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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快市重大项目建设,优化服务保障,市发改委起草了《临沂市重大项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一)电子邮件:szffzbfgk@ly.shandong.cn。
(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临沂市司法局,地址:市行政中心630室,邮编:276001
电话:0539-8726772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2025年11月10日。
临沂市司法局
2025年10月9日
临沂市重大项目管理办法(送审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市重大项目建设,优化服务保障,充分发挥对转方式、调结构、促投资、稳增长的重要作用,进一步推动全市高质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山东省重大项目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重大项目是指:
(一)每年市发展改革委按程序组织筛选,报市政府同意后,以市政府文件下达的项目。
(二)根据市重大项目动态调整要求,市发展改革委组织筛选并报市政府同意后,以市发展改革委文件下达的项目。
第三条 按照建设阶段分为建设项目和准备项目。
(一)建设项目为完成或基本完成审批手续,已落实建设资金来源,已开工或当年能够实质性开工、可形成一定实物工作量的项目,包括新开工项目、续建项目。其中,新开工项目是申报年度内能够完成各项前期工作并开工建设的项目;续建项目是申报年度前已开工且申报年度继续建设的项目。
(二)准备项目为事关长远和全局,申报年度内不能确定开工,需要加快筹备工作、落实建设条件的项目,包括储备和谋划项目。
第四条 按照所属领域分为重点产业类、基础设施类、社会民生类。
(一)重点产业类,主要是代表新质生产力发展方向,促进全市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加快传统产业改造升级、新兴产业发展壮大、未来产业前瞻布局的稳增长促发展项目,包括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新能源、新材料、生物医药、高端化工、现代高效农业、文化创意、精品旅游、现代轻工纺织、高端木业、建筑建材、产业支撑平台等,支持标志性产业链建设。
(二)基础设施类,主要是优化全市基础设施布局、结构、功能和系统集成,加速构建现代化基础设施体系的强基础、增功能、利长远项目,包括交通、能源、水利、物流、新型基础设施等。
(三)社会民生类,主要是保障和改善民生,提升社会公共服务水平,促进社会事业发展,推动生态保护修复、污染防治及碳减排的补短板强弱项项目,包括教育、卫生、康养、市政工程、乡村振兴、生态环保、新型城镇化建设等。
第二章 项目申报确定
第五条 市重大项目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需在临沂市行政区域内实施,符合国家和省市重大战略、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产业政策、行业规范等要求,有助于因地制宜发展新质生产力,加快构建现代化产业体系。
(二)在相关产业、领域中应具有较强的引领支撑带动作用。重点产业类项目侧重工艺技术国内外领先、打破国外技术垄断、填补我市产业链条断点和布局空白的项目,有助于打造高端不锈钢和先进特钢、高端工程装备等标志性产业的项目;基础设施类项目侧重新型基础设施项目和以骨干通道、枢纽工程为主的传统基建项目;社会民生类项目侧重社会领域公共服务补短板,绿色低碳生态环保,增强人民生活福祉的项目。
(三)能够落地实施,技术条件成熟,不存在产业化重大不确定性。建设规模合理,与项目单位投资实力和市场需求相适应。建设项目前期工作扎实,能够依法合规如期开工建设并完成年度投资计划;准备项目具有依法依规办理审批手续的合理预期。
为全过程服务推进,往年度市重大建设项目,可结转至下一年度的市重大项目清单,需按要求重新申报。连续结转超过3年仍未竣工的(投资规模较大、建设周期较长的重大项目除外),经评估论证后不再纳入市重大项目清单。
(四)项目单位具备与项目实施相匹配的资金实力、技术能力、人才支撑;严格遵守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在安全生产、企业经营、环境保护、社会信用等方面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问题。
(五)项目涵盖各类投资主体,鼓励公平有序竞争,形成投资主体多元化、资金来源多渠道、滚动实施多梯次的市场化项目建设格局。
第六条 市重大项目实行按年度集中统一申报,市发展改革委定期制定并发布申报通知,明确工作安排和相关要求。项目单位按属地原则及隶属关系向所在县区(开发区)发展改革部门提出申请。各县区(开发区)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梳理汇总审查本区域申报材料,对涉及财政支出和是否新增隐性债务、新增用地、污染排放等内容的,征求同级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行政审批等相关业务主管部门意见,研究提出申报名单,以正式文件报送市发展改革委。
跨区域项目和市属单位项目向所属市级业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市级业务主管部门负责汇总审查申报材料,研究提出申报名单,以正式文件报送市发展改革委。
第七条 市重大项目申报需符合真实性原则,应如实提供下列资料:
(一)申报正式文件。
(二)项目单位情况。主要包括行业地位、市场占有情况、财务状况、研发团队和研发能力及成果等,其中境外投资者应注明项目的实际控制人和资金来源情况。
(三)项目基本情况。主要包括建设背景、项目选址、总投资及投资构成、投资计划、建设内容及规模、建设周期、产品产能、技术优势、市场前景、建设条件和建设资金落实、安全生态环保、资源能源消耗、经济和社会效益、对行业进步和区域发展示范带动作用等。
(四)支持性文件和证明材料:
1.项目立项(审批、核准、备案)、环评、用地、规划、能评、安评等批准文件或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意见;
2.技术来源及技术先进性、成熟性的有关材料,行业准入证明;
3.单位营业执照、银行信用等级、近两年经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的财务报表、自有资金证明、银行贷款合同、信用查询等;
4.项目单位对项目申报材料和附属文件真实性负责的声明或法律文书。
第八条 市发展改革委组织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从申报标准等方面,提出修改完善意见;根据项目申报材料,综合集中会商、部门意见、现场调研等情况,进行全面统筹研判,提出建议名单(非因自然灾害、上级重大政策调整等特殊情形,原则上不得新增或删减项目,确需调整的,需按程序重新报请研究),报请市政府研究确定后,按程序公布实施。
第三章 项目管理推进
第九条 对列入清单的市重大项目,充分发挥市场在配置资源中的决定性作用,强化企业在项目建设中的主体地位。各级各部门为项目建设营造良好环境,项目实施主体须严格依法依规予以推进,不得以“已列入市重大项目”为由而违法违规。
第十条 市重大项目实行动态监测,开工项目按照统计要求及时纳统,市县发展改革部门定期对市重大项目手续办理、开工建设、形象进度、完成投资等情况进行跟踪调度,综合分析进展情况,推动早落地、快见效。
第十一条 各县区(开发区)、市直部门、业务主管部门按照分级负责、协调联动的原则,建立健全“一致性清单”、问题会商等机制,协调解决项目建设推进中的难点堵点。对于跨区域、跨部门、跨层级难以解决的,及时提请市级会商协调,重大问题及时向市委、市政府报告。
第十二条 市重大项目实行动态调整,包括增补、调入和调出。
(一)增补。对前期工作扎实、条件成熟且符合申报要求的新项目,按程序择优增补为市重大项目。
(二)调入。市发展改革委定期对市重大准备项目进行评估,前期工作完成、依法合规开工的项目,及时调整为建设项目。
(三)调出。对因国家宏观调控、产业(投资)政策调整、市场发生重大变化或投资主体意愿变更、外部条件存在刚性约束等原因难以继续推进实施的,存在提供虚假材料、报送虚假数据、出现重大质量和安全责任事故或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定期组织调整退出。对入库超过3年,仍未依法合规开工建设并形成有效实物工作量的准备项目及时调整出库(投资规模较大、建设周期较长的重大项目除外)。
(四)对已经竣工或者已退出的市重大项目不再调度日常进展信息,各县区(开发区)、有关部门应本着“无事不扰、有求必应”的原则,积极跟进服务。
第四章 项目服务保障
第十三条 落实“要素跟着项目走”。按照节约、集约原则,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提高要素资源配置效率和效益。各级要素保障部门强化要素安排和发展需求的精准匹配,在符合相关规划和政策规定的前提下,全面加强用地、资金、污染物排放、水资源等要素资源对市重大项目的支持和保障。准备项目和建设项目享有同等保障措施。
第十四条 加强融资支持。支持符合条件的市重大项目争取预算内投资、超长期特别国债、新型政策性金融工具等政策性资金。鼓励引导各类政府投资基金和市场化产业投资基金按市场化原则投资符合要求的项目。加大市级产业引导基金支持力度,优先列入基金项目储备库予以重点推介。建立重大项目融资对接长效机制,积极搭建政金企合作平台,提高资金配置效率。持续用好融资项目清单机制,引导金融机构在有效控制风险和商业可持续的前提下,在利率优惠、额度保障、审批时限等方面支持重大项目建设。
第十五条 落实用地保障。各县区(开发区)要按照“有限用地保重点”的原则,统筹重大项目用地保障计划,在保障民生基础设施项目的基础上,优先用于重大项目建设,分期分批保障用地需求,对成熟度高、合法合规的项目应保尽保。同时,要加强项目用地全生命周期管理,严把项目用地准入关口,加大批而未供和闲置低效土地处置力度,不断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全力保障省重大项目用地,省自然资源部门根据相关标准安排专项用地指标后,对当年生产性用地不足部分,由市县保障用地指标。市重大项目实行市县统筹保障用地政策,根据投资体量、综合效益等指标进行综合评价后,纳入全市重大项目用地储备库,按照《山东省建设用地控制标准》安排用地计划。对工业用地实行弹性年期出让,省市重大项目出让年期最高不超过50年,县区(开发区)重大项目出让年期最高不超过40年。支持因项目建设需要,按照相关政策对城镇开发边界进行局部优化。采用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弹性年期出让等多种供应方式支持市重大项目建设,其中工业用地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通过加层厂房、改造厂区、整理内部用地等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市重大项目中符合规定的科技创新工业项目可享受地价优惠政策,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标准》的70%执行出让底价。
第十六条 落实污染物排放。严格落实“四上四压”要求,压减腾退的污染物总量指标优先用于市重大项目建设,由项目所在县区(开发区)予以保障,不足部分在满足本市环境质量改善要求的条件下,由市级业务主管部门指导企业深挖自身减排潜力协调解决,或通过市场化交易方式获得。实行污染物消减量预支,市重大项目(“两高”项目除外)所需的污染物总量指标,可从拟替代关停的现有企业、设施或者治理项目形成的污染物削减量中预支,污染物减排方案应当于新项目投产前全部完成。市重大项目中符合小微企业污染物总量指标豁免政策的,由生态环境部门统筹总量指标替代来源,并纳入管理台账。市重大项目经省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核后在建设期间享受应急管控豁免政策,对严格落实环保防治措施、符合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的市重大项目纳入施工扬尘源应急豁免清单,在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期间,允许正常施工建设,切实保障项目如期开工、如期投运。
第十七条 统筹做好供气、供电、供水、供热、通信、交通运输、安全等保障工作,推动项目加快落地见效。市重大项目选址优先落实水资源保障,在取水许可办理过程中,组织开展主动服务、提前介入,压缩项目审查、审批时限,提高审批效率。
第十八条 各级各部门应认真落实“放管服”改革和“一次办好”要求,推进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建设项目开工、租赁土地工业项目审批等“高效办成一件事”改革,提升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便利度。根据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创新服务方式,加快流程再造,采取靠前辅导、帮办代办、容缺受理、集成办理、并联审批、免申即享等措施,建立健全“绿色通道”,构建形成从“主体登记、项目立项、工程建设许可、施工许可到竣工验收”全链条服务体系。
第五章 工作职责
第十九条 市重大项目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重点保障、联动推进的原则。市发展改革委是市重大项目组织遴选、综合协调、动态调整、调度分析、服务推进的牵头部门,协调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难点堵点问题,对组织管理、工程进度等工作不力问题进行督导督办,重大问题及时向市委、市政府报告。
第二十条 市级有关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职责分工,认真落实“一次办好”要求,建立健全绿色通道,积极服务和保障市重大项目落地的合理需求,做好行业指导、政策落实、要素支持、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二十一条 各县区(开发区)发展改革部门和项目业务主管部门是市重大项目申报和日常监管的直接责任单位,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牵头做好本区域项目的谋划储备、组织申报和管理推进工作,并对项目申报材料、推进实施情况的真实性负责。各县区(开发区)政府(管委会)加强风险防范,组织协调项目建设管理中的重大事项,督促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主动服务保障项目落地推进。
第二十二条 项目单位是项目的实施主体和责任主体,对项目建设的组织、管理等承担全面责任。应按照要求提供真实有效的申报资料。要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产业政策以及安全、环保、节能等各项要求,依法依规履行各项报建手续,按照下达的规模、内容、工期科学组织项目实施。应按市重大项目管理有关要求,及时、准确、完整报送项目信息和进展情况,积极配合有关部门的督导服务和监督管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施行过程中,法律、法规和国家、省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临沂市重大项目管理评价办法》(临政办发〔2020〕13号)同时废止。
为加快市重大项目建设,优化服务保障,充分发挥对转方式、调结构、促投资、稳增长的重要作用,进一步推动全市高质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山东省重大项目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制定文件的必要性
2020年12月31日,市政府办公室印发了《临沂市重大项目管理评价办法》(临政办发〔2020〕13号),建立了市重大项目管理体系,从项目申报、管理推进、服务保障等方面提供了制度保障,为推动全市高质量发展提供了坚实的项目支撑。前者即将到期,为持续做好市重大项目管理服务工作,进一步提高项目管理水平,市发展改革委起草了《临沂市重大项目管理办法》(送审稿)。《办法》结构划分合理,各章节形成了具有内在联系的、层次分明分有机整体,《办法》的实施与我市的经济社会发展战略目标一致,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公平竞争审查要求。《办法》明确了市重大项目涵盖范围、分类、项目筛选申报流程、项目服务管理和动态调整机制等;明确了落实“要素跟着项目走”,开展融资支持、用地保障、污染物排放、审批服务等;明确了部门、县区、项目单位职责等,
二、起草依据
该文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山东省重大项目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其中,根据文件依据,对涉及《临沂市重大项目管理办法》的项目申报确定、管理推进、服务保障、工作职责等内容作出专门说明。
三、起草过程
1、公开征求意见情况。2025年6月4日至7月3日,在市发展改革委网站将《临沂市重大项目管理评价办法》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建议,公开征求意见期间未收到社会公众的意见建议。
2、征求部门县区意见情况。按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要求,我委分别于2025年9月18日、2025年9月24日对《办法》征求了15个县区、22个市直部门的意见建议,其中3个部门提出意见,其他部门、县区无意见。提出意见共3条,采纳3条,经修改完善形成送审稿。
3、与企业征求意见情况。鉴于文件涉及对我市项目单位的管理,在征求县区、部门意见的同时,同步征求了61家参与省市重大项目或拟参与省市重大项目的企业意见,相关企业提出意见8条,采纳6条,未采纳2条,针对未采纳的意见,通过电话与相关单位进行了沟通反馈,达成一致。
4、制定前评估情况。根据《山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评估暂行办法》《临沂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市发展改革委对《临沂市重大项目管理办法》进行了评估,分别从文件的必要性、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及预期效益等方面进行了评估,认为《办法》符合我市实际,内容完善,责任明确,不存在不利风险,在必要性、可行性、合法性、合理性等方面良好,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能够产生预期效果,有利于更好的服务重大项目建设推进,可以按程序上报。
5、其他程序履行情况。起草过程中,对《山东省重大项目管理办法》等及外地市经验做法进行深入学习借鉴,确保上下贯通、顺承接续、落地见效。在充分吸收县区、市直部门、专业科室、社会公众的意见基础上,经多次修改校稿,汇总形成了提交会议研究的《临沂市重大项目管理办法》,文件进行了公平竞争审查,征求了部门法律顾问意见,委政策法规科出具了合法性初审意见,经委党组会研究通过,送市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核。
四、变化亮点
《办法》紧盯新形势、新变化、新要求,并与省重大项目管理办法保持基本一致,主要调整了:一是框架结构上,落实当前基层减负工作要求,减少对县区、部门、项目单位等评价排名,将老办法调研评价一章删除;将老办法总则中县区、部门、项目单位职能细化完善,单独作为一章。二是申报确定上,①新增了市重大项目应符合的5种情形,鼓励各类投资主体公平有序竞争,形成投资主体多元化、资金来源多渠道的市场化项目建设格局。②为规范流程,建议名单确定后,明确“非因自然灾害、上级重大政策调整等特殊情形,原则上不得新增或删减项目,确需调整的,需按程序重新提报研究”。③对申报材料进行完善,增加“对涉及财政支出和是否新增隐性债务、新增用地、污染排放等内容的,征求同级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行政审批等相关业务主管部门意见”等。三是管理推进上,细化了协调联动和动态调整内容,如①建立健全“一致性清单”、问题会商等机制,协调解决项目建设推进中的难点堵点。②建立动态调整机制,按不同情形进行增补、调入和调出,明确了往年度的项目、入库超过3年的准备类项目结转、调出情况等。四是服务保障上,因政策调整删除了价费等内容,增加了:支持因项目建设需要,按照相关政策对城镇开发边界进行局部优化;采用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弹性年期出让等多种供应方式支持市重大项目建设;严格落实“四上四压”要求,压减腾退的污染物总量指标优先用于市重大项目建设;市重大项目选址落实水资源保障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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