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7日,市司法局参加“行风热线”节目,共接听8个电话,均需要线下调查落实。现将有关调查落实及处理结果情况报告如下:
一、关于河东区孙女士“河东区法院去年拍卖了自己的房子,后来查出法院伪造了签名、手印,一直未给处理”的问题
下线后,我局安排工作人员进行了解。2018年,孙女士和前夫孙某协议离婚,约定婚前的一套房子归孙某,两个孩子由孙女士抚养,又经协商约定将房子变卖,卖房款作为两个孩子的抚养费。后来,在孙女士不知情的情况下,孙某伪造孙女士的签名和手印、伪造虚假房屋买卖合同,将房子变卖,并未支付孩子的抚养费。孙女士得知消息后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审理后判决孙某将卖房款项支付给孙女士,但孙某并未执行判决,之后经申请强制执行,仍未能执行成功。于是孙女士拨打行风热线咨询。
针对该情况,我局指派河东区司法局,安排法律援助工作人员与孙女士取得联系,详细了解情况,对其反映的问题进行分析和解答。工作人员详细解释了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职责,告知孙女士,涉及法院审判后的强制执行问题,可以向法院进行反映,并与执行法官进行沟通。同时,可以积极协助提供孙某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协助法院进行强制执行。孙女士对解答表示满意。
二、关于兰山区沈女士“咨询法律援助,写复议申请”的问题
下线后,我局安排工作人员进行了解。2018年,沈女士因与邻居发生肢体冲突,受到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2019年,沈女士就此事向兰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经复议机关审理,维持原行政处罚决定。沈女士多次通过信访、向相关部门提交履职申请等方式反映,但未能解决诉求。于是拨打行风热线,寻求法律援助。
针对该情况,我局指派兰山区司法局,安排律师吴某与沈女士取得联系,详细了解情况,对其反映的问题进行分析和解答。吴律师告知沈女士,行政处罚案件发生在2018年,并经过了行政复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定,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查阅提供的材料,律师告知沈女士,公安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符合法定程序;公安机关对其作出行政处罚后,沈女士未在有效期内提出行政诉讼,视为对该处罚的认可。沈女士对解答表示理解。
三、关于兰陵县贾先生“因为土地纠纷现在被村里起诉”的问题
下线后,我局安排工作人员进行了解。据贾先生陈述,因村里人口变动,2011年,当地村委对承包地进行调整,在原有承包地的基础上,村委将村集体机动使用的部分土地承包给了贾先生的父亲,使用至今。近期,当地村委通过党员投票等形式,决定收回这部分土地另做他用,贾先生的父亲不同意,村委将其起诉至法院。于是,贾先生拨打行风热线,咨询该纠纷的法律依据和诉讼风险。
针对该情况,我局指派兰陵县司法局,安排律师与贾先生取得联系,详细了解情况,对其反映的问题进行分析和解答。律师告知贾先生,土地争议纠纷的关键在于能不能证明土地权属,比如是否有土地承包合同、土地权属证书、地亩记录册等证明材料。律师详细分析了该案件的材料,建议贾先生多方面寻找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降低诉讼风险。同时表示,如有需要,将依法依规为其提供法律帮助。贾先生对解答表示满意。
四、关于兰山区李先生“2021年还建房已出判决书,但村委一直不执行”的问题
下线后,我局安排工作人员进行了解。李先生与村委会因房屋拆迁补偿产生纠纷,当地人民法院审理后作出判决书,判定村委会为李先生分配楼房一套,并支付补助费5.7万元。由于村委会拒不履行判决义务,李先生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未能执行到位。于是李先生拨打行风热线进行咨询,希望督促村委会履行生效判决,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针对该情况,我局指派兰山区司法局,安排律师与李先生取得联系,详细了解情况,对其反映的问题进行分析和解答。律师向李先生解释了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职能,告知其反映的法院执行问题,不在司法行政机关职责范围,李先生可以向法院进行反映,并与执行法官进行沟通,要求明确执行方案。对于李先生反映的法官拒绝执行的问题,律师向李先生解释了《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建议李先生向法院有关部门进行反映,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并表示,后续如有需要,将依法依规提供法律服务。李先生对解答表示满意。
五、关于高新区刘先生“2022年打官司,个人信息被律师泄露,给自己造成损失,寻求法律援助”的问题
下线后,我局安排工作人员进行了解。刘先生在某学校从事招生工作,2022年4月,因涉嫌刑事犯罪,委托律师马某为其提供刑事辩护。2022年7月,法院以诈骗罪判决刘先生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该学校得知后将其辞退。刘先生认为马律师泄露了相关信息,于5月7日拨打行风热线进行反映,要求马律师给予赔偿。针对刘先生的诉求,我局指派工作人员进行调查落实。工作人员联系刘先生、马律师,现场了解情况,刘先生认为马律师泄露其个人信息行为,给其造成重大损失,要求马律师给予赔偿。马律师不承认曾经泄露刘先生的个人信息,称有证据证明系他人所为,不同意调解,也不同意给予赔偿。鉴于刘先生的诉求属于主张个人赔偿的民事请求,与马律师办理刑事案件的辩护代理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工作人员建议刘先生可通过诉讼方式主张个人诉求。刘先生不同意解决方案,再次拨打行风热线。
针对该情况,我局指派工作人员再次与刘先生取得联系。工作人员通过刘先生家人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发现,刘先生与马律师约定,在市司法局工作人员在场的情况下进行协商。为尽快解决双方纠纷,工作人员通知马律师到市司法局与刘先生进行调解。6月9日,经市司法局工作人员、市律师协会工作人员、马律师所在律师所工作人员、刘先生的家人见证,刘先生与马律师在市司法局进行了沟通协商。在整个过程中,工作人员根据刘先生要求做好相关协调工作,根据当事人诉求尽力促成双方和解。因双方分歧较大,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双方均表示不再进行协商,将通过诉讼的程序解决纠纷。刘某对此表示理解。
六、关于罗庄区黄女士“有1993年的宅基地证想建房,邻居不让建,打官司需要什么资料”的问题。
下线后,我局安排工作人员进行了解。当事人为华女士。经了解,华女士在本村宅基地重新翻盖住宅,原房产证上明确了房产面积及前后院之间夹道长度(未明确夹道的宽度)。在重建过程中,由于住宅面积扩大,占用了夹道,邻居阻挠建设。经过当事人之间,以及村委、有关部门多次协商,没能解决纠纷,导致停工一年。华女士希望通过诉讼解决矛盾,因此拨打行风热线进行咨询。
针对该情况,我局指派罗庄区司法局,安排律师与华女士取得联系,详细了解情况,对其反映的问题进行分析和解答。对于华女士提出的问题,律师从法律角度进行了详细的解释说明,华女士认同律师的法律意见,表示不准备起诉,继续通过和邻居协商方式解决纠纷。华女士对解答和服务表示满意。
七、关于兰山区李先生“临沂市裁委裁定不合理,从2009年至今一直反映,至今未处理”的问题
下线后,我局安排工作人员进行了解。2008年,李先生与某交通运输公司产生经济纠纷,将该公司起诉至法院,经法院审理,判决该公司赔偿李先生损失约5万元。2009年3月,在法院作出判决决定前,该公司向临沂仲裁委申请仲裁,李先生于2009年6月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案件涉及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无效。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6月作出民事裁定书,驳回李先生的诉讼请求。2011年8月仲裁庭作出仲裁裁决,李先生需向交通运输公司支付欠款10万余元及违约金。李先生对仲裁裁决不服,向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该裁决,经审查,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其申请,维持了仲裁裁决。截至目前,两起案件均未执行完毕,李先生认为仲裁员枉法仲裁,于是拨打行风热线,要求仲裁委更改仲裁决定。
针对该情况,我局责成临沂仲裁办,安排工作人员与李先生取得联系,解答其反映的问题。工作人员告知李先生,根据《仲裁法》规定,仲裁裁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如当事人对仲裁裁决有异议,可依法向法院申请监督。李先生已向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并被法院驳回,故无法再撤销。关于李先生认为的仲裁员枉法仲裁问题,属于刑事问题,建议其如有证据可以到相关主管部门进行反映。李先生对解答表示满意。
八、关于郯城县陈先生“干活时受伤,工头不给付医药费,申请法律援助”的问题
下线后,我局安排工作人员进行了解。陈先生在劳务市场,经人介绍到某建筑工地打工,发生意外导致受伤,经医院诊断为肋骨骨折。由于该用工项目工期较短,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现场作业时也没有其他证人。发生意外后,陈先生无法联系到包工头,也不知道包工头的住址、联系方式等具体信息,因此一直没有得到赔偿,于是拨打行风热线寻求法律援助。
针对该情况,我局指派郯城县司法局,安排法律援助工作人员与陈先生取得联系,详细了解情况,对其反映的问题进行分析和解答。工作人员告知陈先生,由于包工头未挂靠任何建筑公司,陈先生没有包工头的具体信息,且没有相关的证据,法律关系认定存在较大难度。结合其实际情况,建议通过社区村居调解等方式反映问题、解决困难。并表示,若有其他需求,将依法依规提供法律方面的帮助。陈先生对解答表示满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