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调查,2021年8月16日,某县人民法院指定山东衡正源律师事务所作为某公司的破产重整管理人,薛冰被指定为管理人成员并担任负责人。2024年8月22日,薛冰由山东衡正源律师事务所转入山东莅新垣律师事务所执业。但薛冰作为破产管理人成员继续参与该公司的破产重整工作。该行为属于获准变更执业机构后仍以原所在律师事务所律师的名义承办业务,薛冰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十条第一款、《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五条第(二)项之规定,决定给予薛冰警告的行政处罚。
临沂市司法局
2025年10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