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吴某。
被申请人:临沂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徐涛,局长。
申请人以被申请人未履行法定职责违法为由,于2022年11月25日向市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查完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投诉举报的处理程序违法;责令被申请人限期作出行政处理结果并书面答复。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2年7月13日以书面形式向被申请人投诉举报XX购物中心销售的“椰子汁1L”。申请人至今未收到被申请人的行政处理结果答复,也没有收到受理通知和延期办理通知,已超出法定时间,申请人对此不服。
被申请人答复称:2022年7月19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信。被申请人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的规定于同日将案件分送至莒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并于同日将分送情况告知申请人。莒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该投诉举报事项。被申请人已履行法定职责,不存在不作为的问题。
经审理查明:2022年7月16日,被申请人签收申请人邮寄提交的《投诉举报书》。申请人在投诉举报中称其购买到的XX购物中心销售的“椰子汁1L”产品标注的产品名称违反相关规定,请求被申请人先行调解,调解不成再作举报投诉处理。2022年7月19日,被申请人将该投诉举报分送莒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处理,并将分送情况告知申请人。
本机关认为:《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投诉由被投诉人实际经营地或者住所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第十二条第三款规定,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处理下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收到的投诉。本案中,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后,将案件转交由莒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符合上述规定。从被申请人转交投诉举报的行为不难得出被申请人认为该事项无由其处理之必要。故被申请人无对申请人提出的投诉举报事项进行处理的权限,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未履行法定职责,无事实和法律依据。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行政复议决定,可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临沂市人民政府
2022年1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