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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件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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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流水号 | 202603080080919588D | ||
| 标 题 | 罗庄区行政复议机关程序违规 | ||
| 发件IP | 117.68.54.* | ||
| 写信时间 | 2026年03月8日 | ||
| 信件内容 | 举报人:张顺 手机号码:15356850651。本人于2025年12月20日在拼多多购买了由吾宠湾运营管理(临沂)有限公司委托生产的豆奶,因涉案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本人于2025年12月22日向罗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举报,因罗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未依法处理,本人于2026年2月2日向罗庄区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该复议机关于2026年3月6日做出维持被申请人不予立案的行政行为的复议决定(罗政复决字〔2026〕62号)。在该行政复议案件审理过程中,罗庄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关未依法听取申请人意见直接书面审理,程序违法。为维护司法公平以及自身合法权益,特此举报,请青天大老爷为民做主。 | ||
办理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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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处理状态 | 已处理 | ||
| 回复内容 | 张顺: 你提交的有关“罗庄区行政复议机关审理案件未依法听取申请人意见”“罗庄区行政复议机关程序违规”的诉求已收悉。 经审查,你不服罗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6年2月2日对你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告知,向罗庄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罗庄区人民政府作出罗政复决字〔2026〕62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决定维持上述不予立案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驳回申请或者受理后超过行政复议期限不作答复的,申请人有权向上级行政机关反映,上级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纠正;必要时,上级行政复议机关可以直接受理。你对罗政复决字〔2026〕62号《行政复议决定书》不服而提出的“罗庄区行政复议机关审理案件未依法听取申请人意见”“罗庄区行政复议机关程序违规”等诉求,依法均不属于上述规定的行政复议监督审查范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是法律规定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的除外。依据上述规定,你可在法定期限内就罗政复决字〔2026〕62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向人民法院依法主张权利。 特此告知。 2026年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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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处理对象 | 司法局领导 | ||
| 处理时间 | 2026年03月10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