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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25年7月7日“行风热线”反映问题 调查落实情况的报告
2025-08-07   市司法局网站   (点击: )

7月7日,市司法局参加“行风热线”节目,共接听5个电话,均需要线下调查落实。现将有关调查落实及处理结果情况报告如下:

一、关于兰山区王先生“2024年在三禾律师事务所找的律师打官司,认为律师未履行该有的义务,导致本人败诉、损失过大,希望对律师进行审查”的问题

下线后,我局安排工作人员进行了解。经查,王先生因遗产继承问题纠纷,于2024年4月,与山东三禾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代理合同》,指派沈律师担任王先生一审阶段诉讼代理人。2024年7月,兰山区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书》,王先生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并与山东三禾律师事务所另行签订《委托代理合同》,代理二审案件。该合同约定沈律师担任王先生二审阶段诉讼代理人。2024年11月,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书》,驳回王先生上诉,维持原判。王先生对律师服务不满意,于是拨打行风热线进行反映。

针对该情况,我局责成律师工作科、市律师协会进行调查处理。经调查,并未发现沈律师存在违规执业行为。7月17日组织王先生家属张某与沈律师在市律师协会进行情况核实,反馈调查情况,张某对有关材料进行拍照,并没有提出明确诉求。7月23日,再次组织双方见面调查核实情况,现场处理,律师工作科工作人员、市律师协会值班律师、王先生家属张某、山东三禾律师事务所行政主管、沈律师等人参加。张某将山东三禾律师事务所及沈律师提交的材料带走。工作人员告知张某,如有新的诉求,可以提交相关材料,根据诉求予以调查处理。7月23日,我局收到王先生邮寄的诉求材料,该案件导入投诉查处程序,市司法局根据《律师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依法调查处理。

二、关于临沭县张先生“因土地被人占用,进行投诉,现在进入司法调解阶段,希望调解”的问题

下线后,我局安排工作人员进行了解。1999年左右,张先生从所在的村集体分得了几处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其中一处地块面积约0.7亩。1999年,当地政府向张先生的父亲颁发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该证书中包括上述0.7亩土地。2017年,当地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重新进行测绘确权,颁发的承包经营权证书中没有对该地块进行确权。2023年左右,该地块被本村村民张某通过堆放石头、阻止其耕种等方式强行占用,张某称该地块是其爷爷的,不同意张先生继续使用。张先生多次向当地有关部门反映,要求协调返还上述土地,当地调解组织曾多次派调解员进行调解,因对方不配合,调解未能成功。今年5月,张先生曾拨打过行风热线,寻求法律援助。临沭县司法局安排援助律师与张先生取得联系,告知其如果需要提起诉讼,可以协助其办理相关手续,代理相关诉讼事务。张先生未提起诉讼,又拨打行风热线寻求调解。

针对该情况,我局指派临沭县司法局,安排工作人员与张先生取得联系。临沭县司法局工作人员向张先生耐心解释调解工作的相关规定,出具终止调解告知书并帮助申请法律援助,向法院提起诉讼。张先生对此表示同意。

三、关于兰山区曾先生“在弘通板厂工作,老板欠供应商钱,供应商将老板和自己在内的四人起诉,在本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律师伪造了自己的签名和手印”的问题

下线后,我局安排工作人员进行了解。曾先生与王某、鲁某、杜某等四人为为兰山区弘通板材厂合伙人,板材厂与刘某存在买卖合同纠纷,2024年,刘某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曾先生认为其并未委托高律师代理其案件,律师伪造了自己的签名和手印。因此拨打行风热线进行反映。

针对该情况,我局责成律师工作科、市律师协会进行调查处理。经调查,2024年12月,曾先生等人委托山东环佑律师事务所代理案件诉讼,板材厂员工联系曾先生告知委托律师事宜,并向其索要身份证照片。当月,该律师所律师高某携带委托合同等材料到板材厂办理委托代理手续,除曾先生外其它合伙人均在现场。高律师要求该案当事人鲁某通过电话联系曾先生,确认代理委托事项。经鲁某与曾先生确认,双方办理委托代理手续,曾先生的名字由该案当事人鲁某代签。上述情况有通话录音、微信聊天记录截屏等予以证明。曾先生拨打行风热线称“在本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律师伪造了自己的签名和手印”的问题”的情况不属实。

四、关于兰山区刘先生“投诉临沂市司法局投诉科,对2021年6月25日民信司法鉴定所的司法鉴定有疑问”的问题

下线后,我局安排工作人员进行了解。2021年6月,刘先生因交通事故纠纷,向法院提起诉讼,民信司法鉴定所受法院委托,对刘先生“伤情是否是本案涉及的交通事故造成,伤残等级、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以及刘先生住院治疗期间的用药、检查及治疗费用的合理性、必要性”进行司法鉴定。经鉴定,该司法鉴定所于2021年7月出具了司法鉴定意见书。刘先生认为该鉴定意见书存在鉴定材料不完整、不充分的问题,向司法局有关管理科室进行投诉,相关责任科室进行调查处理,并向刘先生进行了反馈。刘先生认为未经调查就进行答复,于是拨打行风热线进行反映。

针对该情况,我局责成相关责任科室,安排工作人员与刘先生取得联系,详细了解情况,对反映的问题进行调查处理。经调查,2021年8月,刘先生投诉该司法鉴定所,认为“未将2020年12月27日胸部的影像片作为鉴定材料使用,鉴定材料不完整、不充分”。相关责任科室通过调阅该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要求对鉴定过程进行书面说明,对负责人进行约谈等方式进行了调查。该司法鉴定所在鉴定过程中,存在未将案件中提到的影像片作为鉴定材料使用的问题,鉴定材料不完整、不充分,并根据调查结果作出了相应的处理。在该事项处理中,不存在未经调查进行答复的情形。工作人员向刘先生告知了调查结果。并建议刘先生,通过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方式解决赔偿问题,刘先生对此表示理解。

五、关于兰山区刘先生“在义堂镇某厂受伤,厂子想协商,本人不想协商,咨询如何处理”的问题

下线后,我局安排工作人员进行了解。2025年3月,刘先生的儿子在义堂镇某厂工作时受伤,医院诊断为胳膊肌腱损伤,因赔偿问题与该厂产生纠纷,双方对赔偿问题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处理纠纷期间,刘先生发现,该厂去年发生安全事故,为逃避赔偿,负责人已经将该厂进行了注销,刘先生儿子入职于该厂注销后。于是刘先生拨打行风热线,寻求法律帮助。

针对该情况,我局指派兰山区司法局,安排律师与刘先生取得联系,详细了解情况,对咨询的问题进行详细的分析和解答。律师告知刘先生,因刘先生儿子入职前公司已经注销,无法申请工伤认定,但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律师对提起诉讼需要注意的事项进行了说明,建议刘先生密切关注案件的诉讼时效问题,以免造成不利影响。刘先生对解答和服务表示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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