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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政复字〔2023〕89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3-04-20   市司法局网站 审核人:

申请人:孙某。

被申请人:临沂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赵西平,主任。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3年1月29日作出的《告知书》,于2023年2月21日向市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查完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于2023年1月29日作出的《告知书》,并要求被申请人重新作出调查。

申请人称:申请人自始没有收到任何书面或口头的“待岗”通知,只有医院领导当时口头告知申请人回家等着处理结果,对于被申请人最终作出XX医院要求申请人“待岗”的结论,申请人实为不服。XX医院单方对申请人作出“待岗”的处理意见,严重违反法律规定,是违法的。申请人待岗在家,没有任何其他单位能够与申请人建立劳动关系,没有固定收入来源长达14年之久。对于该“待岗”决定的认定,属于被申请人职责范围,被申请人应当给予一个公正的答复。XX医院的错误决定导致申请人丧失了晋升的机会,相应的职称无法评定,对应的社保、医保基数没有了基本的合理依据,致申请人在退休后退休金较低。

被申请人答复称:申请人的诉求系其本人与XX医院之间的人事争议和社会保险争议,上述争议均不属于被申请人职责范围。被申请人是否答复、处理均不对申请人的实体权利产生实际影响,不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应依法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原系XX医院事业编制工作人员,现已退休。2022年11月28日,临沂市信访局将申请人提交的反映事项交由被申请人处理。申请人反映:XX医院因怀疑申请人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自2008年11月24日起口头通知申请人停职,等待接受调查,停发了申请人除社保外的工资和福利待遇并停止了申请人的专业技术岗位晋级;缴纳社保的基数低于与其同等级别的同事很多。2023年1月29日,被申请人作出涉案告知书,对申请人反映的事项答复如下:“关于恢复工作的问题:经查,您在网上信访信息系统反映时,已面临退休。2023年1月9日,经临沂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批复,XX医院为您办理了退休手续,您未提出异议。关于恢复待遇的问题:经查,2008年9月,您违法生育二胎男孩。2008年11月,XX医院根据调查情况和《医院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书》处罚措施第四条:“年度内出现1例违法生育(违法收养)的,依据情节轻重分别对当事人实行待岗、下岗,缓聘、降职、降级、直至开除党籍、开除公职等处罚”,决定从2008年11月起,对您实行待岗处理,同时医院停发您工资,停止为您缴纳住房公积金。由于人事关系未变,医院一直为您缴纳社保、医保等。关于您要求补发工资、社保年金和住房公积金等事项,建议您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的范围进行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五项规定,行政复议申请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的,应当予以受理。本案中,被申请人作出的涉案告知书是针对申请人向临沂市信访局所提信访事项而作出的,属于信访事项告知书。从该告知书的内容来看,该告知书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综上,申请人所提行政复议申请不属于可申请行政复议的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行政复议决定,可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临沂市人民政府

2023年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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