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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政复字〔2023〕1003号临沂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4-02-20   市司法局网站 审核人:

申请人:庞某。

被申请人: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政府。

负责人:张强,区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2023〕第20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于2023年11月9日向临沂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查完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2023〕第20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并责令被申请人重新答复并送达。

申请人称:2023年8月28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2023年9月18日,申请人签收了被申请人邮寄的〔2023〕第20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该告知书违法,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被申请人答复称:2023年8月29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了一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申请公开:“临沂市人民政府书记、副书记、市长、副市长、政法委书记、副书记,以及享受市长、副市长待遇的领导干部,2018年2月至今,办理庞某某涉嫌的抢劫罪、职务侵占罪的审批文件、批条、批示、会议记录、会议纪要、领导人员名单等相关信息。”被申请人针对其申请公开的事项,向临沂市公安局罗庄分局发出协助调查函,于2022年9月13日对申请人作出了〔2023〕第20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并于2023年9月15日邮寄方式向申请人送达了该告知书。经被申请人检索及向临沂市公安局罗庄分局调查了解,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存在,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作出的〔2023〕第20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并无不当。

经审理查明:2023年8月29日,被申请人签收申请人通过EMS(单号1200303482533)邮寄递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申请人申请公开:“临沂市人民政府书记、副书记、市长、副市长、政法委书记、副书记,以及享受市长、副市长待遇的领导干部,2018年2月至今,办理庞某某涉嫌的抢劫罪、职务侵占罪的审批文件、批条、批示、会议记录、会议纪要、领导人员名单等相关信息。”2023年8月30日,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向临沂市公安局罗庄分局发出〔2023〕第32号《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协助调查的函》。2023年8月31日,临沂市公安局罗庄分局向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出《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协助调查函的复函》。2022年9月13日,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作出〔2023〕第20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告知申请人:经调查核实并检索,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均不存在。在该告知书中告知了申请人不服告知书提起行政复议的途径和期限。2023年9月15日,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政府办公室通过EMS(单号1273895562002)向申请人邮寄了该告知书,申请人于2023年9月18日签收。

以上事实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协助调查的函》《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协助调查函的复函》《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快递单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条第三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办公厅(室)是本行政区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机构(以下统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本案中,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作为被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向申请人作出〔2023〕第20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符合上述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3年8月29日签收申请人递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于2023年9月13日作出〔2023〕第20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并于2023年9月15日向申请人邮寄送达,符合上述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据此,政府信息应当与行政机关行使行政管理职能有关且行政机关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是客观存在的。”第三十六条第四项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本案中,经被申请人检索及向临沂市公安局罗庄分局调查了解,均未查询到申请人所申请公开的信息,故作出〔2023〕第20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告知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均不存在,符合上述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2023〕第20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行政复议决定,可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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