XXX村、XXX村)拆旧建新与补偿安置方案》。
以上事实由下列证据证明:
1.新兴镇XX村(XXX村、XXX村)会议记录;
2.《土地增减挂钩调查与征求意见表》;
3.《兰陵县新兴镇XX村(XXX村、XXX村)进行农民居民点改造的申请》;
4.《关于新兴镇XX村(XXX村、XXX村)农村居民复垦的请示》;
5.《关于<兰陵县新兴镇XX村(XXX村、XXX村)拆旧建新与补偿安置方案>的公示》及张贴证明;
6.《放弃听证证明》;
7.《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2023〕第3号)等。
本机关认为:申请人的承包地位于《兰陵县新兴镇XX村(XXX村、XXX村)拆旧建新与补偿安置方案》范围内,其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规定的受理条件。
本案中,新兴镇XX村(XXX村、XXX村)召开党支部会议、两委会议、党员大会及村民代表大会,并制作会议记录;新兴镇XX村(XXX村、XXX村)制作《土地增减挂钩调查与征求意见表》;新兴镇XX村村民委员会向新兴镇人民政府提交《兰陵县新兴镇XX村(XXX村、XXX村)进行农民居民点改造的申请》;新兴镇人民政府向兰陵县人民政府提交《关于新兴镇XX村(XXX村、XXX村)农村居民点复垦的请示》;被申请人作出《关于<兰陵县新兴镇XX村(XXX村、XXX村)拆旧建新与补偿安置方案>的公示》,并于新兴镇XX村村务公开栏予以张贴;新兴镇XX村村民委员会向兰陵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交《放弃听证证明》。以上符合《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办法>的通知》(鲁国土资规〔2015〕1号)、《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推进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工作的意见(试行)》(鲁国土资法〔2018〕7号)和《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鲁自然资字〔2020〕112号)的相关规定。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兰陵县新兴镇XX村(XXX村、XXX村)拆旧建新与补偿安置方案》的行政行为。
申请人如不服本行政复议决定,可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