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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5月7日“行风热线”反映问题 调查落实情况的报告
2026-05-31   市司法局网站   (点击: )

5月7日,市司法局参加“行风热线”节目,共接听5个电话,均需下线调查落实。现将有关调查落实及处理结果情况报告如下:

一、关于临沭县季先生“公司欠父亲工资,公司把法人变更了,起诉的话应该起诉谁”问题

下线后,我局安排工作人员与季先生取得联系。经了解,季先生的父亲曾在临沭县曹庄镇一小型民营企业从事门卫工作,但被拖欠工资多年。为此季先生多次帮助其父亲前往追讨工资,后该企业更换负责人后,新的负责人起初答应分期支付,后来以自己刚接手、不对之前的事情负责为由进行推脱。因此季先生准备帮助其父亲起诉维权,但是不知道是该起诉企业还是起诉前负责人。于是季先生拨打行风热线进行反映。

针对该情况,我局指派临沭县法律援助中心跟进处理。工作人员第一时间与季先生取得联系,对咨询问题作出明确答复,告知其企业注册信息及经营地址均未发生变化,仅变更企业法人,应起诉涉事企业;向其推荐劳动监察、人民调解等多种维权选择。在了解到其父亲已80岁高龄、符合法律援助条件后,告知其如有需要,可以为其父亲提供法律援助。5月18日,季先生到临沭县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为其办理了其父亲的法律援助手续,现已指派法律援助律师为其处理欠薪案件后续事宜。季先生对工作人员的热心帮助表示满意和感谢。

二、关于兰山区刘女士“2021年4月,周杰律师冒充签名,伪造证据,拿本人起诉时用的身份证伪造公章,导致执行不到位,本人起诉了2人,周杰律师隐瞒事实,撤诉1人”问题

下线后,我局安排工作人员与刘女士取得联系。经了解,2021年刘女士委托律师周杰代理诉讼及执行案件,2025年12月起多次投诉,反映周杰律师伪造2021年4月授权委托书签字及指印、存在无权代理、恶意串通损害其利益等问题,要求对周杰律师立案调查、进行笔迹鉴定、给予吊销执业证书或停止执业处罚,退还全部代理费并赔偿经济损失,书面答复处理结果并记入律师诚信档案。

针对该情况,我局指派市律师协会跟进处理。市律师协会多次召集双方组织现场调查核实,刘女士及其委托代理人姜女士(刘女士母亲)均拒绝在听证笔录上签字确认。现场调查中,刘女士表示仅对2021年4月13日授权委托书签字不予认可,一审授权委托书、终本约谈笔录等文书均为本人签字;主张恶意串通但未提供有效证据,主张经济损失但无法明确具体数额。针对刘女士的诉求,工作人员告知笔迹鉴定流程、机构选定及费用预交规则,鉴定时限不计入办理期限,因刘女士及其母亲坚持要求笔迹鉴定必须由公安介入,而律师协会无权要求公安机关介入鉴定,导致笔迹鉴定未能启动;因损失数额不明确、双方无法达成一致,依据相关规定无法组织调解,告知刘女士可通过诉讼、仲裁途径主张赔偿;同时告知刘女士限期补充恶意串通相关证据,无充分证据不予认定违规。对涉嫌伪造文书、犯罪线索等问题,建议向公安机关报案处理。刘女士表示知晓调查与告知事项。后续,市律师协会将根据补充证据及核查情况依法依规作出处理。

三、关于兰山区刘先生“律师一般代理和特别授权有什么区别”问题

下线后,我局安排工作人员与刘先生取得联系。工作人员对一般代理与特别授权的区别进行解释说明,告知刘先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法》第62条、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法解释》第89条第一款、以及《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2条之规定。一般代理指委托代理人代为办理程序性法律事务权利,主要包括代为开庭、立案、应诉、提交证据、签收文件、出庭、质证、申请回避,查阅卷宗。特别授权指除程序法律事务外,委托代理人具有代为办理实体性法律事务,主要包括承认或放弃、变更诉讼请求,和解、调解、签署调解协议、提起反诉、上诉、撤回上诉,代收赔偿款,执行和解。特别授权是必须明确列举具体的特别授权事项,如无具体列举特别授权事项,视为一般授权。刘先生表示知晓后挂断电话。

四、关于罗庄区肖先生“1999年当兵复原回来后,通过当地武装部去派出所当了联防队员、辅警,2003年7月在公差途中出了车祸,受重伤,2008因旧病复发,单位让回家修养,之后一直没有安排工作。自工作以来一直未交保险,拖欠部分工资,寻求法律援助或调解”问题

下线后,我局安排工作人员与肖先生取得联系。经了解:肖先生1999年当兵复员回来后,因参加武装部组织的预备役训练,成绩优异,被推荐到罗庄公安分局傅庄派出所担任联防队员,后转任辅警。2003年7月肖先生与同事在出警途中发生重大交通事故,一人死亡,多人受伤,肖先生双腿骨折,锁骨骨折,右臂骨折,2004年评为十级伤残。交通事故民事已赔偿。2008年肖先生因取钢板住院错过辅警招录,出院后傅庄派出所让回家休养,之后一直没有安排工作。肖先生向多任公安局长反映过,均未解决。于是,肖先生拨打行风热线,寻求法律援助。

针对该情况,我局指派安排罗庄区法律援助中心跟进处理。工作人员对肖先生的问题进行了详细分析和解答,因当时肖先生没有申请工伤认定,故本案无法按照工伤保险待遇处理。关于单位一直未交保险问题,经查,山东省从2016年开始实行辅警制度,无法查证公安联防队员相关规定。并告知肖先生司法行政工作职责和法律援助相关规定。建议肖先生向有关主管部门反映。肖先生对法律援助中心的解答和服务表示满意。

五、关于沂南县刘先生“医疗纠纷的案子已判决,本人对判决不认同,想咨询一下是否中院能重新审理,想申请法律援助。”问题

下线后,我局安排工作人员与刘先生取得联系。经了解,2012年刘先生因发生交通事故受伤住院进行治疗,后因医疗纠纷提起民事诉讼,2019年7月沂南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在上诉期内刘先生未上诉,判决生效后赔偿款也已经执行到位。现在,刘先生想申请法院对该案件重新审理,于是拨打行风热线进行咨询。

针对该情况,我局指派沂南县法律援助中心跟进处理。工作人员对刘先生咨询的问题进行了分析和解答,告知其该医疗纠纷案件已经法院审理并作出判决,且上诉期内刘先生未上诉,该判决已生效。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条之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6个月内提出。符合申请再审的情形有:(1)判决、裁定效力后,发现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2)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发现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3)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4)判决、裁定效力后,发现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因刘先生的申请已超过时效且不存在法律规定的上述申请再审的情形,无法申请再审。刘先生表示理解,对工作人员的解答和服务表示满意。


临沂市司法局

2026年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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