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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全面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培育发展新质生产力,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市科技局起草了《临沂市科技创新促进条例(草案)》,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一)电子邮件:ssfjlfk @ly.shandong.cn
(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临沂市司法局,地址:北城新区市政务服务中心,邮编:276001。
电话:0539—8726895。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2026年6月20日。
临沂市司法局
2026年5月20日
临沂市科技创新促进条例(草案)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科技创新与成果转化
第三章 科技创新主体
第四章 科技创新人才
第五章 科技创新平台
第六章 科技创新环境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促进科学技术进步,推动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深度融合,培育发展新质生产力,加快建设高水平创新型城市和新时代科技强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山东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科学研究、技术研发、科技成果转化、科学技术普及等科技创新促进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开展科技创新促进活动,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以政府为引导、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合作为支撑的科技创新体系,优化科技创新资源配置,深化科技体制机制改革,构建有组织科研体系,推动技术创新、主体育新、产业焕新、动能更新,促进创新链和产业链、资金链、人才链深度融合。
第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科技创新促进工作的组织和管理,将科技创新促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明确科技创新发展方向,健全科技创新协调联动机制,统筹科技创新政策措施制定、重大科技创新工程推进、科技创新统计监测和绩效评价,组织解决科技创新促进活动中的重大问题,防范化解科技创新领域重大风险,增强区域科技创新竞争力。
第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科技创新发展规划的拟定以及科技创新促进工作的统筹协调、组织推进、服务保障和监督实施。
市、县(区)人民政府发展改革、教育、工业和信息化、司法行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农村、商务、文化旅游、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审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市场监督管理、大数据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科技创新促进工作。
第六条 高等学校、科研机构、企业、科技服务机构及其他社会组织应当发挥在创新链相关环节中的作用,参与技术研发、科技成果转化、科技合作交流、科技创新服务、科学技术普及等科技创新促进活动。
第二章 科技创新与成果转化
第七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围绕本行政区域内主导产业和重点领域,组织开展需求导向型的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强化前沿技术研究。
鼓励和支持高等学校、科研机构、企业及其他社会组织通过设立基金、捐赠等方式,加大基础研究和前沿技术研究投入。
第八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围绕高端不锈钢和先进特钢、高端工程装备、绿色果蔬加工、精细化工、健康肉制品、生物制造、轻量化铝基新材料、高端板材和绿色智能家居、智能农机、新能源商用车、新能源、现代医药、精品粮油及深加工等产业的关键环节和重点领域,绘制产业创新图谱,一体化配置项目、人才、平台、资金等资源,综合运用“揭榜挂帅”、合作开发、定向委托等方式,组织开展关键核心技术攻关、产业共性技术研究,提高科研攻关质效和高质量科技供给,推动传统产业转型升级、战略性新兴产业培育壮大和未来产业前瞻布局。
第九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深化科技计划管理改革,建立需求导向和问题导向的科技计划项目形成机制,简化科技计划项目申报验收流程,优化科技计划项目过程管理,推广财政科研项目经费包干制,给予科研单位更多自主权,赋予科研人员更大技术路线决定权和经费使用权,增强科技创新质效。
第十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推动建立有利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机制,培育发展开放互联的技术市场,建立覆盖成果展示、价值评估、技术交易、合作对接、金融服务的综合性科技成果转化服务平台,完善企业技术需求和高校院所可转化科技成果动态征集制度,及时发布技术需求和科技成果清单,促进科技成果供给和需求信息精准对接、高效匹配,提高科技成果转化质效。
鼓励高等学校、科研机构、企业等科技创新主体进入技术市场开展科技成果展示、评价、交易、转化、应用和推广。
第十一条 鼓励高等学校、科研机构、企业和其他社会组织完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制度,建设概念验证中心、中试示范基地、检验检测平台,创办培育技术转移服务机构,建设技术经纪(经理)人队伍,打造科技成果转化专业化力量。
第十二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大科技成果转化应用场景建设和开放力度,支持在公共安全、公共交通、卫生健康、文化旅游、教育、生态环境、商贸物流、现代农业等领域应用新技术、新产品、新模式,推动首台(套)技术装备、首批次新材料、首版次软件、首件套电子产品推广应用,促进科技创新产品推广应用和迭代升级。
第十三条 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应当坚持以科技创新质量、绩效、贡献为核心的科技成果评价导向,构建体现科技成果多元价值的多维分类评价体系,健全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的科技成果权益分配机制,保障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
支持高等学校、科研机构深化职务科技成果赋权改革,完善职务科技成果单列管理制度,赋予职务科技成果完成人所有权或者长期使用权,推广“先使用后付费”等方式将科技成果许可给中小企业使用。
第三章 科技创新主体
第十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以企业为主体的技术创新体系,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支持企业开展科技创新活动,促进创新资源向企业集聚,推动企业成为技术创新决策、科研投入、科研组织和成果转化的主体。
第十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围绕本行政区域重点产业,构建以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型中小企业为基础,以高新技术企业、专精特新企业、单项冠军企业等为骨干的分层分级梯次培育机制,采取培育孵化、科技招引、企业转型等方式,壮大科技型企业群体,重点培育具有影响力和竞争力的科技领军企业、产业链创新链“双链型”企业。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科技企业孵化育成体系建设,支持高等学校、科研机构、企业及其他社会组织投资创办孵化器(加速器)、大学科技园、科技产业园等孵化载体,提供特色化、专业化、全流程服务,增强源头孵化能力。
第十六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强化企业主导的产学研融通创新,构建校企地协同创新机制,推动企业与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合作,组建创新联合体,设立技术研究机构,共同开展技术开发、成果转化、人才培养等科技创新活动,增强企业科技创新能力。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支持产学研合作的长效机制,打造产学研合作交流平台,持续开展“百校千企”产学研合作对接活动,支持企业参加创新创业大赛、科技成果路演、科技合作交流、科技展览展会等,拓展企业集聚科技创新资源渠道。
第十七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以鼓励科技创新为导向的产业类国有企业经营业绩考核评价机制,推动产业类国有企业增加研发投入,加强科技创新能力建设。
支持产业类国有企业建立有利于科技创新的研究开发投入制度、分配制度和考核评价制度,开展有组织的科研活动,推进科研项目组织管理、人才引进培养、科技成果转化、应用场景培育等创新实践。
第十八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持续优化民营经济组织科技创新生态,支持有能力的民营经济组织牵头承担重大科技攻关任务、建设重大科技创新平台,推动公共科技创新服务平台、产业共性技术研发平台等科技创新资源面向民营经济组织开放共享,鼓励基金、银行、担保等金融机构和社会资本加大对民营经济组织的金融投放,增强民营经济组织科技创新能力。
第十九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以科技创新推动传统产业技术改造、设备更新和流程再造,实施“人工智能+”行动,加强数字赋能和智能化改造,推动产业智能化、绿色化、融合化发展。
第四章 科技创新人才
第二十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遵循党管人才原则,建立教育、科技、人才一体推进工作机制,完善人才政策体系,优化人才发展环境,健全引才育才机制,拓展人才引育渠道,坚持全职引进、柔性引进、自主培养相结合,培育壮大科技创新人才队伍。
第二十一条 支持高等学校、科研机构、职业院校、企业等创新主体建立市场化人才发现和引进机制,建设科技领军人才及创新团队、卓越工程师、高技能人才等高层次人才队伍。
鼓励高等学校、科研机构、职业院校与企业建立科技人才双向流动机制,高等学校、职业院校的科技人才经本单位同意,在完成本职工作前提下,可以按照规定创办企业或者到企业兼职、挂职、参与项目合作并取得合法报酬;符合条件的企业科研人员经所在单位同意,可以到高等学校、职业院校兼职从事教学和科研工作。
第二十二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企业科技创新人才培养培训的支持力度,鼓励企业与高等学校、科研机构、职业院校等创新人才引进培养模式,联合引育具有创新精神、实践能力、产业急需紧缺的科技人才,培育引领产业创新发展的科技企业家。
支持临沂大学、青岛理工大学(临沂校区)、临沂工学院等高等学校聚焦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需要,优化产业学科结构,设立现代产业学院,加强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
支持临沂职业学院、临沂科技职业学院、临沂城市职业学院等职业院校与企业合作共建实习(实验)实训基地,组织举办技能大赛、职工创新大赛等活动,建设技能大师工作室等平台,培训提升职工技能。
第二十三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以创新能力、质量、实效、贡献为导向的科技人才评价体系,构建体现知识、技术等创新要素价值的收益分配机制。
支持高等学校、科研机构、企业等用人主体根据技术创新、科技成果转化等活动的不同特点,建立科技人才分类评价机制,构建科研人员收入与岗位职责、工作业绩、实际贡献紧密相关的薪酬激励机制。
第二十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人才创新创业绿色通道,健全人才服务保障体系,为科技创新人才在企业创办、住房、医疗保障、配偶就业、工作许可、出入境等方面提供便利。
第五章 科技创新平台
第二十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围绕产业链布局创新链,布局建设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产业创新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产业技术工程化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新型研发机构及各类公共技术服务平台,构建产业技术研究院体系,推动创新链与产业链深度融合。
第二十六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和推动全国重点实验室、省重点实验室建设,围绕重点产业和细分领域建设市重点实验室,构建布局合理、特色鲜明、梯次衔接的实验室体系。
鼓励各实验室构建产业导向、任务导向的管理体制和运营机制,组织开展高水平应用基础研究,加大关键核心技术攻关,产出重大科技创新成果。
第二十七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重点产业创新发展需要,鼓励高等学校、科研机构、企业等科技创新主体组建产业技术研究院,设立管理制度现代化、运行机制市场化、与产业相匹配的新型研发机构,在建设运营、资源整合、技术研发、人才招引、成果转化等方面予以支持。
支持市外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参与产业技术研究院建设。
第二十八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跨区域科技创新合作平台建设,支持企业在京津冀、长三角、粤港澳大湾区及济南、青岛等科技创新资源集聚区域,设立离岸孵化器、加速器、创业园或研发机构等科创飞地,引进高层次人才、转化科技成果、培育科技型企业。
第二十九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优化科技创新空间布局,高质量建设沂蒙科创城,统筹优化教育、科技、人才、信息、资本等创新资源配置和共享,打造科创地标、孵化平台、开源大脑。
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沂河新区、临港经济开发区应当立足产业布局、功能定位,统筹科技创新资源配置,提升自主创新和辐射带动能力,打造科技创新活力区。
县区应当立足现有产业园区,加大科技创新要素注入,完备科技创新功能,增强创新服务能力,打造引领区域创新发展的科技产业园区。
第三十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科技资源共享机制,推动利用财政性资金形成的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设备等科技创新资源纳入科技资源开放共享平台管理,向社会提供增值服务。
鼓励其他科技资源向社会开放。
第六章 科技创新环境
第三十一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科技创新作为本级财政支出的重点领域,财政科学技术经费投入的增长幅度,应当高于本级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幅度。
加强财政科技创新资金的优化整合和统筹管理,完善分类支持、注重绩效的科技经费分配机制,通过风险补偿、贷款贴息等方式支持科技创新,鼓励采用股权投资、“拨贷”“投贷”联动等方式推动科技成果转化,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第三十二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发挥基金引导撬动作用,加大市场化基金招引力度,引导更多社会资本设立创投基金,形成投早、投小、投长期、投硬科技的基金矩阵,通过股权投资、设立产业子基金或者直接投资等方式,引导其重点投向具有市场前景的中试研发项目、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和科技型企业。
第三十三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完善科技增信、风险分担和补偿机制,建强用好金融授信综合服务平台,创新科技融资模式,建立覆盖科技创新全周期、全链条的金融支撑体系。
鼓励银行机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加强科技金融、融资增信机制建设,开发支持科技创新活动的专属、特色产品,为科技型企业提供贷款、担保等金融服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完善企业上市支持措施,加强分类指导和培育,推动科技型企业境内上市或境外首发上市。
第三十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稳定长效的知识产权发展保障机制,促进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支持高等学校、科研机构、企业等科技创新主体主导或者参与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团体标准的制定和修订,推动科技成果形成相关标准,培育和保护自主品牌、驰名商标、地理标志等,采用知识产权质押等方式转化应用,培育知识产权贯标企业,引导企业建立知识产权管理和应用体系。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完善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快速查处和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维护知识产权人的合法权益。
市、县(区)人民政府知识产权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完善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为高等学校、科研机构、企业及科研人员提供知识产权信息、培训、导航和维权援助等服务。
第三十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大力发展研发设计、知识产权、科技成果转化、检验检测认证等科技服务业,培育壮大科技服务市场主体,引进培养科技服务人才,推动科技服务业向专业化、市场化和价值链高端发展。
第三十六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在全社会弘扬崇尚科学、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勇于创新的社会风尚,弘扬科学家精神、企业家精神和工匠精神,营造激励创新、宽容失败的社会氛围。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科技创新激励机制,对科技创新促进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予以激励。
鼓励社会组织依法依规设立科学技术奖项。
第三十七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科研诚信建设,健全科研诚信管理、信息共享机制,完善科研失信行为调查核实、公开公示、惩戒处理和修复等制度,建立科研诚信档案。
高等学校、科研机构、企业和其他组织等应当将科研诚信工作纳入常态化管理,履行科研诚信管理主体责任,完善科研诚信管理制度,加强科研作风学风建设。
科技人员应当恪守职业道德,遵守科学技术活动管理规范,依法开展科技创新活动。
第三十八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发展科学技术普及事业,加强科学普及资源开发和基础设施建设,开展科学技术普及活动,提高全民科学素质。
鼓励高等学校、科研机构、企业等面向公众开放研发机构、生产设施或者展览场所,建设科学普及教育基地,开展科学普及活动。
科学技术协会应当在科学技术普及、学术交流、科学技术人员自律管理、维护科学技术人员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第三十九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科技创新容错免责机制,对在科技创新过程中做出的决策未能实现预期目标,但符合法律法规、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以及相关决策程序要求,且已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不作负面评价。
对承担财政性资金支持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项目的科研单位和科学技术人员,出现决策失误或者偏差未取得预期成效,但已尽到监督管理职责、履行科研诚信和勤勉尽责义务的,按照规定免除其相关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为了全面促进科学技术进步,推动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深度融合,培育发展新质生产力,加快建设高水平创新型城市和新时代科技强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山东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一、制定条例的必要性
近年来,临沂市委、市人民政府始终把科技创新摆在重要位置,全力打基础、补短板、促转化,促进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深度融合,2025年,全社会研发投入总量达到158亿元、全省第5,连续4年入围国家城市创新能力、创新型城市创新能力“双百强”。通过立法,将我市在科技计划管理改革、成果转化、创新平台建设等方面的成功经验制度化,对于破解体制机制障碍、加快建设高水平创新型城市、培育发展新质生产力具有重大现实意义。
二、条例结构
《临沂市科技创新促进条例》(草案)共分7章40条。
第一章,总则。明确了立法目的与依据,规定了政府及部门的职责分工,强调了党对科技工作的全面领导。
第二章,科技创新与成果转化。提出聚焦本市工业标志性产业链,攻克关键核心技术。规定了科技计划项目相关事宜和完善科技成果转化机制。
第三章,科技创新主体。明确了建立科技型企业梯度培育体系,强化企业科技创新决策主体地位。鼓励国有企业和民营经济开展科技创新。
第四章,科技创新人才。规定了建立教育、科技、人才一体推进机制,鼓励人才双向流动。
第五章,科技创新平台。鼓励组建创新联合体,设立“科创飞地”,谋划建设沂蒙科创城。推动高新区、沂河新区等提升创新能力。
第六章,科技创新环境。规定了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与运用,发展专业化科技服务业。明确了建立科研诚信体系和容错免责机制,弘扬科学家精神等。
第七章,附则,明确了《条例》的施行日期。
三、需要说明的几个问题
(一)关于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科学研究、技术研发、科技成果转化、科学技术普及等科技创新促进活动。重点覆盖了我市绿色果蔬加工、高端板材、新能源、生物医药等标志性产业领域。
(二)关于特色制度设计。针对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条例明确规定推行“揭榜挂帅”制度,并在科研项目经费管理上推广“包干制”,赋予科研人员更大自主权。鼓励我市企业在京津冀、长三角等创新资源富集区设立“科创飞地”,旨在突破地域限制,柔性引进高端人才和成果。
(三)关于容错免责机制。明确规定建立科技创新容错免责机制,对在科技创新过程中做出的决策未能实现预期目标,但符合法律法规、相关决策程序且已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不作负面评价。这一规定旨在为改革创新者撑腰鼓劲,营造鼓励探索、宽容失败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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