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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提升涉企行政检查的科学性、精准性和有效性,持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市司法局起草了《关于进一步深化企业分级分类监管提升行政检查质效的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一)电子邮件:lyssfj@ly.shandong.cn。
(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临沂市司法局,地址:市行政中心630室,邮编:276001
电话:0539-8726772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2026年1月30日。
临沂市司法局
2025年12月30日
关于进一步深化企业分级分类监管提升行政检查质效的若干措施
(征求意见稿)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工作的实施意见》,进一步提升涉企行政检查的科学性、精准性和有效性,持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措施。
一、完善分级分类标准体系,提升评级的科学性与规范性
1.优化分级指标。各监管部门应结合上级要求和行业监管实际,进一步细化本行业、本领域企业分级分类标准,健全完善本领域专业型风险分级分类指标体系,推行量化评分定级,明确信用评价、行业风险、安全管理、违法记录等监管评价要素,设置权重,进行综合赋分。根据得分区间确定A(低风险)、B(中低风险)、C(中高风险)、D(高风险)四个等级,提升分级评定精准性。探索引入企业合规管理体系认证、社会责任履行等作为正向激励因素纳入评级考量。(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建局、市城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卫健委、市应急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医保局、市消防救援支队)
2.明确政策衔接机制。建立市级与上级分级标准衔接对应机制,针对上级分级分类标准与我市不一致的情形,坚持“层级归并、精准对应”原则,由市级监管部门牵头,对上级分级分类标准进行系统梳理和本地化适配,科学制定映射标准、转换规则,确保分级分类标准上下贯通、执行统一。(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卫健委、市应急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医保局、市消防救援支队)
3.规范动态调整。各监管部门要健全完善动态调整机制,优化定时调整与即时调整工作流程。定时调整要明确调整的周期,灵活采取季度、半年、年度一评的集中统一复评方式,根据分级分类标准调整等级。即时调整要明确“重大变化”的具体情形和触发条件,对企业发生重大违法违规、安全事故、严重失信的,要在规定时间期限内下调等级。企业等级提升坚持逐级调整,等级下调必要时可跨级。畅通企业主动申报等级调整渠道,明确申报条件、材料和复核时限,等级调整后及时告知企业并说明后续监管要求。(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建局、市城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卫健委、市应急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医保局、市消防救援支队)
4.建立企业异议申诉与复核机制。企业对自身分级分类结果有异议的,可向作出认定的监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诉。监管部门应在规定时限内受理,并组织复核。复核期间,原则上不停止原分级结果的适用,但对可能存在明显错误或重大影响的,可暂缓执行相关监管措施。复核结论应书面反馈企业,并说明理由和依据。对复核结果仍存异议的,企业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通过规范异议受理、复核程序和救济渠道,提升分级分类监管的透明度、公信力和法治化水平。(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建局、市城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卫健委、市应急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医保局、市消防救援支队)
二、严格落实差异化监管,提升执法的精准性与有效性
5.拓展非现场监管应用。对A级(低风险)企业,全面推行非现场监管模式。充分运用互联网、大数据、物联网、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通过在线监测、远程监控、区块链存证、大数据分析等开展“智慧监管”。除举报投诉、上级交办情形外,原则上不主动安排入企现场检查,确需检查的,须经部门负责人批准。(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建局、市城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卫健委、市应急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医保局、市消防救援支队)
6.实施“触发式监管”。对B级(中低风险)企业,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为基本手段,结合举报投诉、上级交办、数据监测等线索实施“触发式”检查。(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建局、市城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卫健委、市应急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医保局、市消防救援支队)
7.强化重点监管与风险防控。对C级、D级企业,依法大幅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加强跨部门联合检查,聚焦关键环节和突出风险点,实施重点检查和风险隐患排查。对高风险的D级企业必要时实施全覆盖检查,加强跟踪监管和整改督导,对其违法行为依法加大查处力度。(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建局、市城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卫健委、市应急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医保局、市消防救援支队)
8.严格检查频次管控。对B级企业,实施常规监管措施;对C级企业,在B级企业抽查比例和检查频次的基础上适当提高,提高幅度原则上不低于一倍;对D级企业,实行严格监管,在C级企业抽查比例和检查频次的基础上有针对性提高,提高幅度原则上不低于一倍。同一行政机关对同一企业实施行政检查的年度频次,不得超出有关主管部门公布的年度频次上限。依托企业分级分类监管平台进行动态管理,坚决杜绝超权限、超频次、重复检查。(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建局、市城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卫健委、市应急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医保局、市消防救援支队)
三、强化数字化平台支撑,提升监管的协同性与智能化
9.深化平台互联与数据共享。打通数据壁垒,加强与“鲁执法”平台、各监管部门专业监管系统、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的互联互通和数据共享,实现异常经营、行政处罚、诉讼风险、信用评价等数据自动化归集与更新,推动企业分级分类结果、监管计划、检查结果、行政处罚等信息在监管部门和平台间依法共享、互认、应用。(责任单位:市司法局、市发改委、市应急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大数据局)
10.加强监测预警与处置闭环。优化平台监管频次预警触发设定,平台对报备的个案检查与日常检查、专项检查等自动甄别区分,优化超频次监测预警功能。加强超频次检查情况监测分析,由监管部门执法人员对超频次检查原因限期处置,并将处置结果反馈至平台。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对处置情况跟进开展执法监督,对无正当原因超频次开展行政检查的执法行为立案监督,形成“监测—预警—处置—反馈—监督”的管理闭环。(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建局、市城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卫健委、市应急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医保局、市消防救援支队)
11.完善平台运行保障机制。各级监管部门要严格落实数据录入责任,建立多级审核机制,明确平台运行牵头责任科室和平台专职管理员,保证本部门平台有专人运行维护,并及时向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反映平台运行和数据应用中的问题。建立数据质量常态化核查机制,各级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对平台数据归集质量、应用成效、协同配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定期通报工作进展,督促工作落实。(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建局、市城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卫健委、市应急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医保局、市消防救援支队)
四、健全激励约束配套机制,提升企业的获得感与满意度
12.强化正向激励。对A级企业,系统构建“容缺受理、优先支持、重点推荐”三位一体激励体系。在行政许可中推行“容缺办理”机制,压缩办理时限;在财政补贴、项目申报、政策兑现等方面建立“绿色通道”;在政府组织的评优评先、展会参展、品牌推广等活动中予以重点倾斜通过制度化的正向激励,形成“分级越好、服务越优、发展越顺”的良性循环。(责任单位:市行政审批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建局、市城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卫健委、市应急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医保局、市消防救援支队)
13.强化约束。对D级企业新申请的行政许可、资质认证、项目核准时,适用严格审查标准,必要时进行实地核查前评估,对其新增产能、扩大经营范围等申请,予以重点审查和风险把控。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从重处罚,并提高处罚裁量基准适用上限。(责任单位:市行政审批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建局、市城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卫健委、市应急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医保局、市消防救援支队)
14.建立精准帮扶升级机制。对能够正常经营,但连续三年在同一领域评级为C、D未实现等级提升的企业,构建“监管+服务”双轮驱动模式。同时存在多个领域评级为C、D未实现等级提升的,由司法行政机关统筹协调监管部门,单个领域评级为C、D未实现等级提升的,由该评级的监管部门,组建专项服务专班,通过法治体检、政策宣讲、合规培训等方式,帮助企业梳理经营管理中的法律风险点和制度漏洞,制定个性化整改提升方案。将企业整改情况与等级调整直接挂钩,对帮扶后符合升级标准的及时启动调级程序,切实提升企业合规经营能力。(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建局、市城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卫健委、市应急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医保局、市消防救援支队)
五、加强工作保障
15.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区(开发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责任企业分级分类监管组织实施和统筹协调。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加强指导、推进和协调,各行业领域分级分类标准、动态调整机制等制度规范要及时报本级司法行政机关备案。各级监管部门要落实主体责任,明确分工,确保各项措施落地见效。市级部门负责制定行业领域分级分类标准,并指导县区对口部门落实有关政策。(责任单位:各级司法行政部门、重点执法部门)
16.强化指导督促。各级司法行政部门要通过“四不两直”、企业座谈、电话抽查等方式,加强对企业分级分类监管工作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工作推进不力、落实不到位的,予以通报。对违反规定,弄虚作假、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不良影响的,由有权机关依法依规追究责任。同时,落实尽职免责规定,激励监管人员担当作为。(责任单位:各级司法行政部门)
17.开展宣传培训与典型引领。加大对企业分级分类监管政策、措施和成效的宣传解读力度,提高社会认知度和企业认同感。加强对监管执法人员的业务培训,提升分级分类监管能力和水平。及时总结推广各部门的好经验、好做法,发挥典型示范引领作用。(责任单位:各级司法行政部门、重点执法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工作的实施意见》,进一步提升涉企行政检查的科学性、精准性和有效性,持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措施。
一、制定文件的必要性、可行性
2024年12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国办发〔2024〕54号),明确提出“大力推进精准检查”“2025年6月底前,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要建立本领域分级分类检查制度”。2025年初,省政府办公厅出台《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工作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25〕3号),要求“深化分级分类监管改革,形成标准体系并开展差异化监管”。2025年5月,市司法局制定出台《临沂市企业分级分类监管办法(试行)》(临司发〔2025〕13号),为全市企业分级分类监管提供了遵循。经过半年来的落实,制定《若干措施》,进一步明确各项措施,通过制度化手段推动监管方式转变,切实破解重复检查、多头检查、“一刀切”执法等问题。
二、制定文件的依据
主要依据有:《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国办发〔2024〕54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工作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25〕3号)、《临沂市企业分级分类监管办法(试行)》(临司发〔2025〕13号)。
三、起草过程
广泛征求意见。《若干措施》起草后,我局召集各县区(开发区)司法局开展座谈研讨,广泛征求县区意见建议。同时,以书面形式,向市发改委、市民政局、市生态环境局等16个市直有关部门、14个县区政府(管委会)、11家工业企业单位征求意见建议。文件修改完善后,征求了本部门法律顾问意见,局政策法规科出具了合法性初审意见,形成了送审稿。
制定前评估情况。根据《山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评估暂行办法》等要求,对《若干措施》进行了评估,认为符合临沂实际,内容合法合理,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可以按程序上报并制发。
四、主要内容
一是完善分级分类标准体系。优化分级指标,各监管部门应进一步细化本行业、本领域企业分级分类标准,推行量化评分定级。明确政策衔接机制,建立市级与上级分级标准衔接对应机制。规范动态调整,优化定时调整与即时调整工作流程,畅通企业主动申报等级调整渠道。建立企业异议申诉与复核机制。二是严格落实差异化监管。拓展非现场监管应用,对A级企业,除举报投诉、上级交办情形外,原则上不主动安排入企现场检查。实施“触发式监管”,对B级企业结合举报投诉、上级交办、数据监测等线索实施“触发式”检查。强化重点监管与风险防控,对C级、D级企业,依法大幅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加强跨部门联合检查,聚焦关键环节和突出风险点,实施重点检查和风险隐患排查。严格检查频次管控,坚决杜绝超权限、超频次、重复检查。三是强化数字化平台支撑。深化平台互联与数据共享,打通数据壁垒,加强与“鲁执法”平台、各监管部门专业监管系统、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的互联互通和数据共享。加强监测预警与处置闭环,形成“监测—预警—处置—反馈—监督”的管理闭环。完善平台运行保障机制,建立数据质量常态化核查机制。四是健全激励约束配套机制。强化正向激励,形成“分级越好、服务越优、发展越顺”的良性循环。强化约束,对D级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从重处罚,并提高处罚裁量基准适用上限。建立精准帮扶升级机制,构建“监管+服务”双轮驱动模式。五是加强工作保障。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分工,确保各项措施落地见效。强化指导督促,加强对企业分级分类监管工作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弄虚作假、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不良影响的,由有权机关依法依规追究责任。同时,落实尽职免责规定,激励监管人员担当作为。开展宣传培训与典型引领,提高社会认知度和企业认同感。
五、关于施行日期的说明
建议本《办法》以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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