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周某。
被申请人:临沂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负责人:徐涛,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对临沂市河东区XXX店的投诉事项作出的回复,向临沂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2023年11月6日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查完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通过临沂12345热线对申请人的回复,责令被申请人重新处理。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3年10月25日在河东区XXX店购买名扬火锅底料和香其酱,后发现该火锅底料已过期。申请人认为该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遂向临沂市12345政府服务热线投诉。在2023年11月2日12345临沂首发平台收到回复,但申请人仅收到16653919168工作电话要求发送证据至其邮箱,后申请人再未收到任何回复。在申请人投诉事件当中,该市场监管局应依法办理而不是现场检查未发现就不再立案侦查。该市场监督管理工作人员有案不立,有问题不查,存在严重失职渎职。被申请人在临沂12345回复中提到2023年10月31日通过电话将调查和处理情况向申请人做了详细说明,但申请人并未接到任何回访电话,被申请人未在时效内回复临沂12345而捏造回复行为。申请人认为,在购买食品出现食品安全问题,向有关部门投诉,提供相应证据,也没有人为消费者做主。综上所述,被申请单位的行为严重违反了相关法律法律的规定,且对申请人的权益造成了损失,应当重新审理申请人的投诉案件并作出合法处理。
被申请人答复称:2023年10月30日,被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收到申请人对河东区XXX店销售过期食品的投诉,诉求内容为停止侵权、核定侵权责任、赔偿损失。被申请人于2023年10月31日对河东区XXX店进行现场检查,未发现过期食品。鉴于申请人通过12315平台投诉端口进行投诉,系统自动生成投诉单,被申请人工作人员依法进行调解,被投诉方拒绝接受调解,被申请人终止调解,并于2023年11月1日在12315平台作出答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与经营者之间的消费纠纷作出的调解或其他处理,应当采取申请仲裁或者向法院起诉的方式解决。且我局作出的投诉处理结果告知未限制申请人采用其他方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亦未侵犯其合法权益,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因此,申请人提起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受理条件。
对于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完全履行相应法定职责事宜,被申请人认为该工单为申请人投诉工单,并非举报工单。本投诉中虽涉及违法线索,被申请人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规定进行违法线索核查,并通过16653919168工作电话要求申请人将购买过期食品时有关证据通过邮箱提供给被申请人,但被申请人无按照《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关于举报处置的时限要求进行举报处理结果回复的义务。
综上所述,请驳回申请人的请求。
经审理查明:2023年10月25日14时19分,申请人通过扫二维码付款给XXX调料31.50元。申请人电话反映:2023年10月25日,其购买沂河新区香港路与广安路交会处皇山农贸市场65号XXX店的火锅底料,花费30元,该商品已超过保质期,无法联系该处,要求相关部门落实查处并给予合理赔偿,请予以处理。2023年10月29日,沂河新区热线办理。2023年10月30日,被申请人登记办理《山东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投诉单》(编号:51371300002023103000000104)。2023年10月31日14时39分至14时56分,被申请人对当事人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XXX经销处进行现场检查,并制作《现场笔录》,载明:当事人有合法的经营资质,现场未发现销售过期食品的行为,截至被申请人检查时,在当事人店内销售的申请人反映花费30元购买的火锅底料未超过保质期,当事人负责人表示对顾客反映在其店内花费30元购买的火锅底料过期问题并不知情。当日,当事人负责人陈芳作出《情况说明》,提出对申请人反映的过期食品不知情,也无人来店反映,其经营的30元火锅底料在有效期内,对申请人反映的情况不认可,不同意赔偿,不接受沂河新区市场监管分局的调解。被申请人于《山东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投诉单》(编号:51371300002023103000000104)反馈:该工单由沂河新区市场监管分局承办。接到工单后,芝麻墩中队立即安排专人进行了调查和处理,未发现被投诉方涉嫌销售过期涉诉商品的行为,被申请人工作人员告知申请人将相关证据提供至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将依法处理,被投诉方不同意申请人赔偿的诉求,被申请人予以终止调解,被申请人已于2023年10月31日通过电话将调查和处理情况向申请人做了详细说明。2023年11月2日,沂河新区热线办理予以答复申请人。
另查明,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网站政务公开的国办发〔2020〕5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地方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的指导意见》附件:《地方12345热线归并清单》中要求,“名称:12315市场监管投诉举报热线,号码:12315,责任单位:市场监管总局”采取“双号并行”归并方式。临沂市人民政府网站公开的《市委办公室 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优化全市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的实施方案>的通知》中明确,“12319、12329、12328、12318、12315等5条热线前期整合已采取双号并行方式撤销座席、呼叫至12345热线并行接听。”
又查明,中共临沂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明确沂河新区市直派出机构有关事项的通知》(临编〔2022〕20号)明确,临沂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沂河新区分局系临沂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派出机构,负责沂河新区管辖范围内的市场监管工作,对基层市场监管所进行监督指导。
以上事实由下列证据材料证明:
1.《山东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投诉单》(编号:51371300002023103000000104);
2.《现场笔录》;
3.《情况说明》;
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地方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53号),《市委办公室 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优化全市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5.《关于明确沂河新区市直派出机构有关事项的通知》等。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四条第四款规定,“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以派出机构的名义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行政复议案件,由本级人民政府管辖;其中,对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按照行政区划设立的派出机构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也可以由其所在地的人民政府管辖。”本案中,临沂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沂河新区分局系临沂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派出机构,其未经法律、法规授权而对外以自己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对该行为不服提起的行政复议申请应以其设立机关为被申请人,因此,临沂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为本案适格的被申请人。
《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本办法所称的投诉,是指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与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请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解决该争议的行为。”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第十四条规定,“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第二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调解:……(三)投诉人或者被投诉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调解,或者被投诉人明确拒绝调解的;……终止调解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作出终止调解决定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告知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第二十三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调解中发现涉嫌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线索的,应当自发现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有关规定予以处理。特殊情况下,核查时限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本案中,被申请人作为市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被申请人根据申请人的投诉,对被投诉企业及时进行了调查核实,因被投诉企业明确表示不接受调解,被申请人依法作出终止调解决定,并在法定期限内将投诉处理结果告知申请人。被申请人在调解申请人投诉过程中,对发现的可能存在生产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线索,申请人未提供相关证据,且被申请人无告知投诉中发现涉嫌违法线索是否立案之义务,故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回复符合上述规定。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针对临沂市河东区XXX店的投诉事项作出的回复。
申请人如不服本行政复议决定,可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