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7日,市司法局参加“行风热线”节目,共接听7个电话,其中6个需要下线调查落实。现将有关调查落实及处理结果情况报告如下:
一、关于兰山区刘先生“临沂博尔信价格评估公司在司法局有无备案”的问题
下线后,我局安排工作人员进行了解。经了解,诉求人刘先生咨询的临沂博尔信价格评估公司不属于司法行政业务管理范围,工作人员建议刘先生向有关主管部门进行资源。随后,刘先生向发改部门进行了了解、刘先生对工作人员的解答表示满意。
二、关于沂河新区孙先生“2024年9月在济南市中区关节外科医院做手术,出现医疗事故,寻求法律援助”的问题
下线后,我局安排工作人员进行了解。经了解,诉求人孙先生为凤凰岭街道常庄村民,2024年济南市市中区济南关节外科医院到其村居进行宣传,同年9月份医院安排大巴车将其带至济南进行手术,术后诉求人认为没有达到理想治疗效果,其多次与医院沟通未果,希望通过诉讼途径解决,于是拨打行风热线,寻求法律援助。
针对该情况,我局指派沂河新区司法局,安排工作人员与孙先生取得联系,详细了解有关情况,对其诉求进行了分析和解答。工作人员告知孙先生,“济南关节外科医院”所在地及争议发生地均为济南市市中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2条“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之规定,诉求人应向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第38条“对诉讼事项的法律援助,由申请人向办案机关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之规定,孙先生应向济南市市中区法律援助中心提出申请。该诉求已超出临沂市司法行政职责范围。工作人员告知孙先生:根据相关规定,其应向济南市市中区法律援助中心提出申请,并告知了济南市市中区法律援助中心联系方式为0531-82900148。综上,因孙先生诉求超出我市司法行政职责范围,建议孙先生向济南市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或向医疗机构主管机关卫健部门反映。
三、关于兰山区陈先生“2021年在河东区人寿保险给孩子购买了大病医疗保险,2025年3月份孩子去世,至孩子去世,共交17000元左右,2025年6月只给赔付了12000左右,对于赔付金额有疑义,寻求法律援助”的问题
下线后,我局安排工作人员进行了解。经了解,陈先生2021年在河东区人寿保险给孩子购买了大病医疗保险,共买了约四年的保险,交了17000元左右的保费,当时有签订的保险合同。因孩子去世,涉及赔付问题,对赔付金额有疑义,向保险公司反映相关情况,保险公司一直未处理,于是拨打行风热线,寻求法律援助。
针对该情况,我局指派河东区法律援助中心,安排工作人员与陈先生取得联系,详细了解有关情况,对其反映的问题进行分析和解答。工作人员告知陈先生,如果符合法律援助条件,建议陈先生带着当时签订的保险合同等相关材料到河东区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律师现场为其提供法律服务。鉴于陈先生表示,他已联系律师计划处理这个事。工作人员告知陈先生后续如有法律问题可以随时拨打河东区法律援助中心咨询电话或到现场咨询。陈先生表示理解。
四、关于兰山区沈女士“咨询行政复议方面的相关问题”的问题
下线后,我局安排工作人员进行了解。沈女士不服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于2019年对其作出的临公兰(柳青)行罚决字〔2019〕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曾向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政府提交行政复议申请。兰山区政府于2019年4月5日作出临兰复决字〔2019〕16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决定维持临公兰(柳青)行罚决字〔2019〕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2025年5月23日,沈女士向兰山区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再次要求撤销临公兰(柳青)行罚决字〔2019〕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2025年5月28日,兰山区政府作出临兰复决字〔2025〕559号《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以申请人系重复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为由,决定不予受理。2025年6月16日,沈女士以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对其三次信访未作出最终回复,且对其于2025年3月21日提交的要求撤销临公兰(柳青)行罚决字〔2019〕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书面申请未作出回复均属于行政不作为为由,向兰山区政府提起行政复议。2025年6月19日,兰山区政府作出临兰复决字〔2025〕681号《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以申请人的申请无请求权基础,且行政机关的信访处理行为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为由,决定不予受理。沈女士不服兰山区政府作出的上述临兰复决字〔2025〕559号、681号《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向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监督。市政府经审查后认定兰山区政府不存在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情形,向申请人作出临政复监字〔2025〕46号、74号《行政复议监督告知书》,告知对其两份行政复议监督申请依法不予支持。沈女士对此不理解,于是拨打行风热线进行咨询。
针对该情况,我局指派负责行政复议工作的人员与沈女士取得联系,对其咨询的问题进行进一步的分析解答。经联系,沈女士表示,其主要诉求是,对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于2019年对其作出的临公兰(柳青)行罚决字[2019]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以及该份行政处罚决定相关信访处理行为不服,希望市政府可以撤回临政复监字〔2025〕46号、74号《行政复议监督告知书》,并就其提交的行政复议监督事项重新作出决定。工作人员向沈女士详细解释了行政复议工作的职能、程序等事项,告知其上述行政复议监督告知行为,系依法作出,沈女士表示理解。
五、关于罗庄区张先生“2013年在白鹭金岸干的活,工资未给,寻求法律援助”的问题
下线后,我局安排工作人员进行了解。经了解,张先生于2023年上半年跟随包工头徐某某,在罗庄区白鹭金岸小区从事铝合金护栏安装工作,劳务费按工作量计算。完工后,张先生自己计算尚有约16000元劳务费未结清,徐某某未给张先生出具欠条等证据。今年上半年张先生拨打12345反映,热线办转罗庄区住建局办理,因包工头徐某某在外地治病无法处理。7月徐某某因病去世,其已离婚,孩子年幼,母亲年老。于是张先生拨打行风热线,寻求法律援助。
针对该情况,我局指派罗庄区法律援助中心,安排工作人员与张先生取得联系,详细了解有关情况,对其反映的问题进行分析和解答。工作人员告知张先生,一方面,其缺乏徐某某拖欠劳务费的有效证据。另一方面,如有证据,根据法律规定,债务人去世的,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的债务。因此,工作人员建议,张先生可了解徐某某遗产继承情况,向继承人主张权利。张先生表示鉴于本案特殊情况,不再向徐某某继承人主张权利。张先生对罗庄区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的工作表示感谢。
六、关于兰山区王先生“2025年8月17日在家中被人砍伤,咨询如何维权”的问题
下线后,我局安排工作人员进行了解。工作人员先后多次拨打王先生电话,但是王先生电话始终处于关机状态,无法与王先生取得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