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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8月7日“行风热线”反映问题 调查落实情况的报告
2026-08-31   市司法局网站   (点击: )

8月7日,市司法局参加“行风热线”节目,共接听6个电话,均需下线调查落实。现将有关调查落实及处理结果情况报告如下:

一、关于兰山区苏先生“2026年5月18日开庭的一个行政案件,要求被告提供原件,被告不提供,被告律师提供假证据”问题

下线后,我局安排工作人员就苏先生反映的情况进行调查核实。经查,2025年10月10日,苏先生因故意伤害他人,被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给予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伍佰元的行政处罚。苏先生不服该行政处罚决定,于2026年3月向兰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撤销对其的行政处罚,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依法委托山东求同律师事务所李律师代理案件,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李律师根据委托事项在答辩期内提交了答辩材料,并参与案件一审程序。在一审程序中,苏先生对其及配偶在案卷上所签的字及捺印有异议,并向法院申请笔迹鉴定。且在诉讼过程中,苏先生提出被告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不提供证据原件,代理人李律师涉嫌提供假证据。

针对该情况,我局跟进了解,李律师向法院提供证据的行为系受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委托正常参与行政诉讼的代理行为,证据的提供主体是作为被告的行政机关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代理律师仅负责转交,并非案涉证据的制作者。关于笔迹及捺印真伪争议,属于事实认定问题,应通过诉讼程序予以查明。举证责任在于提出主张的一方当事人,律师作为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有权依据对案情和法律的理解在法庭上依法履行代理职责;现有证据无法认定李律师存在提交虚假证据的行为,李律师不存在提供虚假证据的行为。

如苏先生对证据来源和真实性存在异议,应当在行政诉讼程序中通过举证、质证等法定途径,由人民法院依法查明作出认定并依法裁判。我局将持续跟进,做好释法明理工作。

二、关于兰山区杨女士“2026年4月17日在兰山区公安分局沂蒙利剑做的伤情鉴定,以伤后8天才就诊为理由,出具不予伤情评定的结果,4月20日申请重新鉴定,市里让去上海做鉴定,后去上海,7月6日拿到上海的鉴定结果,结果为新鲜骨折、轻伤二级。两份鉴定结果不一致”问题

下线后,我局安排人员对杨女士反映的问题进行调查核实。经查,杨女士儿子因在学校受伤,拨打了110报警电话。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刑事科学技术室对杨女士儿子进行了伤情鉴定,以伤后8天才就诊为理由,出具不予伤情评定的结果。杨女士对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刑事科学技术室鉴定结果不服,申请重新鉴定,经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重新鉴定,鉴定结果为轻伤二级。杨女士认为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刑事科学技术室鉴定结果不公正,遂拨打行风热线反映该问题,要求调查处理。

针对该情况,我局工作人员告知杨女士,公安机关刑事科学技术室开展的司法鉴定不属于我局管理,我局管理的司法鉴定机构是由山东省司法厅批准设立的“四大类”(法医类、物证类、声像资料、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其可以向公安机关反映上述问题。如需要进行法律咨询,寻求法律帮助,可以拨打12348法律服务热线。杨女士对我局的答复表示理解和认可。

三、关于沂河新区孙先生“子女不赡养,自己住在养老院,对河东区司法局的处理不满意”问题

下线后,我局安排人员对孙先生反映的问题进行调查核实。经了解,2026年8月,孙先生多次致电河东区法律援助中心,反映其腿部受伤,子女不陪同就医治疗。河东区法律援助中心先后与孙先生配偶刘女士、其女儿、兄弟等人沟通核实。孙先生腿部伤病已多年,子女已陪同其前往多家医院就诊,受医疗条件限制,病情仅能维持现有状态。因子女日常工作繁忙、照料精力有限,加之孙先生配偶年事已高、身体欠佳,经家庭共同商议,将孙先生安置在九九养老公寓,其配偶及子女亦经常前往探视照料。孙先生对河东区处理结果存在异议,主要认为子女未尽赡养义务,希望申请法律援助,起诉子女追索赡养相关权益。

针对该情况,我局安排工作人员协同律师前往九九养老公寓,向孙先生详细讲解法律援助申请相关政策和流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第二十五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相关规定,孙先生每月享有退休金,不属于免予核查经济困难状况的法定情形,申请法律援助应当如实说明经济困难状况,并签署经济状况核查授权委托书。工作人员据此要求孙先生配合开展经济困难状况核查,但孙先生配偶不予配合,未在授权委托书上签名同意授权核查,导致经济困难状况无法核实。同时,结合村委、配偶、子女及其兄弟提交的情况说明,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子女拒不履行赡养义务。综上,孙先生法律援助申请未能受理,我局将持续做好解释工作,争取理解支持。

四、关于费县李先生“镇政府不作为,咨询如何进行行政复议和申请法律援助”问题

下线后,我局安排人员对李先生反映的问题进行调查核实。经了解,李先生通过信访渠道向镇政府反映相关诉求,镇政府向其出具《依法履职答复书》,该文书载明当事人可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途径寻求权利救济。于是李先生拨打行风热线,寻求法律帮助。

针对该情况,我局安排费县司法局跟进处理。工作人员了解案情后,得知李先生通过信访渠道提交诉求,所说的《依法履职答复书》应系信访处理意见,不在行政复议受理范围之内。工作人员向李先生进行法律释明,讲明信访事项法定救济途径为复查、复核程序,指出原答复文书存在救济途径告知不规范的问题,同步对李先生做好政策解读与思想疏导,引导其依照信访法定程序依法理性主张自身权益。经沟通释法,李先生充分理解相关法律规定,该法律帮助事项办理完毕。李先生对工作人员的解答和服务表示满意。

五、关于费县王先生“法院后期执行期 ,让当地派出所协助抓捕被告人,当地派出所不配合,咨询有无这项规定”问题

下线后,我局安排人员对王先生反映的问题进行调查核实。经了解,王先生称其相关案件进入法院执行程序后,法院将协助执行的相关材料移送派出所,请求派出所协助查找、控制被执行人,派出所就该协助事项作出可协助也可不协助的答复。王先生对该处置口径存有疑惑,于是拨打行风热线寻求法律咨询。

针对该情况,我局安排费县司法局跟进处理。工作人员听取王先生陈述后,建议王先生联系法院执行局,由执行局对接公安机关沟通推进协助查控相关工作。经工作人员政策解读和沟通疏导,王先生已明晰处置路径,该法律咨询事项办理完毕。王先生对工作人员的解答和服务表示满意。

六、关于兰山区徐先生反映“找兰山区的律师事务所,律师收费后,工作未履行完整,也不退费”问题

下线后,我局安排人员对徐先生反映的问题进行调查落实。经了解,2020年徐先生因涉嫌盗窃罪被上海办案机关查办,涉案金额巨大,其亲属委托并经徐先生本人确认,指派山东晨浩律师事务所陈律师、杨律师提供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刑事辩护服务,约定收取律师费22万元。侦查阶段对徐先生做取保候审处理,审查起诉后检察机关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未予起诉退回公安机关,该案最终由公安机关撤销案件。徐先生认为律师工作未履行完整,随拨打行风热线进行咨询。

针对该情况,我局安排兰山区司法局跟进处理。经工作人员调查核实,该案件虽然检察机关未予起诉退回公安机关,但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刑事辩护服务已经提供,委托事项已办结,不存在工作未履行完整情况。工作人员告知徐先生,如要求退费,应收集相关证据,就涉及《委托协议》履行问题,通过诉讼途径解决。我局将积极与徐先生进行沟通,做好释法明理工作。


临沂市司法局

2026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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