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有限公司通过“私域直播”平台销售食品
实施混淆、虚假宣传行为案
一、基本案情
临沂某有限公司以老年消费群体为主要目标,通过线下引导消费者加入并发布私域直播链接销售食品。其在直播中虚假宣称普通食品具有“抵抗新冠病毒”“增强免疫力”等疾病预防和治疗功效,且在商品包装、直播背景中擅自使用“中科院”“315”“国药集团”等字样及标识,刻意营造产品与权威机构、国企的关联假象,误导消费者购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
二、处理结果
临沂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该公司构成商业混淆和虚假宣传不正当竞争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相关规定,责令该公司停止并改正违法行为,没收涉案相关商品及违法所得7972元,并处以罚款20万元;同时向涉案上下游主体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发送《线索通报函》,移交违法线索,通过市消协逐级反馈涉案主体违法使用“315”标识情况,推动全链条整治。
三、典型意义
本案是市场监管部门针对私域直播这一新兴网络消费业态开展执法的典型案例,精准打击了针对老年群体的靶向性消费欺诈行为,切实为民排忧解难。案件办理中,创新采用协同举报人取证固证的模式,有效破解了新兴领域执法证据难获取、易灭失的瓶颈;严格遵循法定程序精准确认管辖权,秉持过罚相当原则作出处罚决定,实现了精准规范执法。同时,执法机关突破单一主体处罚局限,通过线索移交构建全链条闭环监管,形成跨区域执法合力,明确了私域空间并非法外之地,为新兴网络业态的监管执法提供了可复制的实践经验,有力推动了新兴领域市场经营秩序的规范治理。
某物流运输有限公司大件运输车辆
违法超限运输案
一、基本案情
临沂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京沪高速K651+500M处查获淮阳某物流运输有限公司8轴大件运输半挂货车,该车运载风电传动链,所持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许可区域不含山东省,许可通行路线不含G2京沪高速,且护送方案中3辆护送车辆均未在现场、无高速通行记录。经京沪高速兰陵收费站出口称重检测,该车车货总质量为112.50吨(超限63.5吨),车货总长度、宽度、高度均超过规定标准,执法机关依法对该车辆采取扣留强制措施。
二、处理情况
临沂市交通运输局认定,该公司存在未按许可路线行驶、未落实护送措施两项违法行为,已构成违法超限运输。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及《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相关规定,综合其违法情节,对该公司作出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责令其补办合规许可手续。后该公司自觉履行处罚决定,补办了合法有效的超限运输证件,并按护送方案完成后续运输。
三、典型意义
本案系查处大件运输企业跨省违法超限运输的典型案例,涉案车辆违规驶入未许可省份与路段且未落实护送措施,严重危及高速公路通行安全和道路设施。案件的查处有力震慑了行业侥幸违法行为,为跨省大件运输全链条监管提供实践参考。本案执法过程中依托货运监管平台、高速门架、收费站称重测量等数据精准固定证据,破解跨省取证难题;通过交通执法与高速公路运营单位协同联动,凝聚执法合力,打消了当事人企图逃避处罚的侥幸心理,有效遏制了超限超载跨区域违法的蔓延势头。在办理过程中坚持说理式执法,刚柔并济释法析理,实现了惩处与教育相统一,既捍卫法律刚性,又彰显执法温度,有效规范了跨省大件运输市场经营秩序。
某公司擅自占用城市道路不予处罚案
一、基本案情
临沂市城市管理局执法人员发现某市政公司未取得许可手续,设置施工围挡占用城市道路长162米、宽0.7米(面积113.4平方米),开展临街道路施工,该公司相关审批手续已申报但尚未批复,预计施工工期3天。执法人员当场进行现场勘验取证,并依法向当事人下达《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当事人签收后立即对施工现场停工整改,增设警示标识。4月27日,当事人向执法人员提交了挖掘占用城市道路的审批手续,经审核该手续符合相关规定。
二、处理结果
临沂市城市管理局综合全案情况审查认定,当事人的行为属于首次违法,且在收到整改通知后及时改正,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轻微,完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不予行政处罚情形。据此,执法机关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同时对其开展了针对性的普法教育,明确其违法行为的法律性质和整改要求。
三、典型意义
本案严格依据行政处罚法及相关政策要求,准确界定“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及时改正”的不予处罚适用条件,既坚守法律底线,认定当事人擅自占用城市道路的行为违反《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又兼顾执法温度,对符合免罚情形的行为不予处罚,实现法理情的有机融合。在该案件办理中,执法机关坚持包容审慎监管态度,最大限度减少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推动构建“预防为主、轻微免罚、重违严惩、过罚相当、事后回访”的执法模式,为优化本地营商环境提供了坚定的执法保障。
兰山区某种业公司经营假种子不予处罚案
一、基本案情
2025年4月,兰山区农业农村局接举报,辖区内某种业公司涉嫌销售假玉米种。经调查,当事人从河北某种业有限公司购进某品种玉米种538袋;经抽样检测与标注品种不符,认定为假种子。涉案玉米种来源合法,系从具备合法生产经营资质的正规种业企业采购,经营者尽到法定进货查验义务,无法通过种子外观及标签识别为假种,没有主观过错,且主动退回剩余涉案玉米种,未予销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二、处理结果
兰山区农业农村局认为,该种业公司经营假种子的行为虽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规定,但鉴于相应证据可以证明当事人没有主观过错,并能及时改正,且涉案玉米种未予销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决定对其不予处罚。
三、典型意义
本案体现了“行政执法包容审慎监管”原则,明确种业经营者尽到法定进货查验义务、无法识别假种、未销售、主动退回、无危害的,适用“无过错不罚+轻微不罚”,保护合法合规经营主体,避免客观归责,为类似案件提供了主观过错认定的参考。案件办理中,执法机关及时将相关线索进行移送,建立跨区域种业执法监管联动机制,实现线索移送、核查处置、风险防控、结果反馈全流程闭环管理,切实堵塞跨区域种业监管漏洞,全力保障种子市场秩序和农业生产安全。
罗庄区某超市无证经营烟花爆竹
不予处罚案
一、基本案情
罗庄区应急管理局接举报,辖区内某超市涉嫌无证售卖烟花爆竹。经调查,该超市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违规销售烟花爆竹,违反《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对其立案调查。
二、处理结果
行政执法机关在办案过程中,根据《罗庄区应急管理局涉企行政执法案件经济影响评估试点工作方案》的要求,开展了经济影响评估并综合全案情况审查认定,当事人的行为属于首次违法,且在检查过程中积极配合,立即停止违法行为,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轻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不予行政处罚情形。据此,执法机关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同时对其开展了普法教育,明确整改要求。
三、典型意义
本案系经济影响评估嵌入行政执法的典型案例。在案件核查、立案、调查、审核等环节,执法人员主动评估处罚措施可能对市场主体生产经营产生的负面影响,对当事人违法行为进行了全面评估。本案中,若直接处以罚款,虽可惩戒违法,但可能对小微企业、个体户的经营造成较大冲击,甚至影响其生存。通过评估,执法人员认为对该案适用“首违不罚”更符合优化营商环境、服务市场主体的政策导向,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郯城县某医院超标准收费不予处罚案
一、基本案情
郯城县医疗保障局通过医保智能监控系统例行筛查,发现某医院“氯测定(离子选择电极法)”结算数据出现异常波动,经比对《临沂市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2023版)》,判定该院存在超标准收费的违规风险。郯城县医疗保障局迅速启动协同处置机制,第一时间制发提醒函,并约谈医院负责人。
二、处理结果
郯城县医疗保障局坚持“监管与服务并重”原则,未简单启动行政处罚立案程序,而是立足医院功能定位和实际情况,前移监管关口,启动服务型执法响应机制,结合《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和相关诊疗规范,逐条解读存在的管理漏洞和法律风险,做到“预警在前、指导在前”。同步组建“服务小分队”进驻医院,开展“一对一”精准合规帮扶,通过查阅病历、核对医嘱、现场核查、流程复盘等方式,梳理出“套餐式”开单、医嘱录入不规范、收费项目内涵理解偏差等3类突出问题,逐项提出整改建议,并在一个月后复核,督促问题整改到位。三个月后回访,发现该院医保违规预警全面清零,实现风险闭环处置、监管效能和服务满意度“双提升”。
三、典型意义
行政执法既要守住监管底线,也要厚植服务理念,以企业的急难愁盼为导向,精准指导、主动服务,推动监管与服务同向发力。本案中,医保部门打破传统监管“等线索、等举报、等检查”的被动模式,运用“风险提示+合规体检+整改帮扶”组合拳,将冷冰冰的行政处罚变成了有温度的柔性服务,既守住了基金安全底线,又赢得了监管对象的理解配合,让医院发展更加持续、群众就医更有保障,切实推动行政执法从“被动监管”向“主动服务”、由“事后纠偏”向“事前预防”深度转型,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对基层医保领域精准监管、柔性执法、优质服务具有典型借鉴意义。
沂南县朱某某非法购买、运输、携带国家
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案
一、基本案情
沂南县鸟食店经营者朱某某受他人委托,以3000元价格购入5只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蒙古百灵鸟并转售,涉案价值25000元。沂南县公安局以涉嫌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立案侦查并移送沂南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院经审查,认定朱某某系初次违法、主观恶性小,未造成野生动物死亡后果且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按照行刑反向衔接程序,将案件移送沂南县综合行政执法局立案处理。为避免过罚不当,县检察院组织公开听证,听证评议认为原裁量基准罚款畸重,建议罚款不超过涉案价值2倍,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对该案依法立案。
二、处理结果
行政执法机关认为,朱某某未经批准非法购买、运输、携带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相关规定。结合案件事实、违法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执法机关采纳检察机关《关于防范“小过重罚”的个案提示》,坚持合法性与合理性相统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没收涉案5只蒙古百灵鸟,按涉案野生动物价值2倍处以罚款50000元。处罚决定送达后,当事人未申请行政复议、未提起行政诉讼,主动履行处罚决定。
三、典型意义
本案是践行行刑反向衔接、落实过罚相当原则的典型案例,具有鲜明示范价值。检察机关不起诉后及时启动行刑反向衔接,将案件移送行政执法机关,构建“刑事处置到位、行政惩戒跟进”的闭环处置模式,有效杜绝“不刑不罚”;执法机关摒弃机械裁量,综合考量违法情节和检察机关建议合理确定处罚幅度,既依法惩戒违法行为,又避免处罚畸重,兼顾执法刚性与温度,彰显过罚相当原则,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有机统一。
蒙阴县某公司擅自变更游戏游艺
设备设置案
一、基本案情
蒙阴县文化和旅游局执法人员在日常检查中发现,县城市广场四楼某游艺娱乐有限公司为其“龙出有喜”游戏设备私自加装电子扫码支付系统,且未按规定向文化主管部门申报核查,该行为构成擅自变更游戏游艺设备设置的违法行为。
二、处理结果
蒙阴县文化和旅游局认定,当事人擅自为游戏游艺设备加装电子扫码支付系统且未按规定申报核查,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鉴于其违法情节较轻,无主观违法故意,且全程积极配合调查,执法机关依法对其作出责令限期改正、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同时送达《合规经营意见书》,明确整改要求、设备变更备案流程及合规经营标准,针对性指导企业推进整改。目前该企业已完成违规设备搬离,并建立起内部经营变更事项审查机制。同时,行政执法机关以该案为素材制作以案释法图文资料开展普法宣传,面向辖区内游艺娱乐经营主体解读行业管理规定,指导各经营主体依法依规开展经营活动。
三、典型意义
本案是文旅领域推行服务型执法的典型实践,将管理与服务贯穿执法全过程,实现严格规范与包容审慎相统一。执法中先释法说理化解对立,彰显法治温度;结合企业违法情节、配合态度依法从轻处罚,体现过罚相当原则。同时构建“执法办案-合规指导-普法宣传”闭环模式,以案促治推动行业自律,引导企业规范经营,为优化文旅市场营商环境提供了可复制的实践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