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浏览
欢迎访问临沂市司法局网站
 当前位置: 首页 >> 专题专栏 >> 分级分类监管政策合集 >> 正文
市应急管理局|临沂市应急管理系统关于推进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分类分级监督管理的实施方案
2025-12-31   市司法局网站   (点击: )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应急管理行政执法工作,优化应急管理系统监管资源配置,提升精准监管和风险防控能力,全面压实安全生产监管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责任制规定》及《临沂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推进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分类分级监督管理的实施意见》( 临安发〔2025 〕19 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应急管理系统监管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 ,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立足应急管理部门直接监管职责范围,坚持“分类指导、分级管控、动态调整、精准施策”的原则,对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工贸等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全面推行以固有风险为基础、以安全管理水平为核心的分类分级监督管理模式,实现安全风险有效管控和监管效能持续提升。

二、工作原则

(一)风险优先 ,科学分类 。依据生产经营单位所属行业领域主要工艺装备、危险物质特性等固有风险因素,科学划分监管类别,突出对高风险行业领域和关键环节重点关注。

(二)绩效导向,精准分级。结合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状况、


风险辨识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成效等,对同类别企业进行评定分级,实现监管资源差异化配置。

(三) 系统联动 ,动态管理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企业分类分级监管平台,建立监管台账,实现市、县( 区)数据共享和工作协同。建立“定期评估、即时调整”的动态管理机制,根据企业风险变化实时调整监管类别和等级。

(四)分级负责 ,属地为主 。 明确市、县( 区)应急管理部门的监管职责分工,强化属地监管责任。原则上,一个生产经营单位对应一个层级的监管主体,避免重复检查、多头执法。

三、生产经营单位分类

结合应急管理部门直接监管行业特点,将监管对象分为高风险、中风险两类。

(一) 高风险类 。指非煤地下矿山、危化品生产、金属冶炼企业,烟花爆竹批发企业。

(二) 中风险类 。非煤露天矿山,尾矿库,危险化学品经营( 带储存,含加油站)、使用(许可)企业,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化工企业,其他工贸企业。

对高风险类生产经营单位,依法严格监管;对中风险类生产经营单位,划分 A 、B 、C 、D 等级,实行差异化监管。

四、生产经营单位分级评定与管理

对中风险类生产经营单位,要按照行业类别,分别制定分级评定标准,评定指标主要包括:

1.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人员配备情况;

2.安全生产责任制及规章制度建立与执行情况;

3.安全投入与教育培训情况;

4.安全风险辨识评估与管控情况;


5. 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6.应急预案制定、演练情况;

7.工艺、设备、设施的安全状况;

8.信息化智能化建设;

9.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情况;

10.安全生产事故情况;

11.其他影响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的因素。

分级评定可采取生产经营单位自评、部门复核、综合评定的方式进行。不具备自评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可以委托具备条件的机构进行评定。

对中风险类生产经营单位实施如下差异化监督管理:

( 一)对 A 级生产经营单位,以指导服务为主,推行“无感监管”“智慧监管” ,鼓励企业强化自主管理。

( 二)对 B 级生产经营单位,实施常规监管,按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进行监管执法,加强政策辅导宣讲和指导服务,促进企业提升安全管理水平。

( 三)对 C 级生产经营单位,实施重点监管,在 B 级生产经营单位基础上适当提高抽查比例和检查频次,加强动态监管执法,推动企业改善安全生产条件。

( 四)对 D 级生产经营单位,实施严格监管,列为重点执法检查对象,在 C 级生产经营单位基础上有针对性地提高检查频次。要强化服务意识,加强帮扶提升,督促企业采取有效的安全风险控制措施,努力降低安全生产风险。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依法依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经整顿仍达不到要求的,依法予以关闭。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对同一企业实施行政检查的年度频次,


累计不得超出应急管理部公布的年度频次上限。对高危行业领域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企业年度内累计执法检查不超过2 次,标准化二级企业累计不超过4 次,标准化三级企业累计不超过8 次,未进行标准化定级的企业年度内累计执法检查不超过 12次。对非高危行业领域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企业年度内累计执法检查不超过 1 次,标准化二级企业累计不超过2 次,标准化三级企业累计不超过4 次,未进行标准化定级的企业年度内累计执法检查不超过6 次。

针对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监控等发现的严重违法行为,按照有关规定需要及时快速开展执法检查和调查核实的,可以不受频次上限限制。能够采取书面检查、网络监测等非现场检查措施达到检查 目的的,原则上不再开展入企现场检查。

五、分类分级动态调整

(一)定期调整 。原则上每 1-2 年组织一次全面复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分类分级进行系统性调整。

(二) 即时调整 。企业安全生产状况发生重大变化时,应及时启动动态调整程序。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立即下调其等级(可跨级下调):

1.发生一般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直接降为 D 级;

2.安全生产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导致风险等级变化的;

3.在 日常检查、专项督查中发现问题隐患突出,需重新评估定级的;

4. 多次予以处罚或拒不执行监管执法指令的;

5.提供虚假信息或材料,影响分级评定结果的;

6.存在其他影响安全生产状况情形的。


(三) 申请升级 。企业通过持续改进,安全生产管理水平显著提升且符合更高级别标准的,可申请等级上调,经应急管理部门审核确认后予以调整。

六、行政监督管理权限划分

(一)市级 。市应急管理局负责中央企业三级单位、省管企业二级单位、省属企业(省管企业除外)和市管企业的安全生产分类分级监督管理工作。

(二)县级 。县( 区)应急管理部门负责中央企业四级以下单位、省管企业三级以下单位和其他企业、单位的安全生产分类分级监督管理工作。

七、保障措施

(一) )强化组织领导 ,压实工作责任 。市、县( 区)应急管理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把推进分级分类工作作为落实执法责任、提升执法效能的重要手段,细化落实措施,确保分类分级监管工作有序推进、取得实效。

(二)夯实评估基础 ,确保结果精准 。评估结果的准确性是实施差异化监管的基础和前提。要结合行业风险特征,进一步细化、量化分级评定指标,提高评定标准的可操作性,确保标准科学、导向清晰。要建立评估质量内控与抽查复核制度,对复核评议中发现标准不一、结果失准的,要及时纠正,举一反三,保障评定结果准确性、权威性。

(三)深化系统应用 ,赋能智慧监管 。要用好全市安全生产分类分级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及时、准确、完整录入企业信息、检查记录、评定数据等,对企业分类和基本信息库进行动态管理,为精准监管提供数据与技术支撑。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