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版权所有:临沂市司法局 办公地址:临沂市北城新区北京路8号临沂市政务服务中心7楼
联系电话:(0539)8314196 邮箱:lyssfj@ly.shandong.cn 传真:(0539)8122990
政府网站标识码:3713000062 鲁ICP备2025157385号
当前位置:
首页
为推进政府专职消防员队伍职业化建设,规范政府专职消防员队伍管理,市消防救援局起草了《临沂市政府专职消防员管理办法》(修订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一)电子邮件:szffzbfgk@ly.shandong.cn。
(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临沂市司法局,地址:市行政中心630室,邮编:276001
电话:0539-8726772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2026年11月10日。
临沂市司法局
2026年10月10日
临沂市政府专职消防员管理办法
(修订意见稿)
第一条 为推进政府专职消防员队伍职业化建设,规范政府专职消防员队伍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关于全面推进地方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发展的意见》《山东省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管理办法》《山东省消防条例》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专职消防员是指经市政府批准招录的政府专职消防队员和消防文员。政府专职消防队员是指补充到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专职从事火灾扑救、应急救援、火灾预防等消防工作的非国家消防救援人员,消防文员是指在消防救援部门、乡(镇、街道)消防管理机构专职从事宣传培训、文书档案管理、窗口受理和协助消防监督管理等工作的非国家消防救援人员。
第三条 政府专职消防队伍的建设、使用、管理和保障工作,坚持政府主导、部门合力、统一管理、分类指导、综合保障的原则。
第四条 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按照《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建标152—2017)、《乡镇消防队》(GB/T35547—2017)、《关于加强全省森林消防专业队伍建设的意见》(鲁政办字〔2019〕200号)等相关文件要求,落实人员配备、规划选址、建设规模、消防车辆和装备配备等。
第五条 消防文员根据有关规定统一配备,不得超额配备,超配人员应逐步予以调整消化。
第六条 政府专职消防员编制增减,由市级消防救援机构提出申请,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 政府专职消防员面向社会公开集中招录。招录时间定于每年3月、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消防员招录后1个月内统一部署2次招录,由市级消防救援机构组织实施。
政府专职消防队员招录对象为18至30周岁、具有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的男性公民。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退出人员(不含受处分人员)、大专及以上毕业生、退役军人及有相关消防工作经历的人员,其从事灭火救援时间计入定级时间。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退出人员(不含受处分人员)、职业院校的消防及相关专业毕业生和退役军人年龄可放宽至35周岁;具有中级以上相应专业职称(职业资格证书)或B2及以上驾驶证的人员、对消防救援工作急需的特殊专业人才,可适当放宽年龄限制,原则上不超过38周岁。
消防文员招录对象为21至30周岁、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公民。具有相关专业技术职称或者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优先录用。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招录为政府专职消防员:
(一)受过刑事处罚或者涉嫌违法犯罪尚未结案的;
(二)曾被开除公职、被军队除名或开除军籍、被消防救援队伍辞退、解聘的;
(三)曾被强制隔离戒毒的;
(四)违反治安管理相关规定被公安机关处罚或者构成犯罪的;
(五)被吊销注册消防工程师执业证书的;
(六)从事政府专职消防救援工作合同期未满擅自离职的;
(七)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
(八)法律法规或国家规定明令不得招录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招录政府专职消防员应当符合国家征兵考核工作规定的政治条件和国家《消防员职业健康标准》规定的职业健康条件。
第十条 市级消防救援机构应对招录的政府专职消防员进行不少于3个月的入职培训,经培训考核合格后授予相应等级。
第十一条 市级消防救援机构负责政府专职消防员队伍管理、任职定岗、档案管理、等级晋升等相关事宜。
第十二条 政府专职消防队员应当执行不定时工作制或者轮值班制,保证每周至少休息2天。因勤务需要无法休息时,应当依法安排调休。
消防文员应当实行8小时工作制。
政府专职消防员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应当享受国家规定的带薪年休假。
第十三条 政府专职消防员应当参照执行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内务条令》《队列条令》及相关规章制度,落实正规的战备、训练、工作、生活秩序,培养优良的作风和严格的纪律。
第十四条 市级消防救援机构制定政府专职消防员考评细则,每年度对政府专职消防员工作情况进行一次综合量化考评。
第十五条 年度考核按照本人述职、民主评议、综合测评、组织鉴定的程序进行,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年度考核结果为优秀的人员不超过参加年度考核人员总数的25%。年度考核结果为优秀等次的,在等级晋升、评优评先中予以优先推荐。年度考核结果为称职以上等次的,按规定增加工资档次、发放津贴补贴。政府专职消防员无故不参加年度考核或年度考核结果为基本称职以下等次的,不予增加工资档次并调整岗位,该年度不计算为等级晋升的任职年限。
第十六条 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奖励执行《应急管理系统奖励暂行规定》,获得嘉奖、记功等奖励的,按照同级应急部门人员标准发放奖金。对在传承弘扬沂蒙精神和促进沂蒙革命老区振兴发展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七条 消防救援部门应当按照消防救援纪念章颁发管理办法,为政府专职消防队员和消防文员颁发纪念章。其中,满8年、不满16年的,颁发铜质纪念章;满16年、不满30年的,颁发银质纪念章;满30年的,颁发金质纪念章。
第十八条 为工作满3年的从事火灾扑救、应急救援、火灾预防等消防工作的政府专职消防队员家庭,悬挂落款为“临沂市人民政府”的“消防员荣誉家庭”门牌。门牌由省级消防救援机构监制。
第十九条 为参与重大火灾扑救、抢险救援、重大活动消防安保和跨地市增援、演练任务的政府专职消防员发放现场救援补贴,补贴标准参照《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现场救援补贴方案
》执行,补贴资金从各级地方财政政府专职消防员人员经费中调剂解决。
第二十条 政府专职消防员实行国家职业资格制度,参加相应的消防职业技能鉴定。鼓励政府专职消防员参加与履职岗位密切相关的国家职业资格认证考试。
第二十一条 对表现突出、积极申请要求加入党(团)组织的政府专职消防员应纳入本单位党(团)员培养、考察、发展计划。政府专职消防员党(团)员发展工作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由市、县(区)机关工委统筹安排,政府专职消防员应有一定数量。
第二十二条 符合条件的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可按照有关规定程序和属地办理原则,登记为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事业单位法人。
第二十三条 政府专职消防员经费包括工资(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奖金)、伙食补助、社会保障缴费、抚恤费、住房公积金、被装费等,由市、县(区)两级财政分别予以保障。政府专职消防员年度经费不低于省政府要求,并随当地经济发展水平逐年递增。
第二十四条 政府专职消防员在入职培训期间与试用期内均发放基本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且不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二十五条 政府专职消防员实行集体就餐,从事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的政府专职消防队员,伙食标准参照本地消防救援机构普通消防救援站指战员标准执行。
第二十六条 政府专职消防员按要求着专职消防员制式服装,佩戴专职消防员服饰标志,非因公外出不得穿着制服。市级消防救援机构应当规范政府专职消防员证件管理使用,实行全市统一的证件管理制度。
第二十七条 政府专职消防员按规定参加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工伤、失业等社会保险。消防救援机构应按规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从事火灾扑救、应急救援工作岗位的政府专职消防队员,可按有关规定享受高危行业的福利待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按照灭火救援和训练演练需要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补充医疗保险等商业保险。
第二十八条 社会保险费个人缴纳部分,从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其余由财政部门拨付,消防救援机构缴纳。标准参照当地企业缴费相关规定。
第二十九条 政府专职消防员因工受伤、致残或死亡的,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落实工伤保险待遇;符合烈士申报条件的按程序申报。鼓励有条件的县(区)按规定建立公益性基金,对因工伤残、牺牲和被评为烈士的政府专职消防员给予经济补助。
第三十条 消防救援机构与被录用的政府专职消防员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及时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第三十一条 政府专职消防员签订的合同期限为5年;期满后经本人申请,考核合格后,由双方共同商定是否续签。
第三十二条 政府专职消防员自愿解除劳动合同的,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告知所在单位,试用期内应提前3日告知所在单位后方可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三条 政府专职消防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解除合同:
(一)不能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和责任的;
(二)有违法犯罪事实隐瞒未报的;
(三)严重违反消防救援机构规章制度和规定的;
(四)违反治安管理相关规定被公安机关处罚或者构成犯罪的;
(五)考评不称职,经离岗培训后仍不合格的或年度考核结果连续2年被评定为不称职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对于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政府专职消防员,消防救援部门应当收回制式服装、标识和工作证件。
第三十四条 政府专职消防员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退出或提前退出工作岗位:
(一)达到国家法定退休条件的政府专职消防队员、消防文员;
(二)本岗位实际工作时间满20年且单位为其缴纳保险累计满15年,经考核不合格、不能继续胜任工作岗位的政府专职消防队员;
(三)因工、因战导致伤残,或任职期间身患重大疾病,经司法机关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鉴定,不能继续胜任工作岗位的政府专职消防队员。
以上情形,用人单位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政府专职消防员本人。符合前款第一项情形的,由所在单位协助其办理养老金申领相关手续,享受国家发放的养老保险金。符合前款第二项、第三项情形的,除法律、法规规定不能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形外,个人可提出申请,由所在县(区)消防救援机构上报市级消防救援机构,市级消防救援机构按照规定比例确定名额并审批后,依照政府专职消防队员实际工作年限,根据其离职前1年的月平均工资总额,由所在单位按照每年补偿1个月的额度一次性给予经济补偿。对于提前退出且具有消防职业资格的政府专职消防员,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可作为社会消防从业人员推荐从事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工作。
本条中涉及的补偿金,从各级地方财政政府专职消防员人员经费中调剂解决。
第三十五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政府专职消防员社会保险办理、劳动合同依法备案、合同履行监督等工作。
第三十六条 政府专职消防员在交通出行方面与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人员享受同等优待。
政府专职消防员参观游览公园、风景名胜区、面向公众开放的文物和博物馆单位、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等景区时,享受当地对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人员的同等优待。
政府专职消防员在医院等场所与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人员享受同等优先服务。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XX年XX月XX日起施行,有效期至XX年XX月XX日。《临沂市政府专职消防员管理办法》(临政办字〔XX〕XX号)同时废止。
为推进政府专职消防员队伍职业化建设,规范政府专职消防员队伍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关于全面推进地方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发展的意见》《山东省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管理办法》《山东省消防条例》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关于《临沂市政府专职消防员管理办法》
的修订说明
现将《临沂市政府专职消防员管理办法》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2021年12月13日,市政府办公室印发《临沂市政府专职消防员管理办法》(临政办字【2021】105号)(以下简称《办法》),自2022年1月20日施行,随着上级单位政策调整和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发展,现有《办法》部分条款已与当前工作实际不相适应,且《办法》将于2027年1月到期,经研究予以修订,进一步明确相关规范,补齐制度短板,推动政府专职消防员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发展。
二、修订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关于全面推进地方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发展的意见》《山东省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管理办法》《山东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规定,形成本《办法》修订稿。
三、修订过程
《办法》修订工作启动后,市消防救援局牵头成立修订工作组,开展了以下工作:(一)调研论证。我局梳理总结我市近年来政府专职消防员队伍建设的实践经验,借鉴省内外多地市先进立法经验,对我市队伍建设存在的主要问题进行汇总分析,形成《办法》初稿。(二)征求意见。初稿形成后,我局广泛向市委宣传部、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应急局等13个相关单位和15个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征求意见,共收到修改意见1个,经研究予以吸收采纳。(三)专家论证。我局共收到专家意见3个,经研究,不予采纳,完善政府专职消防员职业发展通道、高危职业保障与退出安置2个意见均无上级文件支持,与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衔接联动这个意见与我市实际情况无关,全市消防救援队伍为混编制,不需要再进行衔接联动。(四)合法性审核。我局按程序报送市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核,根据审核意见对《办法》内容再次修改完善,形成最终送审稿。
四、主要内容
《办法》共37条,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四个方面:(一)明确队伍性质与职责定位。本《办法》明确了政府专职消防员是纳入全市消防救援力量体系,由政府出资保障,承担火灾防控、灭火救援和其他应急救援工作的专职消防人员,细化了政府专职消防员的岗位职责、执勤要求和权利义务。(二)规范招录管理机制。本《办法》规范了政府专职消防员的招录主体、招录条件、劳动合同签订等环节要求。(三)完善职业保障制度。明确了政府专职消防员的经费保障、社会保险缴纳、抚恤优待等内容,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等规定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落实各项工伤待遇,持续健全职业保障体系,夯实人员稳定根基。(四)健全日常管理制度。对政府专职消防员的队伍管理、年度考核、退出机制等作出明确规定,规范日常管理,提升队伍战斗力。
五、关于施行日期的说明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临沂市政府专职消防员管理办法》(临政办字【2021】105号)同时废止。
![]() |
版权所有:临沂市司法局 办公地址:临沂市北城新区北京路8号临沂市政务服务中心7楼
联系电话:(0539)8314196 邮箱:lyssfj@ly.shandong.cn 传真:(0539)8122990
政府网站标识码:3713000062 鲁ICP备202515738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