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开发区)安委会,市政府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
为全面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优化配置安全监管资源,提高监管效能,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责任制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分类分级监督管理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坚持先分类、再分级,遵循“科学评定、归 口管理、系统分析、动态监管”要求,构建以生产经营单位固有风险为分类基础,
以风险管控程度等为分级评估要素的分类分级监管体系,实施差异化监督管理,实现高效能监管与高质量发展良性互动。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分类施策,动态管理 。综合考虑企业所属行业领域、固有风险等因素,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以下简称“监管部门”)对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注册登记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精细化、差异化分类,实行“定时评估+触发调整”的“双轨并行”动态调整机制,提高行政检查针对性。
(二)坚持重心下移、合理分级。按照一个生产经营单位对应一个层级监管主体要求,全面压实属地责任。各级监管部门根据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状况、风险管控程度等因素,对生产经营单位评估分级,精准高效防控安全风险,有效防范遏制生产安全事故。
(三)坚持多维发力,综合提升。持续推广“互联网+执法” “ 线上+ 线下”执法模式,通过生产经营单位自查自纠和监管部 门指导帮扶、联合执法、线上预警监测等方式,推动企业本质安 全水平和部门监管执法质效同步提升。
三、生产经营单位分类
对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分类,主要依据其所属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固有风险、可能发生事故的后果严重程度等因素。根据风险程度,将生产经营单位分为以下三类:
( 一)高风险类:指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两客一危”)和危险物品(含民爆、烟花爆竹)生产、储存、装卸单位。
( 二)中风险类:指固有风险中等,存在因操作失误等造成死亡因素的生产经营单位。
( 三)低风险类:指固有风险低,无生产实体或工艺简单、生产现场机械化程度高,现场无人或人员少的生产经营单位。
市级监管部门应制定生产经营单位分类指导标准,并根据工作实际动态调整。
对高风险类生产经营单位,实行重点监管;对中风险类生产经营单位,划分 A 、B 、C 、D 等级,实行差异化监督管理;对低风险类生产经营单位,以行业自律为主,实行“无事不扰”。
四、生产经营单位分级
市级监管部门要制定中风险类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分级评定标准,评定指标主要包括:
1.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人员配备情况;
2.安全生产责任制及规章制度建立与执行情况;
3.安全投入与教育培训情况;
4.安全风险辨识评估与管控情况;
5. 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6.应急预案制定、演练情况;
7.工艺、设备、设施的安全状况;
8.信息化智能化建设;
9.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情况;
10.安全生产事故情况;
11.其他影响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的因素。
市住建局、市民政局、市卫健委、市教育局、市文化和旅游
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城管局、市发改委、市工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山东省消防条例》《山东省实施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等有关规定,将生产经营单位消防安全状况纳入分类分级评定,结合消防安全责任制度建立与执行、消防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疏散通道状况、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火灾事故等评定要素,根据评定结果综合确定监管类别和等级。消防救援机构对各行业部门开展分类分级评定给予技术支持,确保评定结果准确性,并将生产经营单位评定结果纳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系,强化监管。
分级评定可采取生产经营单位自评、部门复核、综合评定的方式进行。不具备自评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可以委托具备条件的机构进行评定。
对中风险类生产经营单位实施如下差异化监督管理:
( 一)对 A 级生产经营单位 ,以指导服务为主 ,推行“无感监管”“智慧监管”,原则上不主动实施入企现场检查,鼓励企业强化自主管理。
( 二)对 B 级生产经营单位 ,实施常规监管 ,按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进行监管执法,加强政策辅导宣讲和指导服务,促进企业提升安全管理水平。
( 三)对 C 级生产经营单位,实施重点监管,在 B 级生产经营单位基础上适当提高抽查比例和检查频次,加强动态监管执法,推动企业改善安全生产条件。
( 四)对 D 级生产经营单位 ,实施严格监管,列为重点执法检查对象 ,在 C 级生产经营单位基础上有针对性地提高检查
频次。要强化服务意识,加强帮扶提升,督促企业采取有效的安全风险控制措施,努力降低安全生产风险。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依法依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经整顿仍达不到要求的,依法予以关闭。
同一行政机关对同一生产经营单位实施行政检查的年度频次,不得超出有关主管部门公布的年度频次上限。
五、实行分类分级动态调整
(一)分类调整。各监管部门要建立分类动态调整机制,依据生产经营单位主营业务、生产规模、生产工艺等固有风险变化,调整其分类。
(二)分级调整。各监管部门要建立分级动态调整机制,实行定期调整和即时调整相结合。定期调整由监管部门主动发起,原则上每年一次;即时调整由生产经营单位自主申请,原则上每年不多于一次。升降级采用逐级升降的形式,一般不跨级升降。
(三)实时调整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及时调整生产经营单位分级:
1.发生一般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直接降为 D 级;
2.安全生产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导致风险等级变化的;
3.在 日常检查、专项督查中发现问题隐患突出,需重新评估定级的;
4. 多次予以处罚或拒不执行监管执法指令的;
5.存在其他影响安全生产状况情形的。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实施分类分级检查是统筹发展
与安全、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统筹执法资源的重要举措。各级安委会、监管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分类分级工作,加强领导,明确任务,做好分类分级监督管理在各级部门和企业单位的落实,大力提升监管效能,营造良好的涉企检查环境。
(二)锚定基准,精准实施 。市安委会将建立安全生产分类分级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实现分类分级信息录入、评估定级、动态调整、监管措施落实的信息化管理。各级安委会、监管部门要按照分类分级要求,摸清企业底数,强化建档管理和系统应用。各监管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分类分级工作方案,确保分类分级工作落地见效。
(三)主动服务 ,强化监督。各监管部门要强化涉企指导帮扶,在督促企业整改闭环的同时,推动企业健全完善内部隐患自查自纠机制,压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市政府安委会将对相关监管部门安全生产分类分级工作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对工作推进落实不力、进展缓慢的进行通报约谈。
临沂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
2025 年 12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