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XX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
被申请人:临沂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法定代表人:赵明,局长。
申请人以被申请人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的行为违法为由,于2023年2月16日向临沂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经补正,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查完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后不作为违法。
申请人称: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后不作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提起行政复议。
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机关提交答复书及相关证据材料。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通过挂号信邮寄方式(单号:XX)向临沂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要求被申请人公开“XX热力集团有限公司提交1、供热管道焊缝无损探伤检测机构入围项目;2、国能费县热源长输供热管网工程供热管道焊缝无损探伤项目(一标段)、(二标段)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并在该申请表中注明获取信息方式为“邮寄、快递”,指定信息提供方式为“纸面”。根据邮政快递查询结果显示,被申请人于2022年10月12日签收该邮件,签收状态为:“已签收,收发室”。2023年2月15日,申请人通过挂号信邮寄方式(单号:XX)向我机关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以被申请人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的行为违法为由,要求予以确认违法,我机关于2023年2月16日签收该邮件。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照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的规定申请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未履行的,行政复议申请期限依照下列规定计算:(一)有履行期限规定的,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第二十八条第四项规定,行政复议申请符合下列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四)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项之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时间,按照下列规定确定:(二)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行政机关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本案中,申请人通过邮寄方式向被申请人提交涉案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根据邮件查询结果显示,被申请人于2022年10月12日即已签收该邮件。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申请人亦未提交能够证明被申请人曾告知其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相关证据材料,因此,涉案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答复履行期限应当认定为20个工作日。申请人直至2023年2月15日方通过邮寄方式向我机关提交行政复议申请,超过行政复议法定申请期限,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四项规定的受理条件。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行政复议决定,可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临沂市人民政府
2023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