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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25年5月7日“行风热线”反映问题 调查落实情况的报告
2025-06-07   市司法局网站   (点击: )

5月7日,市司法局参加“行风热线”节目,共接听10个电话,均需要线下调查落实。现将有关调查落实及处理结果情况报告如下:

一、关于莒南县张女士“父母家邻居把房子东南方向的一条路堵死了,要求正常通行,村里一直未处理,寻求法律援助”的问题

下线后,我局安排工作人员进行了解。张女士父亲的邻居扩建院墙,把张女士父亲家的路堵了,影响其父母出行。张女士要求对方整改,多次协商,未能成功。2025年5月,当地党委政府召集双方就此事进行调解,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对方同意整改,但对方一直未能履行调解协议,没有进行整改,于是张女士拨打行风热线,寻求法律援助。

针对该情况,我局指派莒南县法律援助中心,安排工作人员与张女士取得联系,对其反映的问题进行详细的分析和解答。工作人员告知张女士,其反映的道路通行问题,属于相邻道路通行纠纷,不属于法律援助法规定的受案范围。工作人员建议张女士,如果协商不成,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同时,建议张女士可以到相关执法部门反映,争取早日解决。张女士对解答和服务表示满意。

二、关于沂河新区孙先生“膝关节手术没做好,医院不解决,想通过司法途径解决问题,寻找法律援助”的问题

下线后,我局安排工作人员进行了解。孙先生陈述,2024年,济南市某私立医院到孙先生所在的村居进行宣传,宣称能够治疗多种疾病,孙先生报名参加。同年9月,该医院安排大巴车将其带至济南市进行手术。术后,孙先生认为没有达到治疗效果,多次与医院沟通,没有结果,于是拨打行风热线申请法律援助,希望通过诉讼途径解决。

针对该情况,我局指派沂河新区司法局,安排工作人员与孙先生进行对接,拟当面进行解答、提供服务,但孙先生不愿告知真实姓名、地址。工作人员告知孙先生,其与医院的争议发生地、该医院的所在地均为济南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的规定,对该纠纷,如需申请法律援助,须由孙先生向办案机关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工作人员建议孙先生,向济南市法律援助机构申请,也可或向该医院所在地的卫健部门反映相关情况。孙先生对解答表示理解。

三、关于临沭县张先生“承包土地被他人强行占用,调解不成,寻求法律帮助”的问题

下线后,我局安排工作人员进行了解。1999年左右,张先生从所在的村集体分得了几处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其中一处地块面积约0.7亩。1999年,当地政府向张先生的父亲颁发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该证书中包括上述0.7亩土地。2017年,当地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重新进行测绘确权,颁发的承包经营权证书中没有对该地块进行确权。2023年左右,该地块被本村村民张某通过堆放石头、阻止其耕种等方式强行占用,张某称该地块是其爷爷的,不同意张先生继续使用。张先生多次向当地有关部门反映,要求协调返还上述土地,但未能成功,于是拨打行风热线,寻求法律援助。

针对该情况,我局指派临沭县司法局,安排援助律师崔某与张先生取得联系,对其问题进行了详细地分析和解答。援助律师告知张先生,一是双方争议的土地,没有明确的确权,该情况需要到相关主管部门反映。二是该争议的土地若确权给张先生,并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张先生可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对方停止侵权。三是因张先生经济困难,符合法律援助条件,如果需要提起诉讼,可以协助其办理相关手续,由法律援助律师代理相关诉讼事务。张先生对解答和服务表示满意。

四、关于高新区刘先生“2022年打官司,三禾所马律师代理,个人信息被律师泄露,给自己造成损失”的问题

下线后,我局安排工作人员进行了解。刘先生在某学校从事招生工作,2022年4月,因涉嫌刑事犯罪,委托律师马某为其提供刑事辩护。2022年7月,法院以诈骗罪判决刘先生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该学校得知后将其辞退。刘先生认为马律师泄露了相关信息,于是拨打行风热线进行反映,要求马律师给予赔偿。

针对该情况,我局指派工作人员进行调查落实。工作人员联系刘先生、马律师,现场了解情况,刘先生认为马律师泄露其个人信息行为,给其造成重大损失,要求马律师给予赔偿。马律师不承认曾经泄露刘先生的个人信息,称有证据证明系他人所为,马律师不同意调解,也不同意给予赔偿。刘先生的诉求属于主张个人赔偿的民事请求,与马律师办理刑事案件的辩护代理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鉴于刘先生坚持要求马律师给予赔偿,工作人员建议刘先生可通过诉讼方式主张个人诉求。刘某对此表示理解。

五、关于罗庄区年先生“去年的案子,2025年2月申请强制执行,但找不到被执行人,寻求法律帮助”的问题

下线后,我局安排工作人员进行了解。2023年4月至2024年3月期间,年先生在某装饰公司承揽的装饰工程中,从事安装电力开关、插座等劳务。工程完成后,该公司拖欠年先生约3.2万元劳务费,经多次催要,该公司并未支付。年先生将该公司诉至法院,法院审理后作出判决,判令该公司支付年先生劳务费及利息,但该公司未能及时支付。年先生申请强制执行,但该公司仍没有履行支付义务,于是年先生拨打行风热线,寻求法律帮助。

针对该情况,我局安排执业律师姜某与年先生取得联系,对其反映的问题进行详细的分析和解答。律师告知年先生,其反映的法院执行问题,不在司法行政机关职责范围,年先生可以向法院进行反映,并与执行法官进行沟通。同时,建议年先生可以积极协助提供该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协助法院进行强制执行。年先生对律师的解答表示满意。

六、关于临沭县袁先生反映“父亲赡养问题,一审胜出,二审败诉,处理结果认为不公平”的问题。

下线后,我局安排工作人员进行了解。2016年,袁先生的父亲因肺癌住院治疗,在治疗期间,袁先生联系了一名专家为其父亲做骨髓培养治疗,因该治疗过程不是由医院进行操作,袁先生的兄弟虽然不同意,但还是抽血进行培养。后续,兄弟三人对分摊治疗费用产生了分歧,产生纠纷。2023年9月,袁先生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经判决,法院支持了袁先生的诉讼请求。袁先生的兄弟对判决不服提起上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作出判决,撤销一审判决。袁先生认为二审结果不公平,于是拨打行风热线寻求法律援助。

针对该情况,我局指派临沭县司法局,安排律师胡某与袁先生取得联系,对其问题进行了详细的分析和解答。律师向袁先生详细分析了案情,指出,袁先生缺乏有力证据证明其支出的骨髓培养费数额,并且兄弟三人并没有就相关费用分摊达成一致意见,因此二审法院无法支持袁先生的主张,对其请求不予支持。律师告知袁先生,如果对二审判决不服,可以在二审判决之日起六个月内,通过提起再审的方式来维护自身的权利。袁先生对解答表示满意。

七、关于临沭县尹先生“临沭县应急局处罚不公”的问题

下线后,我局安排工作人员进行了解。2024年5月,临沭县应急管理局对该县一家庭农场进行执法检查中发现,该农场露天存放大量硫磺颗粒及袋装硫磺粉,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临沭县应急管理局向该家庭农场下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拟处罚款6.5万元。该家庭农场向临沭县应急管理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申请从轻处罚。临沭县应急管理局经集体讨论,认为符合有关从轻进行处罚的规定。5月24日,临沭县应急管理局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该家庭农场处罚款5万元,被处罚人按时缴纳了罚款。但尹先生不认同处罚决定中对硫磺数量的认定,认为该行政处罚不公,于是拨打行风热线反映。

针对该情况,按照属地管辖原则,我局责成临沭县司法局按照法定程序,对临沭县应急管理局的执法行为进行调查落实、开展专项监督。经调取行政处罚案卷进行审查、召开专家论证会、听证会,认为,临沭县应急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认定未将40余吨危险化学品(硫磺)储存在专用仓库,事实认定不清。今年1月23日,临沭县司法局向临沭县应急管理局送达《行政执法监督意见书》,责令纠正不当的行政执法行为。临沭县应急管理局经认真调查核实,于2月12日做出撤销原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决定,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重新对案件进行调查,并依据新的事实和证据重新做出了行政处罚决定。在此过程中,临沭县司法局对该案进行了全程监督,认为重新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对违法行为人的处罚公平公正,该案目前已经办理完毕。

工作人员向尹先生告知了相关工作进展和结果,并解释了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职责、行政执法监督的处理程序和规定,感谢尹先生积极提供线索。尹先生对此表示满意。

八、关于兰山区臧女士“嘉锐律师事务所的吴建华律师多收代理费”的问题

下线后,针对臧女士反映的问题,我局安排工作人员进行调查了解。2018年,臧女士与当地村委会因合同纠纷诉至法院,因不服当地法院一审判决,臧女士向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二审。2018年5月,臧女士与山东嘉瑞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代理合同,该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吴某,作为臧女士二审案件委托诉讼代理人,经过协商一致收取代理费5000元,并开具发票。市中院审理后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发回重审后,臧女士继续委托吴律师作为委托诉讼代理人,并协商一致收取代理费5000元。

重审期间,臧女士的女儿不断地无理投诉法院、律师等相关工作人员,律师不便继续代理案件,双方解除了委托。2019年4月,律师将二审、重审期间的律师代理费、差旅费、交通费等12000元,全部退还臧女士及其女儿,臧女士及其女儿出具了《收到条》,并且签订《解除委托交接协议书》。《协议书》明确:双方终止代理关系,期间的双方所有事务均了结。上述情况,有双方签订的《解除委托交接协议书》、臧女士及其女儿出具的《收到条》为证。

臧女士反映吴建华律师多收代理费的问题,但无法提供有效证据予以证明。根据《山东省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违规行为惩戒工作规则》第三十条第一项之规定,臧女士的投诉不成立。工作人员将相关情况向臧女士进行了反馈,并进行了耐心的解释和说明,征得了其理解。

九、关于兰山区邵先生“兰山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程序违法”的问题

下线后,我局安排工作人员进行调查了解。邵先生为某工程有限公司临沂分公司负责人,2023年9月,该公司因存在“施工单位对建筑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的违法行为,被兰山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进行立案处罚。邵先生认为案卷中的授权委托书非其本人出具,其对案件也毫不知情,对其个人做出的行政处罚行为违法,于是拨打行风热线进行反映。

下线后,按照管辖规定,我局先后将该线索转交市城市管理局、兰山区司法局进行办理,经调阅行政执法卷宗、听取执法人员陈述,授权委托的形式和手续并无不当。区综合执法局根据委托授权,对受委托人刘女士进行调查询问,由其代委托单位和委托人签收《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相关法律文书,符合法律规定。兰山区综合执法局提供的委托代理人刘女士的微信对话截图显示,刘女士在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法律文书后,均向邵先生进行了转发,邵先生表示收到。在邵先生提供的聊天截图中,刘女士表示案件处理时,是总公司的律师带着总公司和分公司的手续、公章以及授权委托书到现场处理,授权书是律师处理的。从现有的证据来看,邵先生自述其对案件相关情况不知情的情况缺少相关证据。

工作人员向邵先生详细解释了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的职责、规定等事项,并告知调查结果。鉴于该事项已进入法院执行程序,如果邵先生对法院的裁决有异议,或认为其他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邵先生可提出执行异议,通过法定程序解决。邵先生对此表示理解。

十、关于罗庄区李先生“与美源装饰签合同,发现有隐藏收费停止合作,被告说违约,被查封了账户,要求解封”的问题

下线后,我们安排人员进行了解。工作人员与李先生本人进行了通话,李先生明确告知未打过行风热线电话,未反映该情况。有双方通话录音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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