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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对法律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的监督和管理,引导和促进法律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依法、自律、诚信执业,提升法律服务质量,推动法律服务行业健康有序高质量发展,根据《律师法》《公证法》《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鉴定机构诚信等级评估办法(试行)》《临沂市中介机构管理办法》《临沂市涉企第三方机构绩效评价方案》等有关规定,我局起草了《临沂市法律服务机构诚信等级评估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通过邮寄信件或者发送电子邮件方式反馈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2026年1月 30日。
通信地址:临沂市兰山区北京路8号市政务服务中心,邮编276001;联系电话:0539-83096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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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司法局
2026年1月22日
临沂市法律服务机构诚信等级评估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法律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的监督和管理,引导和促进法律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依法、自律、诚信执业,提升法律服务质量,推动法律服务行业健康有序高质量发展,根据《律师法》《公证法》《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鉴定机构诚信等级评估办法(试行)》《临沂市中介机构管理办法》《临沂市涉企第三方机构绩效评价方案》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法律服务机构是指临沂市行政区域内依法注册登记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公证机构、司法鉴定机构、律师事务所。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诚信等级评估是指司法行政机关依照本办法规定的评估内容和标准,对法律服务机构诚信执业状况进行评估,并评定相应等级的活动。
第四条 法律服务机构诚信等级评估应当坚持分级负责、综合评定、公开公正、动态管理、差异化原则。
第五条 法律服务机构诚信等级评估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以上一年度的执业情况等为依据,评估应当在6月底前完成。
第二章 评估内容和程序
第六条 法律服务机构诚信等级评估基础指标,包括以下内容:
(一)党的建设情况;
(二)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情况;
(三)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情况;
(四)服务质量和效果;
(五)接受司法行政机关、行业协会监督管理情况;
(六)履行内部管理职责情况;
(七)执业公示情况。
第七条 法律服务机构诚信等级评估加分指标,包括以下内容:
(一)开展和参加公益活动情况;
(二)获得市级以上表彰奖励情况;
(三)其他情况。
第八条 基础指标和加分指标总分为100分,基础指标分值85分,加分指标15分。
第九条 法律服务机构诚信等级评估采用扣分制和加分制相结合的原则。扣分制适用于基础指标内容的评估,在基础指标分值的基础上进行相应扣减;加分制适用于加分指标内容的评估,根据加分指标进行相应加分。
第十条 同一情形,符合两个以上扣分项目的,按最高分值扣分。
同一情形,符合两个以上加分项目的,按最高分值加分。
第十一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公证机构、律师事务所诚信等级评估工作按照法律服务机构自查自评、县(区)级司法行政机关初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综合评估确定等步骤进行。司法鉴定机构诚信等级评估工作根据《司法鉴定机构诚信等级评估办法(试行)》规定执行。
司法行政机关在开展诚信等级评估工作时,应当征求法律服务机构行业协会的意见。
第十二条 拟确定的评估结果应当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日。公示期内,法律服务机构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向司法行政机关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 法律服务机构诚信等级按得分高低分为A、B、C和D四级,具体标准如下:
(一)A级,信用得分90分(含)以上;
(二)B级,信用得分80分及以上至90分(不含)以下;
(三)C级,信用得分70分及以上至80分(不含)以下;
(四)D级,信用得分70分(不含)以下。
第十四条 法律服务机构存在以下情形的,直接评定为D级:
(一)构成单位犯罪的,或者机构从业人员在执业过程中构成犯罪的;
(二)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
(三)被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责令暂停从事业务的;
(四)不能保持法律规定的法定设立条件的;
(五)放任、纵容、袒护本机构执业人员和实习人员在执业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以欺骗或者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
(七)报送的评估材料经查实有虚假内容或者瞒报的;
(八)拒不履行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的;
(九)除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拒绝参加诚信等级评估的;
(十)其他严重违法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情形的。
第十五条 法律服务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不予评定诚信等级:
(一)审核登记未满一年的;
(二)经司法行政机关同意,超过一年未开展相关业务的;
(三)存在其他特殊情形的。
第十六条 法律服务机构出现影响诚信等级的重大事项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及时组织重新评估,及时公布更新评估结果。
第三章 结果运用
第十七条 法律服务机构诚信等级评估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十八条 市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根据法律服务机构诚信等级评估情况,建立诚信档案,及时将法律服务机构诚信等级评估结果及有关信息共享至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
第十九条 评估结果为A的法律服务机构,同等条件下可优先被推荐参评奖励、推送使用部门等。在开展日常执法检查和“双随机”抽查时,可减少检查频次。
评估结果为B的法律服务机构,在下一个信用周期内,按常规频次开展日常抽查检查,督促其依法诚信执业。
评估结果为C的法律服务机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约谈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强化日常巡查检查。
评估结果为D的法律服务机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并加强监管。整改完成后,应当对其重新进行评估。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26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1年 月 日。
附件: 1.临沂市基层法律服务所诚信等级评估量化表
2.临沂市公证机构诚信等级评估量化表
3.临沂市律师事务所诚信等级评估量化表
附件1
临沂市基层法律服务所诚信等级评估量化表
( 年 月至 年 月)
机构名称 机构名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核准日期 | 住 所 | ||||||||
评估指标 | 分值 | 量化标准 | 扣(加)分 原因及分值 | 自查 得分 | 初评 得分 | 评定 得分 | |||
基 础 指 标 ︵ 85 ︶ 分 | 党的建设 工作 | 5 | 1.党组织不健全的,扣2分; 2.党的组织生活未正常开展的,扣2分; 3.未按党章党规行使党员权利、履行党员义务的,扣1分; 4.党组织班子成员、党建工作联络员参与机构重大决策制度不健全的,扣1分; 5.其他党的建设工作要求未落实的,扣1分。
| ||||||
遵守 法律、法 规、规章 、规范 性文件、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 25 |
1.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受到停止执业、撤销执业登记行政处罚的,每次(人)扣15分; 2.受到警告、罚款处罚的,每次(人)扣5分; 3.受到行业惩戒的,每次(人)扣5分; 4.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受到责任投诉,经落实情况属实的,每次(人)扣5分; 5.有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尚不构成行政处罚或行业惩戒被责令整改的,每次(人)扣 1分,累计扣分不超过5分。 6.基层法律服务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为招揽业务而夸大法律服务效果或承诺法律服务结果的,扣5分; 7.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的,扣5分; 8.违反保密和回避规定的,扣5分; 9.具有支付回扣、介绍费、进行虚假宣传、恶意降低收费标准等不正当行为的,扣5分; 10.存在其他违反职业道德和(或)执业纪律行为的,每项扣3分。 | |||||||
基 础 指 标 ︵ 85 ︶ 分 | 服务质量和效果 | 30 | 1.未认真听取委托人意见的,扣5分; 2.未及时沟通案件进展情况的,扣3分; 3.未履行风险告知义务的,扣3分; 4.存在重大代理瑕疵的,扣10分; 5.因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扣15分; 6.未按照委托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扣10分。 7.法律事务办结后,未立案归档的,扣3分。
| ||||||
接受司 法行政 机关、行 业协会 管理监督 | 10 | 1.不配合司法行政机关依法进行监督检查的,扣5分; 2.未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扣3分; 3.采取提供虚假材料等手段弄虚作假的,扣3分; 4.未按要求参加司法行政机关、行业协会组织的会议、培训等活动的,每次(人) 扣1分,累计扣分不超过5分; 5.未按照规定时限上报各类报表、总结等业务资料的,每次扣1分,累计扣分不超过5分; 6.存在其他不接受司法行政机关、行业协会管理监督行为的,每次扣1分,累计扣分不超过5分。 | |||||||
履行内部管理职责 | 10 | 1.未建立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聘用管理制度、学习制度、财务制度,未建立统一收案、统一收费、统一开票、统一委派、统一签订书面委托代理合同制度,未建立利益冲突审查机制,未建立重大疑难复杂案件集体讨论、社会敏感案件汇报制度,未建立档案管理、错案追究等内部管理制度的,每少一项扣1分,制度未落实和执行的,每项扣2分; 2.不遵守协会制度的,扣5分; 3.未按照核准的名称制作、使用印章、牌匾标识的,每项扣2分; 4.未按章程定期召开合伙人会议、研究所内重大事务的,扣5分; 5.违规设立、变更执业地点、接待站点的,扣5分; 6.未按规定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日常管理松懈、混乱,造成基层法律服务所不能运转的,扣5分; 7.存在其他违反管理职责和义务的,每项扣2分。 | |||||||
执业公示 | 5 | 1.未公示基层法律服务所业务范围和《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证(正本)》的,扣2分; 2.未公示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相关信息的,扣2分; 3.未公示业务办理流程、收费标准、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投诉监督电话的,每项扣1分; 4.存在其他违反执业公示义务的,扣1分。 | |||||||
加分指标 | 15 | 1.积极参加公益活动的,每项加1分,累计加分不超过3分; 2.获得国家级表彰奖励的,每次加3分;获得省级表彰奖励的,每次加2分;获得市级表彰奖励的每次加1分;累计加分不超过4分。 3.主持国家级科研项目或行业标准的,每项加3分;省部级科研项目或行业标准的,每项加2分;市级科研项目及地方或团体标准的,每项加1分;正式出版专业著作的,每部加2分;在期刊发表论文的,每篇加1分; 4.被国家级新闻媒体报道宣传表扬的,加3分;被省级新闻媒体报道宣传表扬的,加2分;被市级新闻媒体报道宣传表扬的,加1分; 5.司法建议被市级以上司法行政机关采纳的,每个加1分,累计加分不超过3分; 6.在特殊时期,对社会、行业做出重大贡献,应该予以重点表彰奖励的,每项加2分。
加分情形应与基层法律服务工作相关。 | |||||||
受行业惩戒或行政处罚情况备注 | |||||||||
注:1.单项量化标准合计加分或扣分不得超过评估指标总分值; 2.单个评估指标内加分或扣分情形,以分值最高计,不重复加分或扣分。 | |||||||||
基层法律服务所 自评意见 |
经自查,我机构得分为: 分。
(盖 章)
年 月 日
| ||||||||
县(区)级司法行政机关初评意见 |
经初评,该机构得分为: 分,初评结果为: 。
(盖 章)
年 月 日
| ||||||||
市级司法行政机关 评估结果 |
经评定,该机构得分为: 分,评估结果为: 。
(盖 章)
年 月 日
| ||||||||
附件2
临沂市公证机构诚信等级评估量化表
( 年 月至 年 月)
机构名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评估指标 | 分值 | 量化标准 | 扣(加)分 原因及分值 | 自查 得分 | 初评 得分 | 评定 得分 | |||
基 础 指 标 ︵ 85 ︶ 分 | 党的建设 工作 | 10 | 1.党组织不健全的,扣10分; 2.党的组织生活未正常开展的,扣3分; 3.未按党章党规行使党员权利、履行党员义务的,扣3分; 4.党组织班子成员、党建工作联络员参与机构重大事项决策制度不健全的,扣3分; 5.其他党的建设工作要求未落实的,扣3分。 | ||||||
遵守 法律、法 规、规章 、规范 性文件、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 25 | 1.公证员受到停止执业、撤销执业登记行政处罚的,每次(人)扣15分; 2.受到警告、罚款处罚的,每次(人)扣5分; 3.受到行业惩戒的,每次(人)扣5分; 4.有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尚不构成行政处罚或行业惩戒被责令整改的,每次(人)扣 1分,累计扣分不超过5分; 5.为不真实、不合法的事项出具公证书的,扣10分; 6.违反执业保密和法定回避规定的,扣5分; 7.存在诋毁其他公证机构、公证员或者支付回扣、佣金、恶意降低收费标准等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扣5分; 8.以咨询点、接待点等名义变相设立分支机构或办证点的,扣5分; 9.存在其他违反职业道德或执业纪律行为的,每项扣3分。 | |||||||
基 础 指 标 ︵ 85 ︶ 分 | 服务质量和效果 | 25 | 1.违反公证时限造成不良影响的,扣5分; 2.无正当理由,推诿拒绝办理公证的,扣5分; 3.未依照公证程序规则进行公证的,扣3分,造成不良影响的,扣5分; 4.未按规定要求统一使用公证综合业务办理系统并及时准确上传公证登记簿的,扣5分; 5.在省、市公证质量检查中出现“偏离规范”或“背离合规”卷宗的,扣5分; 6.使用未经审查与核实的证明材料的,扣3分;造成不良影响的,扣5分; 7.违反“五不准”规定,办理公证事项的,每次(人)扣5分; 8.存在其他违反公证程序规则情形的,每项扣3分。
遵守 法律、法 规、规章 和规范 性文件 15 司法鉴定人受到停止执业、撤销登记行政处罚的,每次(人)扣10分; 受到警告、罚款处罚的,每次(人)扣5分; 受到行业惩戒的,每次(人)扣5分; 有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尚不构成行政处罚或行业惩戒被通报批评、责令整改的,每次(人)扣 1分,累计扣分不超过5分。
遵守职 业道德 和执业 纪律 15 1.机构管理人员、司法鉴定人为招揽业务而夸大鉴定效果或承诺鉴定结杲的,扣5分; 2.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作证的,扣5分; 3.违反保密和回避规定的,扣5分; 4.具有支付回扣、介绍费、进行虚假宣传、恶意降低收费标准等不正当行为的,扣5分; 5.以咨询点、接待点等名义变相设立分支机构或受理鉴定委托的,扣5分; 6.存在其他违反职业道德和(或)执业纪律行为的,每项扣3分。
执行司 法鉴定 程序、标 准和技 术规范 15 违反鉴定时限造成不良影响的,扣5分; 不按委托事项进行鉴定的,扣5分; 3.未依照鉴定程序和操作规范实施鉴定,扣3分,造成不良影响的,扣5分; 4.受理鉴定用途不合法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扣5分; 5.鉴定要求不符合司法鉴定执业规则或标准、技术规范的鉴定委托的,扣5分; 6.采集数据资料失实、不全面,或者应当进行检查、检验而未检查、检验的,扣5分; 7.接收和使用未经委托人认可的鉴定材料的扣3份;造成不良影响的,扣5分; 8.组织无司法鉴定人资质的人员开展鉴定业务的,每次(人)扣5分; 9.存在其他违反司法鉴定程序、标准和技术规范情形的,每项扣3分。
接受司 法行政 机关、行 业协会 管理 监督 15 不配合司法行政机关依法进行监督检查的,扣5分; 未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扣3分; 3.采取提供虚假材料等手段弄虚作假的,扣3分; 4.机构管理人员、司法鉴定人未按要求参加司法行政机关、行业协会组织的会议、培训等活动的,每次(人) 扣3分,累计扣分不超过5分; 5.未按照规定时限上报各类报表、总结等业务资料的,每次扣3分,累计扣分不超过5分; 6.未按要求通过相应执业类别检测实验室资质认定或实验室认可的,扣5分; 7.存在其他不接受司法行政机关、行业协会管理监督行为的,每次扣3分,累计扣分不超过5分。
履行内部管理职职 10 1.未建立鉴定人管理、鉴定人助理及聘用人员管理、财务管理、鉴定收费管理、鉴定质量管理、重大疑难 复杂案件集体讨论、鉴定复核、档案管理、设备管理、投诉核查、错鉴纠错、错鉴内部责任追究等内部管理制度的,每却少一项扣1份,制度未落实和执行的,每项扣2分; 2.不遵守协会制度的,扣5分; 3.未按照核准的名称制作、使用印章、牌匾标识的,每项扣2分; 4.未依照技术规范保管和使用鉴定材料和鉴定档案的,扣2分,造成不良后杲的,扣5分; 5.拒绝履行司法鉴定法律援助义务的,扣2分; 6.未依照《司法鉴定文书格式》要求制作鉴定文书的,扣2分; 7.存在其他违反管理职责和义务的,每项扣2分。
执业公示 5 1.未公示司法鉴定机构的业务范围和《司法鉴定许可证(正本)》证书的,扣2分; 2.未公示司法鉴定人姓名、职称、执业类别和执业证号的,扣2分; 3.未公示委托、受理和鉴定流程的,扣1分; 4.未公示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扣1分; 5.未公示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投诉监督电话的,扣1分; 6.未公示鉴定风险告知、执业承诺的,扣1分; 7.存在其他违反执业公示义务的,扣1分。
加分指标 15 1.积极参加公益活动的,每项加0.5分,累计加分不超过3分; 2.主持国家级科研项目或国家标准的,每项加2分;省部级科研项目或行业标准的,每项加1分;地市级 科研项目及地方或团体标准的,每项加0.5分;正式出版专业著作的,每部加1分;在期刊发表论文的, 每篇加0.5分;获得授权专利、软件著作权的,每项加0.5分,累计加分不超过3分; 3.在能力验证中取得满意结果的,每项加0.5分,累计加分不超过3分; 4.建设与司法行政机关互联互通的司法鉴定信息系统的,加1分; 5.司法鉴定案例被司法部或省级司法行政机关采纳的,每个加0.5分,累计加分不超过3分; 6.获国家级表彰奖励的,每项加2分;获省部级表彰奖励的,每项加1分,累计加分不超过2分。 加分情形应与司法鉴定相关。
受行业惩罚或行政处罚情况备注
注:1.单项量化标准合计加分或扣分不得超过评估指标总分值; 2.单个评估指标内加分或扣分情形,以分值最高计,不重复加分或扣分
司法鉴定机构 自评意见
经自查,我机构得分为: 分。 (盖 章) 年 月 日
市司法局 评估意见
经评定,该机构得分为: 分,评估结果为: 。 (盖 章) 年 月 日
附件2 临沂市律师事务所诚信等级评估量化表 ( 年 月至 年 月) 律所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首次获准 登记日期
许可证有效期
评估指标 分值 量化标准 扣(加)分 原因及分值 自查 得分 初评 得分 评定 得分
基础指标(85分) 党的 建设 工作 10 1.党组织不健全的,扣5分; 2.党的组织生活未正常开展的,扣3分; 3.未按党章党规行使党员权利、履行党员义务的,扣3分; 4.党组织班子成员、党建工作联络员参与机构重大事项决策制度不健全的,扣3分; 5.其他党的建设工作要求未落实的,扣3分。
遵守 法律、法 规、规章 和规范 性文件 15 1.律师受到停止执业、撤销登记行政处罚的,每次(人)扣10分; 2.受到警告、罚款处罚的,每次(人)扣5分; 3.受到行业惩戒的,每次(人)扣5分; 4.有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尚不构成行政处罚或行业惩戒被通报批评、责令整改的,每次(人)扣1分,累计扣分不超过5分。
遵守职 业道德 和执业 纪律 15 1.律师事务所、律师为招揽业务而夸大法律服务效果或承诺法律服务结果的,扣5分; 2.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的,扣5分; 3.违反保密和回避规定的,扣5分; 4.具有支付回扣、介绍费、进行虚假宣传、恶意降低收费标准等不正当行为的,扣5分; 5.存在其他违反职业道德和(或)执业纪律行为的,每项扣3分。
业务规范 15 1.违反《律师法》规定的业务范围开展业务的,扣5分; 2.未制定本所律师担任法律顾问,办理刑事案件、民事案件、行政案件、非诉讼业务等操作规程,未认真组织实施的,每项扣1分; 3.代理重大案件、群体案件、涉黑案件,未及时向主管司法行政部门和律师协会报告备案的,每项扣2分; 4.未建立重大、疑难案件集体讨论机制的,扣2分; 5.未按要求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值班、法律援助、法律服务热线等工作的,每项扣1分; 6.未有效开展社会公益活动的,如面向社会的法治宣传、捐资助学、助残、救灾等,每项扣1分。
接受司 法行政 机关、行 业协会 管理 监督 15 1.不配合司法行政机关依法进行监督检查的,扣3分; 2.未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扣2分; 3.采取提供虚假材料等手段弄虚作假的,扣2分; 4.律所管理人员、合伙人等未按要求参加司法行政机关、行业协会组织的会议、培训等活动的,每次(人) 扣1分,累计扣分不超过5分; 5.未按照规定时限上报各类报表、总结等业务资料的,每次扣1分,累计扣分不超过3分; 6.存在其他不接受司法行政机关、行业协会管理监督行为的,每次扣1分,累计扣分不超过3分。
履行内部管理职职 10 1.未覆行统一收案,统一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代理合同,统一收费并向当事人出具正式发票,每项扣1分; 2.未建立利益冲突审查机制的,扣2分; 3.律师事务所、律师未依法纳税,有偷漏税情况发生的,每项扣2; 4.未按规定统一参加律师执业责任保险的,扣1分; 5.律师事务所负责人未按职责规定履行管理责任;未建立聘用律师、辅助人员、实习人员管理制度,未依法与聘用律师、辅助人员、实习人员签订合同或协议并加强管理并覆行相关义务的,每项扣1分; 6.未建立档案室或配备专门档案柜,未建立本所律师个人执业档案的,每项扣1分; 7.未根据章程规定,建立健全相应各项规章制度的,每项扣2分。
执业公示 5 1.未在显著位置悬挂本所执业许可证、税务登记证的,每项扣1分; 2.未公示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和标准的,每项扣1分; 3.未公示本所律师相关信息、业务办理流程的,每项扣2分; 4.未公示投诉电话、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等,每项扣2分; 5.存在其他违反管理职责和义务的,每项扣2分; 6.存在其他违反执业公示义务的,扣1分。
加分指标 15 1.积极参加公益活动的,所内律师人均公益法律服务时长50-100小时的,加1分,100小时至150小时的,加3分,超过150小时的,加5分; 2.主持国家级科研项目或国家标准的,每项加2分;省部级科研项目或行业标准的,每项加1分;地市级 科研项目及地方或团体标准的,每项加0.5分;正式出版专业著作的,每部加1分;在期刊发表论文的, 每篇加0.5分;获得授权专利、软件著作权的,每项加0.5分,累计加分不超过5分; 3.相关案例被司法部或省级司法行政机关采纳的,每个加0.5分,累计加分不超过3分; 4.获国家级表彰奖励的,每项加2分;获省部级表彰奖励的,每项加1分,累计加分不超过2分。 加分情形应与律师业务相关。
受行业惩罚或行政处罚情况备注
注:1.单项量化标准合计加分或扣分不得超过评估指标总分值; 2.单个评估指标内加分或扣分情形,以分值最高计,不重复加分或扣分。
律师事务所 自评意见
经自查,我律师事务所得分为: 分。 (盖 章) 年 月 日
主管司法行政机关 初评意见
经初评,该律师事务所得分为: 分,初评结果为: 。 (盖 章)
年 月 日
市级司法行政机关 评估意见
经评定,该律师事务所得分为: 分,评估结果为: 。
(盖 章)
年 月 日
附件3 临沂市基层法律服务所诚信等级评估量化表 ( 年 月至 年 月) 机构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核准日期
住 所
评估指标 分值 量化标准 扣(加)分 原因及分值 自查 得分 初评 得分 评定 得分
基础指标(85分) 党的 建设 工作 10 1.党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组织生活未正常开展的,扣5分; 2.党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未按党章党规行使党员权利、履行党员义务的,每次(人)扣3分; 3.党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违反《党章》和党内法规、党的纪律的,每次(人)扣5分; 4.党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不积极参加组织生活的,每次(人)扣3分; 5.其他党的建设工作要求未落实的,每次(人)扣3分。
遵守 法律、法 规、规章 和规范 性文件 15 1.基层法律服务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不满3名的,扣10分; 2.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受到刑罚、行政处罚、停止执业的,每次(人)扣10分; 3.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受到责任投诉,经落实情况属实的,每次(人)扣5分; 4.有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尚不构成行政处罚或行业惩戒被通报批评、责令整改的,每次(人)扣 2分,累计扣分不超过6分。
遵守职 业道德 和执业 纪律 25 1.超越业务范围和诉讼代理执业区域的,每次(人)扣5分; 2.以贬低他人、抬高自己、虚假承诺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的,每次(人)扣5分; 3.曾担任法官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担任原任职法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的,每次(人)扣5分; 4.同时在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律师事务所或者公证机构执业,或者同时在两个以上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的,每次(人)扣5分; 5.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每次(人)扣3分; 6.明知委托人的要求是非法的、欺诈性的、仍为其提供帮助的,每次(人)扣3分; 7.在代理活动中超越代理权限或者滥用代理权,侵犯被代理人合法利益的,每次(人)扣3分; 8.在同一诉讼、仲裁、行政裁决中,为双方当事人或者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理的,每次(人)扣3分; 9.不遵守与当事人订立的委托合同,拒绝或者疏怠履行法律服务义务,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的,每次(人)扣3分; 10.在调解、代理、法律顾问等执业活动中压制、侮辱、报复当事人,造成恶劣影响的,每次(人)扣3分;
11.不按规定接受年度考核,或者在年度考核中弄虚作假的,每次(人)扣3分; 12.泄露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每次(人)扣3分; 13.以影响案件审判、仲裁或者行政裁定结果为目的,违反规定会见有关司法、仲裁或者行政执法人员,或者向其请客送礼的,每次(人)扣3分; 14.私自接受委托承办法律事务,或者私自收取费用,或者向委托人索要额外报酬的,每次(人)扣3分; 15.在代理活动中收受对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财务或者与其恶意串通,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的,每次(人)扣3分; 16.违反司法、仲裁、行政执法工作有关制度规定,干扰或者阻碍司法、仲裁、行政执法工作正常进行的,每次(人)扣3分; 17.泄露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的,每次(人)扣3分; 18.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故意协助委托人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每次(人)扣3分; 19.向有关司法人员、仲裁员或者行政执法人员行贿、介绍贿赂、或者指使、诱导委托人向其行贿的,每次(人)扣3分; 20.法律、法规、规章、协会规定的应予处罚的其他行为,每次(人)扣3分。
接受司 法行政 机关、行 业协会 监督 管理 15 1.不配合司法行政机关依法进行监督检查的,扣5分; 2.未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扣3分; 3.采取提供虚假材料等手段弄虚作假的,扣3分; 4.未按要求参加司法行政机关、行业协会组织的会议、培训等活动的,每次(人) 扣3分,累计扣分不超过6分; 5.未按照规定时限上报各类报表、总结等业务资料的,每次扣3分,累计扣分不超过6分; 6.存在其他不接受司法行政机关、行业协会管理监督行为的,每次扣3分,累计扣分不超过6分。
履行内部管理职责 15 1.未建立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聘用管理制度、学习制度、财务制度,未建立统一收案、统一收费、统一开票、统一委派、统一签订书面委托代理合同制度,未建立利益冲突审查机制,未建立重大疑难复杂案件集体讨论、社会敏感案件汇报制度,未建立档案管理、错案追究等内部管理制度的,每却少一项扣1份,制度未落实和执行的,每项扣2分; 2.不遵守协会制度的,每次每项扣5分; 3.未按照核准的名称制作、使用印章、牌匾标识的,每项扣2分; 4.未按章程定期召开合伙人会议、研究所内重大事务,征求聘用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意见的,扣5分; 5.违规设立、变更执业地点、接待站点等违规行为的,扣5分; 6.未按规定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日常管理松懈、混乱,造成所不能运转的,扣5分; 7.存在其他违反管理职责和义务的,每项扣2分。
执业公示 5 1.未公示基层法律服务所业务范围和《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证(正本)》的,扣2分; 2.未公示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相关信息的,扣2分; 3.未公示业务办理流程、收费标准、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投诉监督电话的,每项扣1分; 4.存在其他违反执业公示义务的,扣1分。
加分指标 15 1.积极参加公益活动的,每项加1分,累计加分不超过3分; 2.获得国家级表彰奖励的,每次加3分,获得省级表彰奖励的,每次加2分,获得市级表彰奖励的每次加1分; 3.主持国家级科研项目或行业标准的,每项加3分;省部级科研项目或行业标准的,每项加2分;市级科研项目及地方或团体标准的,每项加1分;正式出版专业著作的,每部加2分;在期刊发表论文的,每篇加1分; 4、被国家级新闻媒体报道宣传表扬的,加3分;被省级新闻媒体报道宣传表扬的,加2分;被市级新闻媒体报道宣传表扬的,加1分; 5.司法建议被市级以上司法行政机关采纳的,每个加1分,累计加分不超过3分; 6.在特殊时期,对社会、行业做出重大贡献,应该予以重点表彰奖励的,每项加2分;
直接评定为D级 1.构成单位犯罪的,或者机构从业人员在执业过程中构成犯罪的; 2.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 3.被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责令暂停从事业务的; 4.以欺骗或者贿赂等不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 5.报送的评估材料经查实有虚假内容或者瞒报的; 6.拒不履行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的; 7.除以上情况,拒绝参加诚信等级评估的; 8.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情形的。
暂不予评定诚信等级 审核等级未满一年的; 经司法行政机关同意,超过一年未开展相关业务的; 存在其他特殊情形的。
受行业惩罚或行政处罚情况备注
注:1.单项量化标准合计加分或扣分不得超过评估指标总分值; 2.单个评估指标内加分或扣分情形,以分值最高计,不重复加分或扣分
基层法律服务所 自评意见
经自查,我机构得分为: 分。 (盖 章) 年 月 日
市司法局 评估意见
经评定,该机构得分为: 分,评估结果为: 。 (盖 章) 年 月 日
附件4 临沂市公证机构诚信等级评估量化表 ( 年 月至 年 月) 机构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评估指标 分值 量化标准 扣(加)分 原因及分值 自查 得分 初评 得分 评定 得分
基础指标(85分) 党的 建设 工作 10 1.党组织不健全的,扣5分; 2.党的组织生活未正常开展的,扣3分; 3.未按党章党规行使党员权利、履行党员义务的,扣3分; 4.党组织班子成员、党建工作联络员参与机构重大事项决策制度不健全的,扣3分; 5.其他党的建设工作要求未落实的,扣3分。
遵守 法律、法 规、规章 和规范 性文件 15 1.公证员受到停止执业、吊销执业证书行政处罚的,每次(人)扣10分; 2.受到警告、罚款处罚的,每人(次)扣5分; 3.受到行业惩戒的,每人(次)扣5分; 4.有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尚不构成行政处罚或行业惩戒被通报批评、责令整改的,每人(次)扣 1分,累计扣分不超过5分。
遵守职 业道德 和执业 纪律 15 1.为不真实、不合法的事项出具公证书的,扣5分; 2.违反执业保密和法定回避规定的,扣5分; 3.存在诋毁其他公证机构、公证员或者支付回扣、佣金、恶意降低收费标准等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扣5分; 4.以咨询点、接待点等名义变相设立分支机构或办证点的,扣5分; 5.存在其他违反职业道德和(或)执业纪律行为的,每项扣3分。
执行公证 程序规则、标 准和技 术规范 15 违反公证时限造成不良影响的,扣5分; 无正当理由,推诿拒绝办理公证的,扣5分; 3.未依照公证程序规则进行公证的,扣3分,造成不良影响的,扣5分; 4.未按规定要求统一使用公证综合业务办理系统并及时准确上传公证登记簿的,扣5分; 5.在省、市公证质量检查中出现“偏离规范”或“背离合规”卷宗的,扣5分; 6.使用未经审查与核实的证明材料的扣3份;造成不良影响的,扣5分; 7.违反“五不准”规定,办理公证事项的,每人(次)扣5分; 8.存在其他违反公证程序规则情形的,每项扣3分。
接受司 法行政 机关、行 业协会 管理 监督 15 不配合司法行政机关依法进行监督检查的,扣5分; 无正当理由未按时完成司法行政机关、公证协会交办的任务,或者完成任务质量较差的,扣5分; 未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扣3分; 4.采取提供虚假材料等手段弄虚作假的,扣3分; 5.机构管理人员、公证人员未按要求参加司法行政机关、行业协会组织的会议、培训、理论研讨等活动的,每人(次) 扣3分,累计扣分不超过5分; 6.未按照规定时限上报各类报表、总结等业务资料的,每次扣3分,累计扣分不超过5分; 7.存在其他不接受司法行政机关、行业协会管理监督行为的,每次扣3分,累计扣分不超过5分。
履行内部管理职责 10 1.未建立公证人员管理、财务管理、公证收费管理、公证质量管理、重大疑难复杂案件集体讨论、公证质检审批、档案管理、公证专用水印纸管理、首问负责、公证服务承诺、公证复查、投诉处理、执业过错责任追究等内部管理制度的,每缺少一项扣1分,制度未落实和执行的,每项扣2分; 2.不遵守协会制度的,扣5分; 3.未按照核准的名称制作、使用印章、牌匾标识的,每项扣2分; 4.拒绝履行公证法律援助义务的,扣2分; 5.未依照《公证书制作规范》要求制作公证文书的,扣2分; 6.存在其他违反管理职责和义务的,每项扣2分。
执业公示 5 1.未公示公证机构的业务范围和公证机构执业证书的,扣2分; 2.未公示公证员基本信息的,扣2分; 3.未公示公证办理流程的,扣1分; 4.未公示公证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扣1分; 5.未公示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投诉监督电话的,扣1分; 6.未公示公证风险告知、服务承诺的,扣1分; 7.存在其他违反执业公示义务的,扣1分。
加分指标 15 1.积极参加公益活动的,每项加0.5分,累计加分不超过2分; 2.开展绿色继承、在线公证、司法辅助、不动产业务联办等业务创新的,每项加1分,累计加分不超过3分; 3.公证案例被司法部或省级司法行政机关采纳的,每个加0.5分,累计加分不超过3分; 4.参加行业协会组织的评选活动,获市协会表彰的,每项加0.5分;获省协会表彰的,每项加1分;获中公协表彰的,每项加2分;累计加分不超过3分; 5.获国家级表彰奖励的,每项加3分;获省部级表彰奖励的,每项加2分;获地市级表彰奖励的,每项加1分;累计加分不超过4分。 加分情形应与公证工作相关。
受行业惩罚或行政处罚情况备注
则情形的,每项扣3分。 | ||||||
接受司 法行政 机关、行 业协会 管理监督 | 10 | 1.不配合司法行政机关依法进行监督检查的,扣5分; 2.无正当理由未按时完成司法行政机关、公证协会交办的任务,或者完成任务质量较差的,扣5分; 3.未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扣3分; 4.采取提供虚假材料等手段弄虚作假的,扣3分; 5.机构管理人员、公证人员未按要求参加司法行政机关、行业协会组织的会议、培训、理论研讨等活动的,每次(人) 扣1分,累计扣分不超过5分; 6.未按照规定时限上报各类报表、总结等业务资料的,每次扣1分,累计扣分不超过5分; 7.存在其他不接受司法行政机关、行业协会管理行为的,每次扣1分,累计扣分不超过5分。 | |||||||
履行内部管理职责 | 10 | 1.未建立公证人员管理、财务管理、公证收费管理、公证质量管理、重大疑难复杂案件集体讨论、公证质检审批、档案管理、公证专用水印纸管理、首问负责、公证服务承诺、公证复查、投诉处理、执业过错责任追究等内部管理制度的,每缺少一项扣1分,制度未落实和执行的,每项扣2分; 2.不遵守协会制度的,扣5分; 3.未按照核准的名称制作、使用印章、牌匾标识的,每项扣2分; 4.拒绝履行公证法律援助义务的,扣2分; 5.未依照《公证书制作规范》要求制作公证文书的,扣2分; 6.存在其他违反管理职责和义务的,每项扣2分。 | |||||||
执业公示 | 5 | 1.未公示公证机构的业务范围、公证机构执业证书的,每项扣1分; 2.未公示公证员基本信息的,扣2分; 3.未公示公证办理流程的,扣1分; 4.未公示公证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扣1分; 5.未公示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投诉监督电话的,每项扣1分; 6.未公示公证风险告知、服务承诺的,扣1分; 7.存在其他违反执业公示义务的,扣1分。 | |||||||
加分指标 | 15 | 1.积极参加公益活动的,每项加0.5分,累计加分不超过2分; 2.开展绿色继承、在线公证、司法辅助、不动产业务联办等业务创新的,每项加1分,累计加分不超过3分; 3.公证案例被司法部或省级司法行政机关采纳的,每个加0.5分,累计加分不超过3分; 4.参加行业协会组织的评选活动,获市协会表彰的,每项加0.5分;获省协会表彰的,每项加1分;获中公协表彰的,每项加2分;累计加分不超过3分; 5.获国家级表彰奖励的,每项加3分;获省部级表彰奖励的,每项加2分;获地市级表彰奖励的,每项加1分;累计加分不超过4分; 6.在中国公证杂志上发表文章,每篇加0.5分;山东公证杂志上发表文章,每篇加0.3分。
加分情形应与公证工作相关。 | |||||||
受行业惩戒或行政处罚情况备注 | |||||||||
注:1.单项量化标准合计加分或扣分不得超过评估指标总分值; 2.单个评估指标内加分或扣分情形,以分值最高计,不重复加分或扣分。 | |||||||||
公证机构 自评意见 |
经自查,我机构得分为: 分。
(盖 章)
年 月 日
| ||||||||
县(区)级司法 行政机关初评意见 |
经初评,该机构得分为: 分,初评结果为: 。
(盖 章)
年 月 日 | ||||||||
市级司法行政机关 评估结果 |
经评定,该机构得分为: 分,评估结果为: 。
(盖 章)
年 月 日 | ||||||||
附件3
临沂市律师事务所诚信等级评估量化表
( 年 月至 年 月)
律所名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首次获准 登记日期 | 许可证有效期 | ||||||||
评估指标 | 分值 | 量化标准 | 扣(加)分 原因及分值 | 自查 得分 | 初评 得分 | 评定 得分 | |||
基 础 指 标 ︵ 85 ︶ 分 | 党的建设 工作 | 10 | 1.党组织不健全的,扣5分; 2.党的组织生活未正常开展的,扣3分; 3.未按党章党规行使党员权利、履行党员义务的,扣3分; 4.党组织班子成员、党建工作联络员参与机构重大事项决策制度不健全的,扣3分; 5.其他党的建设工作要求未落实的,扣3分。 | ||||||
遵守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 25 | 1.律师受到停止执业、撤销登记行政处罚的,每次(人)扣15分; 2.受到警告、罚款处罚的,每次(人)扣5分; 3.受到行业惩戒的,每次(人)扣5分; 4.有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尚不构成行政处罚或行业惩戒被责令整改的,每次(人)扣1分,累计扣分不超过5分; 5.律师事务所、律师为招揽业务而夸大法律服务效果或承诺法律服务结果的,扣5分; 6.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的,扣5分; 7.违反保密和回避规定的,扣5分; 8.具有支付回扣、介绍费、进行虚假宣传、恶意降低收费标准等不正当行为的,扣5分; 9.存在其他违反职业道德和(或)执业纪律行为的,每项扣3分。 | |||||||
基 础 指 标 ︵ 85 ︶ 分 | 服务质量和效果 | 25 | 1.未认真听取委托人意见的,扣5分; 2.未及时沟通案件进展情况的,扣3分; 3.未履行风险告知义务的,扣3分; 4.存在重大代理瑕疵的,扣10分; 5.因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扣15分; 6.未按照委托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扣10分。 7.法律事务办结后,未立案归档的,扣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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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受司法行政机关、行业协会管理监督 | 10 | 1.不配合司法行政机关依法进行监督检查的,扣5分; 2.未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扣3分; 3.采取提供虚假材料等手段弄虚作假的,扣3分; 4.律所管理人员、合伙人等未按要求参加司法行政机关、行业协会组织的会议、培训等活动的,每次(人) 扣1分,累计扣分不超过5分; 5.未按照规定时限上报各类报表、总结等业务资料的,每次扣1分,累计扣分不超过5分; 6.存在其他不接受司法行政机关、行业协会管理行为的,每次扣1分,累计扣分不超过5分。 | |||||||
履行内部管理职职 | 10 | 1.未覆行统一收案,统一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代理合同,统一收费并向当事人出具正式发票,每项扣1分; 2.未建立利益冲突审查机制的,扣2分; 3.律师事务所、律师未依法纳税,有偷漏税情况发生的,每项扣2分; 4.未按规定统一参加律师执业责任保险的,扣1分; 5.律师事务所负责人未按职责规定履行管理责任,未建立聘用律师、辅助人员、实习人员管理制度,未依法与聘用律师、辅助人员、实习人员签订合同或协议并加强管理并覆行相关义务的,每项扣1分; 6.未建立档案室或配备专门档案柜,未建立本所律师个人执业档案的,每项扣1分; 7.未根据章程规定,建立健全相应各项规章制度的,每项扣2分。 8违反《律师法》规定的业务范围开展业务的,扣5分; 9.未制定本所律师担任法律顾问,办理刑事案件、民事案件、行政案件、非诉讼业务等操作规程,未认真组织实施的,每项扣1分; 10.代理重大案件、群体案件、涉黑案件,未及时向主管司法行政部门和律师协会报告备案的,每项扣2分; 11.未建立重大、疑难案件集体讨论机制的,扣2分; 12.未按要求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值班、法律援助、法律服务热线等工作的,每项扣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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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 础 指 标 ︵ 85 ︶ 分 | 执业公示 | 5 | 1.未在显著位置悬挂本所执业许可证、税务登记证的,每项扣1分; 2.未公示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和标准的,每项扣1分; 3.未公示本所律师相关信息、业务办理流程的,每项扣2分; 4.未公示投诉电话、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等,每项扣2分; 5.存在其他违反执业公示义务的,每项扣1分。 | ||||||
加分指标 | 15 | 1.积极参加公益活动的,所内律师人均公益法律服务时长50-100小时的,加1分;100小时至150小时的,加3分;超过150小时的,加5分; 2.主持国家级科研项目或国家标准的,每项加2分;省部级科研项目或行业标准的,每项加1分;地市级科研项目及地方或团体标准的,每项加0.5分;正式出版专业著作的,每部加1分;在期刊发表论文的,每篇加0.5分;获得授权专利、软件著作权的,每项加0.5分,累计加分不超过5分; 3.相关案例被司法部或省级司法行政机关采纳的,每个加0.5分,累计加分不超过3分; 4.获国家级表彰奖励的,每项加2分;获省部级表彰奖励的,每项加1分,累计加分不超过4分。
加分情形应与律师业务相关。 | |||||||
受行业惩戒或行政处罚情况备注 | |||||||||
注:1.单项量化标准合计加分或扣分不得超过评估指标总分值; 2.单个评估指标内加分或扣分情形,以分值最高计,不重复加分或扣分。 | |||||||||
律师事务所 自评意见 |
经自查,我机构得分为: 分。
(盖 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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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区)级司法行政 机关初评意见 |
经初评,该机构得分为: 分,初评结果为: 。
(盖 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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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司法行政机关 评估结果 |
经评定,该机构得分为: 分,评估结果为: 。
(盖 章)
年 月 日 | ||||||||
为加强对法律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的监督和管理,引导和促进法律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依法、自律、诚信执业,提升法律服务质量,推动法律服务行业健康有序高质量发展,根据《律师法》《公证法》《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鉴定机构诚信等级评估办法(试行)》《临沂市中介机构管理办法》《临沂市涉企第三方机构绩效评价方案》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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