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7日,市司法局参加“行风热线”节目,共接听5个电话,均需要线下调查落实。现将有关调查落实及处理结果情况报告如下:
一、关于兰陵县王先生“2021年发生交通事故,执行阶段无法执行,申请法律援助”的问题
下线后,我局安排工作人员进行了解。2021年5月,王先生发生交通事故,对方负主要责任,因对方拒不承担责任,王先生向法院提起诉讼。经法院审理,判决对方6.6万余元。判决生效后,经强制执行,王先生收到赔偿款2万元,经法院两次执行,但剩余赔偿款未能执行到位。2025年,王先生向法院提供被告购买楼房、宅基地转让的线索,法院告知王先生因其提供线索不明确,因此未能执行。于是王先生拨打行风热线咨询法院执行问题。
针对该情况,我局指派兰陵县法律援助中心,安排援助律师与王先生取得联系,详细了解情况,对其问题进行了分析和解答。援助律师告知王先生,向法院提供执行线索,不能仅凭口头、听说,应尽可能提供切实确凿的线索和证据,例如房产证明、出资证明、转账证明、收入证明、权属证明或有权机关的证明,依靠法定证据,按照法定程序,配合法院展开执行。援助律师建议王先生持续关注被告财产状况,发现新证据、新情况、可供执行财产,及时与法院执行局联系,并提供有力佐证。王先生对解答表示满意。
二、关于兰陵县田先生“劳动仲裁的案件,从去年至今法院一直未进行强制执行立案,寻求法律援助”的问题
下线后,我局安排工作人员进行了解。2024年6月,因拖欠工资问题,田先生与某建筑公司产生纠纷、争议,经兰山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被告需支付田先生工资80余万元。该建筑公司不服裁决结果,未支付工资,案件最终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判决该建筑公司应支付田先生工资80余万元。判决生效后,该建筑公司仍未支付工资,于是田先生申请强制执行,但未成功。之后,田先生向省高级人民法院以及有关部门反映情况,但没有结果,于是田先生拨打行风热线咨询法院执行问题。
针对该情况,我局指派兰陵县法律援助中心,安排援助律师与田先生取得联系,详细了解情况,对其问题进行了分析和解答。援助律师告知田先生,其反映的问题属于法院执行问题,应向法院有关部门反映。同时,援助律师建议田先生积极搜集相关切实确凿的线索,发现可供执行财产及时通知法院,配合法院开展执行工作,田先生对解答表示满意。
三、关于莒南县杨先生“1985年自己出钱建的房子,宅基地证上写的是父亲的名字,父亲之前立了遗嘱,现在父亲去世,遗嘱有无法律效力”的问题
下线后,我局安排工作人员进行了解。1985年,杨先生的父亲杨某、母亲李某向当地村委争取了宅基地一处,约定由杨先生出资建设房屋,杨某、李某享有居住权,二人去世后所有权归杨先生所有。2005年6月,该处房屋办理了不动产权证,产权人为杨先生的父亲杨某。2014年2月,杨先生的母亲李某立下遗嘱,明确该房屋由杨先生继承。2020年,全县统一进行房屋确权登记,该房屋登记在杨先生名下,但证书至今未发放。于是杨先生拨打行风热线,咨询《代书遗嘱》对该房屋的确权、办理不动产权证书是否有影响。
针对该情况,我局指派莒南县司法局,安排工作人员、专职律师与杨先生取得联系,详细了解情况,对其问题进行了分析和解答。专职律师告知杨先生,2014年2月,杨先生的母亲李某立下遗嘱,该房屋由杨先生继承,且相关有继承权的人员均认可,2020年房屋确权登记时,该房屋已经登记在杨先生名下,相关事项已经明确,没有异议。关于不动产权证发放事宜,需要杨先生到主管部门进一步咨询。杨先生对解答和服务表示满意。
四、关于兰山区臧女士“嘉润律师事务所的吴建华律师多收代理费”的问题
下线后,我局安排工作人员进行调查了解。2018年,臧女士与当地村委会因合同纠纷诉至法院,因不服当地法院一审判决,臧女士向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二审。2018年5月,臧女士与山东嘉瑞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代理合同,该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吴某,作为臧女士二审案件委托诉讼代理人,经过协商一致收取代理费5000元,并开具发票。市中院审理后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发回重审后,臧女士继续委托吴律师作为委托诉讼代理人,并协商一致收取代理费5000元。
重审期间,臧女士的女儿不断地无理投诉法院、律师等相关工作人员,律师不便继续代理案件,双方解除了委托。2019年4月,律师将二审、重审期间的律师代理费、差旅费、交通费等12000元,全部退还臧女士及其女儿,臧女士及其女儿出具了《收到条》,并且签订《解除委托交接协议书》。《协议书》明确:双方终止代理关系,期间的双方所有事务均了结。上述情况,有双方签订的《解除委托交接协议书》、臧女士及其女儿出具的《收到条》为证,因此,不存在多收代理费的问题。工作人员将相关情况向臧女士进行了反馈,并进行了耐心的解释和说明,征得了其理解。
五、关于临沭县朱先生“前妻签了一张空白的借条,咨询这个借条有没有法律效力”的问题
下线后,我局安排工作人员进行了解。2020年4月,朱先生前妻薛某,经朱先生三叔安排,在一张空白的纸张上签了自己的名字,薛某并不知道签字是为了担保,也没有任何人提前告知薛某担保的事情。后来,朱先生的三叔向他人借款,使用该空白纸张,填写了借款的相关内容,并将薛某签字备注为担保人,导致后续产生诉讼,法院判决薛某需承担担保责任。薛某对判决不服提出上诉,同时,薛某认为债务人涉嫌诈骗。于是朱先生拨打行风热线寻求法律援助。
针对该情况,我局指派临沭县司法局,安排援助律师与朱先生及薛某取得联系,详细了解情况,对其问题进行了分析和解答。援助律师指出,该案件并不属于诈骗犯罪行为,如朱先生及薛某执意控告诈骗,可依法向公安机关提出;薛某认为在空白纸张上签字,但没有证据,该观点对案件价值不大。援助律师与朱先生及薛某就担保期、偿还期限、担保责任等案件具体情况进行了详细的分析,就下一步的应诉等事宜提出意见,建议通过再审程序维护自身权利。朱先生及薛某对解答表示满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