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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25年8月7日“行风热线”反映问题 调查落实情况的报告
2025-09-07   市司法局网站   (点击: )

8月7日,市司法局参加“行风热线”节目,共接听5个电话,均需要线下调查落实。现将有关调查落实及处理结果情况报告如下:

一、关于费县苏女士“2024年五一假期期间,女儿在坐车回校途中出了车祸,想申请工伤,申请后未通过,咨询工伤是如何认定的”的问题

下线后,我局安排工作人员进行了解。经了解,苏女士女儿(1998年生)系临沂西郊小学老师。2024年5月5日,苏女士女儿在路边等车准备坐车去学校,等车时发生交通事故死亡,事故认定书认定肇事方是全责,苏女士女儿无责任。交通事故案件处理完毕,苏女士向仲裁委申请工伤认定,学校方面认为事故发生当天学校没有课,不构成工伤,后苏女士不服,先后委托律师提起行政诉讼,一审、二审法院均作出相应判决,均不认定为工伤,苏女士对法院作出的判决结果不服,对法院适用的法律规定不认可,于是拨打行风热线进行咨询。

针对这种情况,我局指派费县司法局,安排当地司法所工作人员、当地某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某对苏女士的疑问进行了详细的分析和解答。工作人员和律师告知苏女士,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规定,职工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同时告知苏女士,因案件已经过一审、二审判决,如对判决结果不满意,可到人民法院进行再审申请或反映相关诉求。苏女士对此表示理解。

二、关于河东区王先生“2024年11月在三江领秀小区附近被妻子带人打砸抢,报警后两小时,九曲派出所出警,但一个案件被分成了殴打和抢夺两部分进行处理,是否符合程序”的问题

下线后,我局安排工作人员进行了解。经了解,2023年12月王先生与妻子结婚,因家庭矛盾,2024年3月起分居至今,2024年6月起诉离婚,法院未判离婚。2024年11月份,被妻子带人殴打。报警后,当地派出所对王先生妻子做出了罚款500元的处罚,并未对参与殴打王先生的其他人员进行处罚,同时以王先生泄露个人隐私为由也做出罚款500元的处罚。王先生对九曲派出所的处罚决定不服,提起了行政诉讼,但一审、二审均被驳回,现在正在向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再审请求,并拨打行风热线咨询派出所处置流程问题。

针对该情况,我局指派河东区司法局,安排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某与王先生联系,对其反映的问题进行解答。律师详细解释了公安局派出所的办案流程、对公安机关处罚不服的法律救济措施,并向王先生详细解释了提起再审的注意事项等。鉴于王先生已向法院提起再审,律师建议王先生依法向法院反映相关诉求。王先生对解答表示满意。

三、关于费县孙女士“与邻居产生了房产纠纷,盖房子侵占了地基,起诉后执行阶段,执法局说只管地上,不管地下,现在地基还未拆,是否合理”的问题

下线后,我局安排工作人员进行了解。经了解,孙女士与邻居因房屋纠纷,委托律师于2023年向费县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判决支持了孙女士的诉求,判决邻居排除妨害、拆除房屋。孙女士的邻居不服判决,向临沂市中院提起上诉,市中院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判,后案件进入执行阶段。执行庭在执行阶段仅执行了地上,未拆除地基。孙女士对此不满意,要求拆除地基,并拨打行风热线进行咨询。

针对该情况,我局指派费县司法局,安排当地司法所工作人员、当地某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某,对孙女士的疑问进行了详细的分析和解答。工作人员和律师告知孙女士,因案件已经过一审、二审判决,且已执行完毕,如对执行结果不满意,可到人民法院重新起诉或反映相关诉求。孙女士对于解答表示满意。

四、关于河东区王先生“在河东区一个物业公司上班,拖欠了8个月共计16000元左右的工资,有欠条,想寻求法律援助”的问题

下线后,我局安排工作人员进行了解。经了解,王先生于2023年5月入职临沂市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被安排在某小区从事保安工作。2024年冬季,该物业公司撤出了该小区,将王先生辞退,拖欠王先生劳务费16940元,并向其开具欠费证明。期间王先生多次讨要,但物业公司并未给付。于是王先生拨打行风热线,寻求法律援助。

针对该情况,我局安排沂河新区法律援助中心与王先生取得联系,对王先生的疑问进行了详细的分析和解答。经分析,王先生的情况属于法律援助受理范围中“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情形,且王先生属于免于核查经济困难人员。沂河新区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对王先生的情况进行了现场确认,指导王先生提交了法律援助申请,并已指派法律援助律师为王先生提供法律援助。王先生对此表示满意。

五、关于沂河新区杨先生“小型货车报废后,报废公司说有5700元补贴,去环保局填表领补贴时被告知不能领,希望司法部门帮助调解”的问题

下线后,我局安排工作人员进行了解。经了解,2011年5月11日,杨先生购买1辆轻型货车,该车辆强制报废时间为2026年5月11日。2025年5月27日,杨先生将该车辆报废,距离强制报废期不足1年。报废公司告知杨先生说有补贴可以领取,杨先生到相关部门申请领取补贴,被告知不符合政策规定。于是拨打行风热线希望能够帮助调解。

针对该情况,我局指派沂河新区司法局,安排工作人员与杨先生取得联系,详细了解有关情况,对杨先生咨询的问题给予解答。杨先生的车辆于2011年5月11日购买,该车辆强制报废时间为2026年5月11日,杨先生于2025年5月27日办理车辆报废,距离强制报废期不足1年。根据《临沂市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非营运柴油货车鼓励淘汰工作方案》(临环委办〔2024〕17号)规定:距强制报废期不足一年(含一年)的(以《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为准)的车辆不享受政策补贴。根据杨先生提供的车辆信息,该车报废时间至强制报废期已不足一年,故不符合车辆资金补贴范围。工作人员将情况反馈给杨先生,告知其反映的问题不符合政策规定,该事项不在调解工作范围。杨先生对此表示理解,并接受汽车不符合报废政策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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