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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细化39条审核标准加强文件合法性自查自审
2022-03-20   审核人:   (点击: )

为了贯彻落实江苏省地方标准《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规范》,提高行政规范性文件起草质量,前移合法性把控关口,强化审核能力建设,推进全流程合法合规,日前,苏州印发《文件合法性自查自审表》,进一步细化审核要求,统一审核尺度。

前置识别程序。将文件性质识别作为合法性自查自审的首要程序。明确由起草处(科)室初步认定并签字确认。经认定,属于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逐项填表开展合法性自查自审;属于重大行政决策的,起草及合法性审查可参照执行;属于普通文件的,如行政机关内部执行的管理规范、工作制度、机构编制、会议纪要、工作方案、请示报告及表彰奖惩、人事任免等,不纳入合法性审核范围。

细化审核标准。从正向指标和反向指标两个维度,围绕制定主体、权限、依据、程序、内容的合法性,以及文件的适当性、技术性等方面,细化统一39项行政规范性文件审核标准。例如:在程序合法性方面,审核是否对必要性、可行性、合理性进行充分论证、公开征求意见等;在内容合法性方面,审核是否违背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规定,并细化规定了违法设立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收费等违法事项的具体情形;在适当性和技术性方面,审核措施与目的是否匹配、是否符合立法技术规范和公文写作要求等。

强化自查自审。 要求各地各部门认真组织业务学习,贯彻落实文件合法性自查自审工作要求;严格遵循法治思维,做到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全流程合法合规;持之以恒积极推进,不断加强能力建设。明确起草处(科)室及其起草人员是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合规的第一关口,在起草阶段深入研究法律问题,做好法律依据梳理、法律条文对照和涉法问题的具体论证工作。明确部门法治机构指导、监督起草处(科)室做好文件起草的合法性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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