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7日,市司法局参加“行风热线”节目,共接听6个电话,均需下线调查落实。现将有关调查落实及处理结果情况报告如下:
一、关于兰陵县徐先生“2010年在陈浩律师事务所找律师打官司,是刑事案件。交律师费22万。后期2021年一次性又要了5万元。这5万元打到了律师的私人账户。对于律师费有争议。检察院诉要求退还部分律师费”问题
下线后,我局安排工作人员与徐先生取得联系。经了解,2020年6月9日,徐先生与山东晨浩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协议》,约定由该所指派陈律师、杨律师为其提供辩护服务,律师代理费共计22万元,代理服务期限至案件审查起诉阶段办结为止,律所已全额开具22万元发票。2021年4月22日,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将徐先生案件移送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后该案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后续对该案作出撤销案件处理,山东晨浩律师事务所及陈律师、杨律师的委托代理工作同步终止。之后,徐先生反映陈律师额外向其收取5万元,声称该款项用于托关系疏通处理案件。徐先生对于该笔律师费有争议。
针对该情况,我局指派市律师协会跟进处理。工作组织双方进行了解,山东晨浩律师事务所反馈,该5万元并非疏通关系费用,而是提前预收的一审阶段律师费。律所当时告知徐先生家属,若案件进入法院审判阶段,需另行签订委托合同并缴纳对应律师费,徐先生家属李女士遂向陈律师转账5万元。后因案件最终撤案、未进入诉讼程序,律所已将该5万元全额退还李丹。徐先生不认可上述说法,主张该5万元系律师主动索要、用于私下托关系摆平案件,并表示持有相关录音证据佐证其主张。工作人员告知徐先生,要求其提交完整录音素材。目前相关事实核查工作正在有序开展,该诉求持续办理中。
二、关于罗庄区郑先生“咨询会见律师时,律师事务所是否会收手机”问题
下线后,我局安排工作人员与郑先生取得联系,并就其咨询内容进行了专业的解释与说明:律师事务所在业务洽谈、安排律师会见等执业过程中,无权强制收取当事人手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手机属于个人合法私有财产,所有权人依法享有完整财产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非经法定程序,不得非法干涉、剥夺。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律师及律所执业必须严守法律法规,尊重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接受当事人监督,强制收取当事人手机的行为无法律依据,不符合规范执业要求,涉嫌不当限制当事人财产权。工作人员明确告知郑先生,正常律师业务洽谈、会见过程中,当事人手机可由本人自行保管。经沟通解答,郑先生充分理解答复内容,对工作人员的解答表示满意。
三、关于河东区陈先生“2016年在原告被告双方都没有到庭的情况下,法院进行了民事裁定。咨询行政复议需要哪些手续”问题
下线后,我局安排工作人员与陈先生取得联系。经了解,1998年12月原临沂市河东区太平镇村镇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向反映人陈先生的父亲发放《中华人民共和国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2010年9月对方当事人沈先生取得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政府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这两块地的四至有部分重合,沈先生在其地块种植树木。2015年陈先生父亲以请求法院判令停止侵害、退还宅基地、排除妨害纠纷向河东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原被告双方到庭参加庭审。2016年5月河东区人民法院以该案为土地使用权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原被告可向当地人民政府申请解决为由驳回陈先生父亲的起诉,后陈先生父亲提起上诉。2016年8月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土地使用权的性质有待政府核实,不宜直接作为民事案件受理为由裁定驳回其上诉,维持原裁定。陈先生对处理结果不满意,于是拨打行风热线咨询。
针对该情况,我局指派安排河东区司法局跟进处理。对于陈先生反映的咨询申请行政复议需要哪些手续的问题,陈先生表示可能当时表达的不准确,不是咨询申请行政复议手续问题,陈先生想对所涉民事案件要求重审。针对该问题,河东区司法局专门安排律师详细分析研判陈先生提供的一审和二审材料,律师查看相关材料和了解的相关情况分析认为,陈先生反映的所涉排除妨害纠纷案件,实际是“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对政府的处理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为实质化解纠纷,建议陈先生到所在街道申请协商处理,陈先生对答复表示理解和认可。
四、关于沂河新区陈先生“2025年5月20日收到法院判决书,对判决不服进行申诉。在申诉期间,法院把重大疾病医疗保险给冻结了,没有通知本人。想申请法律援助进行解冻”问题
下线后,我局安排工作人员与陈先生取得联系。经了解,2025年5月20日陈先生收到罗庄法院一审判决,判决其与另一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收到判决之后未提起上诉,2025年6月直接走申诉再审程序,之后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裁定其再审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被驳回。2025年10月其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账户也在执行程序中被冻结。陈先生因其自身身体条件不好,需每天服药,担心其身体状况需使用重大疾病保险,于是拨打行风热线寻求帮助。
针对该情况,我局指派沂河新区司法局根据处理。工作人员向陈先生告知,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建议陈先生书面向执行法院提出执行异议。对于陈先生认为案件判决不公、准备向检察院申请抗诉的问题,工作人员告知要根据检察院的相关程序要求准备材料,提起申请。陈先生对工作人员的解答和帮助表示满意。
五、关于费县李先生“2016年土地被人非法占用,上访时让回镇里,回到镇里反映问题后,被强行带到派出所做了记录,送到拘留所拘留了7天,不知道什么原因被拘留,想申请法律援助”问题
下线后,我局安排工作人员与李先生取得联系。经了解,李先生自称在2016年土地被占用相关事宜信访时被公安机关拘留,其于2025年办理无犯罪记录证明过程中,通过政府信息公开渠道获取到公安机关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发现文书上签名并非本人签署,文书原件亦无捺印指纹;李先生称该行政处罚决定书既未当场送达,也未在法定期限内及事后向其本人或近亲属送达,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于是李先生拨打行风热线,寻求法律援助。
针对该情况,我局指派费县司法局跟进处理。工作人员对李先生的疑问进行了详细的分析和解答,明确告知其法定救济途径:可自案涉《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费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同时,工作人员将了解到的“李先生曾于2025年9月7日以邮寄方式向费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费县人民政府于2025年9月12日作出《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的情况告知李先生后,李先生表示其已向其他县区人民法院提交相关行政诉讼材料。李先生对工作人员的解答和服务表示满意。
六、关于沂南县钱先生“2013年买了保险,一年一交,把10年代理期的代理费全部交给了代理人。代理人2025年去世想申请法律援助,要求保险公司履行义务”问题
下线后,我局安排工作人员与钱先生取得联系。经了解,2013年当事人钱先生委托阳光保险公司业务员,在阳光保险公司投保人寿保险,约定保费按年缴纳,缴费周期为10年。近期,钱先生主动致电阳光保险公司咨询保险履约相关事宜,却被保险公司告知系统仅查询到其3年的保费缴纳记录,并以此为由拒绝按照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约定履行保险责任。于是钱先生拨打行风热线寻求帮助。
针对该情况,我局指派沂南县司法局跟进处理。工作人员针对钱先生反映的保险缴费及合同履约纠纷问题,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及案件实际情况,为其提供了全方位、专业化的法律咨询和维权指引。一是指导当事人先行核实缴费底数,告知其携带保险合同、缴费凭证等相关材料,前往阳光保险公司线下营业网点,现场全面核查个人保费缴纳明细、系统备案记录等核心信息,明确自身实际缴费年限。二是分情况明确维权路径,若现场核查确认钱先生已按合同约定缴满10年保费,保险公司需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保险责任;若核查发现保费未足额缴纳、代理人存在代收保费未上交等情况,因代理人已去世,钱先生可向该代理人的法定继承人(近亲属)主张权利,通过诉讼途径要求其在继承遗产范围内返还代收的保险费,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钱先生对工作人员的解答和服务表示满意。
临沂市司法局
2026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