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莒南县创新“一案双立”探索行政复议实质性化解新机制
2023-09-16   市司法局网站 审核人:   (点击: )

莒南县以化解实质性争议为目标,坚持应收尽收、应调尽调、应纠尽纠、应赔尽赔,创新“行政复议+N调解”的一案双立新模式,积极探索行政争议溯源化解新机制,构建行政争议化解新合力。

一、聚焦流程再造,构建行政争议化解新标准。在拓宽行政复议申请渠道的基础上,全面规范行政复议各项工作流程,持续深化行政复议流程便民化改革。一是拓展行政复议受理平台。完善“一网多能”“线上线下”相结合的行政复议受理渠道。线下,依托县级“行政复议服务中心”,推动行政复议服务平台下沉前移,由点到面覆盖全县16个镇街;线上,在莒南县群众诉求平台“非诉在线”开通行政复议端口,打造零门槛网上申请渠道,群众登录即可填写诉求,平台自动推送至行政复议服务中心统一处理,真正实现“掌上申请,一网通办”。二是统一办案标准和流程。成立行政复议委员会,下设咨询委员会、调解委员会,增设立案岗、审理岗,推行立审分离,制定行政复议体制机制改革方案、立案工作规则、审理规则等文件,全面规范行政复议申请、受理、审理、决定等各项工作流程,实现行政复议工作流程规范、审理有序、有规可依。三是完善分类处理机制。根据案件情况采用不同应对机制进行处置。针对适用明理说法情形的案件,采取调解前置的方式,由立案岗人员在案件受理前启动调解程序,将矛盾化解在初期;对于复杂案件,在详细调查事实的基础上召开听证会,通过听证方式进行审理,实现行政复议资源的科学高效配置和行政争议的及时妥善化解。

二、融合调解力量,走出纠纷多元化解新路径。灵活引入第三方调解力量,深究矛盾纠纷根源,有效提升社会治理能力和水平。一是“行政复议+人民调解”,探索溯源化解。对因民事纠纷引起的行政复议案件,在建立行政复议案号的同时,在“非诉在线”立案并编号,深挖案件背后的民事争议,指派相应的调解组织和机构合力化解,由单一化解“官民”争议“治标”上升为化解“民民”纠纷“治本”,推动社会和谐稳定。二是“行政复议+律师调解”,探索律师引导。制定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参与非诉讼纠纷化解工作的指导意见、基层法律服务工作指导意见,推动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在受理各类民商事纠纷过程中坚持调解优先,行政争议首选行政复议。对于法律关系明确的案件,作为一方代理人主动联系对方当事人或代理人,找准双方争议焦点,开展调解,化解矛盾纠纷。矛盾纠纷成功化解后,按规定出具调解协议书,鼓励协议即时履行;不能即时履行的,引导当事人申请司法确认,赋予协议强制执行力,真正为诉讼“瘦身”,为群众“减负”,群众满意度不断提升。今年以来,律师(含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调解成功案件共131件,涉案标的额1468.04万元。三是“行政复议+司法调解”,探索诉前疏导。加强与法院的沟通,协调法院引导当事人先行复议,加大诉前调解力度。如,徐某某因违建别墅被拆除,先后到市、县法院提起5起诉讼,经市县法院与县行政复议服务中心对接,通过多方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并司法确认,实现息诉罢访。四是“行政复议+检察调解”,探索检察参与。司法局与检察院联合制定《关于在行政复议中共同推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的工作意见》,检察机关通过派员参与听证等方式,对行政复议过程进行全过程监督,保障听证的公平公正,推动案件实质性化解。截至目前,检察院参与调解行政复议案件20余件。

三、规范权力运行,打造法治政府建设新标杆。实施阳光复议,打造多方参与的公平听证环境,持续强化监督效能,将行政复议案件作为行政执法行为规范化建设的有力抓手,全面规范行政执法权力运行,法治政府建设取得新突破。一是倾听民意民声,群众诉求解决率进一步提升。坚持“能听证、尽听证”的原则,突破行政复议书面审理的局限性,围绕争议问题,主动搭建面对面的沟通平台。融合检察院、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律师等第三方监督力量参与听证,打造阳光复议。多方共同释法说理、解决疑问,推动争议化解。近年来,莒南县行政复议工作实现大调解、高听证、低起诉、零败诉、零信访,成为全市行政复议标杆县区。二是聚焦刀刃向内,行政行为规范化水平进一步提升。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突出重点,有效拓展行政复议在监督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制度建设质量上的功能。通过行政复议意见书、行政复议建议书等形式,及时指出行政执法中带有普遍性的问题,要求有关行政执法机关举一反三,规范类似执法行为,有效发挥“办理一案、规范一片”作用。同时,收集行政复议典型案例开展培训宣传,精准传导法治思想与法治理念,不断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开展工作的能力,为中国式现代化“莒南实践”提供坚强法治保障。三是拓宽维权渠道,法治营商环境进一步优化。实施复议案件办案程序改革,配合微信平台扫码反馈等信息化手段,有效扩宽维权渠道,搭建企业维权“快车道”。同时,印发《行政复议与行政执法监督衔接工作规定(试行)》,畅通行政复议与行政监督机构信息交流机制,明确11种可以移交线索的情形,持续加大纠错力度,促进行政执法机关转作风、提效能、优服务,营造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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