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刘某。
被申请人:临沂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负责人:秦鸿伟,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2023〕第27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于2023年11月10日向临沂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查完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2023〕第27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并向申请人公开其要求公开的政府信息。
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作出的〔2023〕第27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告知申请人申请的信息属于国家秘密。依据相关规定,2015年的安置政策、计划都是公开的阳光安置,现在依据信息公开申请,怎么都成秘密了。因被申请人作出的〔2023〕第27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事实不清、内容不当、没有履行穷尽检索和查找的义务,应当向当事人公开的信息未依法公开,请求依法撤销上述《告知书》并依法督促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公开当年安置信息。
被申请人答复称:2023年10月11日通过政府网站向申请人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的信息内容描述为:“申请公开以下信息:1.临沂市2014年冬季符合政府安置工作条件退役士兵多少人;2.临沂市2014年冬季符合政府安置工作条件退役士兵各县区多少人;3.临沂市2014年冬季符合政府安置工作条件退役士兵共安置多少人;4.临沂市2014年冬季符合政府安置工作条件退役士兵各县区安置多少”,同时明确“所需信息的指定提供方式”为电子邮件。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于2023年11月3日作出〔2023〕第27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并于当日通过申请人指定的电子邮件地址完成送达。申请人申请公开的内容,属于〔2015〕88号《关于下达2014年冬季符合政府安置工作条件退役士兵安置计划的通知》的内容,该通知系秘密文件,依法不予公开。
经审理查明:2023年10月11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制作《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单》,载明申请公开以下信息:1.临沂市2014年冬季符合政府安置工作条件退役士兵多少人;2.临沂市2014年冬季符合政府安置工作条件退役士兵各县区多少人;3.临沂市2014年冬季符合政府安置工作条件退役士兵共安置多少人;4.临沂市2014年冬季符合政府安置工作条件退役士兵各县区安置多少。同时载明:获取信息的方式为电子邮件,所需信息的指定提供方式为电子邮件。2023年11月3日,被申请人作出〔2023〕第27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告知申请人:“您申请的第1项、第2项、第3项、第4项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不予公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项规定,现予以告知。”在该告知书中同时告知了申请人不服告知书提起行政复议的途径和期限。2023年11月3日,被申请人通过tyjrj_bgs@ly.sh
andong.cn向申请人指定的电子邮箱lw187XXXXX162@163.com发送“政府信息告知书27号-刘某.pdf”的附件,申请人收到该邮件。
另查明,案涉〔2015〕88号《关于下达2014年冬季符合政府安置工作条件退役士兵安置计划的通知》标注为秘密文件。
以上事实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单》《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电子邮箱截图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3年10月11日收到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于2023年11月3日作出〔2023〕第27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并于同日通过电子邮件送达,符合上述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第三十六条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三)行政机关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本案中,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国家秘密,被申请人作出〔2023〕第27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告知申请人依法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符合上述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2023〕第27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行政复议决定,可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