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在殡葬领域科学实施分级分类监管,推动监管由“平均用力”转向“靶向发力”,减轻合规企业负担、集中力量防控重大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殡葬管理条例》《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及《临沂市企业分级分类监管办法(试行)》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县民政部门对辖区内殡葬服务单位、殡葬用品经营单位(以下统称“监管对象”)开展的涉企行政检查、日常监管及与信用风险分类相关的管理工作。对投诉举报、转办交办线索等发现严重违法、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不适用“年度检查频次上限”限制,但仍须落实事前备案、“扫码入企”、全过程记录等程序要求。
第三条 坚持合法正当,严格在法定职责和检查事项清单内开展,不随意扩大检查内容。坚持差异化策略,对低风险主体合理降低频次,对高风险主体加大检查力度。以事实和数据为依据,确保动态可调,等级能上能下。做到程序闭环,评定、公示、抽查、记录、复查、归档等全流程留痕。
第四条 按监管对象信用状况、风险隐患从低到高划分为A、B、C、D四级。A级为信用良好、风险低的等级;B级为信用较好、风险一般的等级;C级为信用较差、风险较高的等级;D级为信用差、风险高的等级。
第二章 分类评定标准
第五条 评定采用百分制,围绕经营合规性、服务质量与投诉、安全管理与整改、配合监管与信用四个维度进行打分。(一)经营合规性(权重50%):主要考察许可备案有效性、收费公示规范性、禁止性经营行为、价格违法行为等;(二)服务质量与投诉(权重30%):主要考察有效投诉量、处置时效及舆情情况;(三)安全管理与整改(权重20%):主要考察消防、房屋、用电等安全隐患整改及遗体骨灰管理规范;(四)配合监管与信用(扣分项,纳入总分核算):主要考察配合执法检查情况、信用承诺履行情况及公共信用记录。
第六条 评分实行“基础分+加减分”制,总分为100分。以近12个月为统计周期,具体评分标准如下:
(一)经营合规性共50分。取得有效许可备案并在有效期内得10分。收费项目按规定公示且内容规范,得10分。未发生违反殡葬管理禁止性规定的行为,得10分。无价格欺诈、强制消费等违法行为,得20分;发现并查处1次扣10分,最高扣20分。
(二)服务质量与投诉共30分。无有效投诉(含12345热线、信访等),得10分;每发生1件经核实的有效投诉扣5分,最高扣10分。投诉处置按时办结率达100%,得10分;处置超时或处置不到位每件扣5分,最高扣10分。未引发负面舆情得10分,引发负面舆情不得分。
(三)安全管理与整改共20分。消防、房屋、用电等设施符合国家强制标准,得10分;存在一般安全隐患每项扣5分,最高扣10分。安全隐患按期整改销号率达100%,得10分;逾期未整改每项扣5分,最高扣10分。
(四)配合监管与信用扣分上限30分。拒不配合执法检查每次扣5分,最高扣10分。隐瞒隐患、弄虚作假每次扣5分,最高扣10分。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扣10分。
同一事项被多个维度评价的,按最高扣分分值计算,不重复扣分。
第七条 A级对应综合得分90分及以上,B级对应综合得分75分至89分,C级对应综合得分60分至74分,D级对应综合得分60分以下。
监管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直接定为D级:发生安全责任事故造成不良后果的;存在未经许可擅自开展殡仪服务、违规销售墓地等严重违规经营行为且拒不改正的;被吊销或撤销许可备案,或被县级以上挂牌督办未按期销号的;引发较大负面舆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一年内有效投诉达到6件以上且整改流于形式,或因欺诈消费、强买强卖被处罚3次以上的;拒不配合监管执法的;被依法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其他需要直接定D级情形。
第三章 评定程序与公示
第八条 县级民政部门应当建立监管对象“一户一档”,全面归集企业基本信息、12345热线及信访投诉台账(区分有效与无效)、行政执法文书、整改复查记录、相关部门抄送信息及企业自查报告等,作为评分依据。
第九条 采取部门评定为主、企业自查为辅的方式。企业按要求开展自查自评并提交佐证材料;县区民政部门结合日常监管记录进行复核打分。对拟定为A级的监管对象,应当组织现场核验,重点核实投诉处置真实性、收费公示及安全整改完成情况。
第十条 每年4月底前完成上一年度的定级工作,评定结果在政府网站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一条 监管对象对评定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向评定机关提出书面申诉,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评定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核实并反馈处理结果;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评定结果生效。
第四章 差异化监管措施
第十二条 除特殊情形外,对同一监管对象的年度常规检查(入企)原则上不超过4次,结合“双随机、一公开”与分级分类监管结果匹配,实现“综合查一次”。
第十三条 对A级监管对象,年度“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比例控制在30%以内,各县区结合工作条件,优先采用非现场检查方式,原则上年度入企检查不超过1次;对B级监管对象,抽查比例设定为80%,年度入企检查不超过2次;对C级监管对象,抽查比例不低于90%,年度入企检查不超过3次;对D级监管对象,实行100%全覆盖检查,年度入企检查不超过4次,直至整改验收合格。
第十四条 对D级监管对象,应当下达书面整改通知并到期复查;依法依规推送至信用信息平台实施联合惩戒。
第五章 动态调整
第十五条 等级每半年至少集中调整一次,每年4月、9月底前依据过去6个月的滚动数据更新分值并重新定级。
第十六条 出现新发生安全事故或群体性投诉、被县级以上挂牌督办或媒体曝光查证属实、同一问题屡查不改被处罚2次以上、企业完成重大隐患整改申请上调等级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启动即时复评,必要时入企核验。企业申请上调等级的,原则上应当逐级晋升。
第十七条 A级监管对象当年度出现有效投诉且处置不当或轻微违规不整改的,降为B级,出现严重违规或安全事故的直接降为D级。B级、C级监管对象连续12个月无新增有效投诉、整改闭环率100%的,可上调等级。D级监管对象在重大隐患整改验收合格前,不得上调等级。
第六章 工作纪律与平台操作要求
第十八条 所有涉企检查必须纳入年度检查计划;未列入计划且不属于举报交办或应急处置的,不得擅自入企。
第十九条 入企检查严格执行“扫码入企”和“事前备案—过程记录—事后评价”闭环管理,严禁借“排查、巡查、调研、指导”等名义变相开展行政检查。
第二十条 市、县民政部门对同一对象的检查结果、整改结论应当互认共用,避免重复打扰;跨部门联合检查应通过“双随机、一公开”机制统筹实施。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临沂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此前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