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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出台实施意见进一步规范基层综合行政执法工作
2022-09-01   市司法局网站 审核人:   (点击: )

为进一步规范基层综合行政执法行为,提高基层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推进治理能力现代化,日前,苏州市政府办公室出台《关于进一步规范基层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实施意见》。

实施意见明确严格基层行政执法主体管理、规范基层行政执法行为、提升基层行政执法效能、完善基层综合执法保障机制等四个方面共14项主要任务,坚持系统观念、法治思维和强基导向,推动基层综合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不断深化法治政府建设。

强化组织领导责任,明确各县(市、区)党政主要负责人是本区域基层综合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工作第一责任人。建立健全基层综合行政执法工作推进机制,加强对基层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组织领导、统筹协调和监督指导,及时解决基层综合行政执法工作中遇到的突出问题。 

强化基层主体责任,镇(街道)和县(市、区)赋权部门是基层综合执法工作履责主体。镇(街道)以自己名义对外行使赋权事项,承担法定的职责义务,是当然行政执法主体,承担基层综合行政执法主体责任;赋权部门按照“谁移交、谁指导”、“谁移交、谁监督”、“谁移交、谁负责”的原则,承担相关赋权事项业务主管责任,加强对赋权事项实施的业务指导、培训、监督,确保赋权事项“接得住、有监督”。编制综合执法职责边界清单,理顺基层综合行政执法主体与职能部门之间职责,分清主办、协办关系,明确监管责任,明确相关履职界限,防止“执法真空”现象出现,避免监管缺位。 

强化监督检查责任,制定完善相关制度机制,建立与权责统一、权威高效的执法体制机制相适应的行政执法协调监督机制,在充分履行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基本职能的前提下,突出重点、把握关键,形成分工合理、职责清晰、协调高效的行政执法协调监督体系,实现基层行政执法协调监督体系全覆盖。组织、编制、纪检监察、司法行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各司其职,加强对基层综合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相关工作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建立定期督查情况通报制度,严格考核评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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