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沂蒙调解“枫”正红|7年艰辛维权 兰陵法援助力“讨说法”
2024-11-16   市司法局网站 审核人:   (点击: )

“判了!判了!12万多!”兰陵县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接完电话激动的喊道,其他工作人员疑惑又期待的看着她,“就是那个残疾五保老人陈某某索要交通事故赔偿的案子,咱们都以为立不上案的......”

那是2024年4月的一天,陈某某拄着拐杖来到兰陵县法律援助中心,步履蹒跚、一身酒气,向工作人员描述案情时而大声嚷嚷,时而泪流满面,兰陵县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考虑到陈某某腿有残疾,情绪又异常激动,为防止矛盾扩大,立即对其开辟“绿色通道”,快速启动法律援助程序。

经了解,陈某某系低保户,一直孤身一人生活,2017年因发生交通事故受伤,在医院住院治疗20余天,因无人照料,在对事故损害造成的后果尚未明确的情况下,与事故对方签订了和解协议书便匆忙出院。陈某某出院后一直进行康复治疗,花费高额医药费,本就贫困的陈某某日常生活都难以为继,更是无力支付后续费用,便要求事故另一方再增加赔偿,但多次沟通未果,通过各种途径屡次维权也都无疾而终,绝望中辗转来到兰陵县法律援助中心寻求帮助。陈某某没有任何证据材料,只有口头描述,而且还与对方签订过所谓的《和解协议书》,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经过初步分析认为,本案事故发生年份久远,恐已过诉讼时效,受援人又没有包括交通事故认定书在内的任何证据材料,事故双方还曾签订过《和解协议书》,明确约定陈某某今后不得以任何理由及方式再向对方主张权利,援助难度极大。兰陵县法律援助中心认真分析研判之后,邀请多名资深律师共同研讨案情,对陈某某的案件进行“法律会诊”,并指派一名资深律师承办该案,指导受援人梳理证据、做伤残鉴定。

承办律师经过多次与受援人沟通了解、反复分析案情认为,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虽然陈某某因事故受伤已过去7年,但其知道损伤构成伤残并作出伤残等级是在2024年,所以当前提起诉讼并不超过诉讼时效。受援人当时受伤较重,与事故另一方签订《和解协议书》时仍在住院治疗期间,且无近亲属在场,根据其文化程度和当时身体状况对自身伤情是否构成伤残缺乏判断能力,协议约定的赔偿金额与按照鉴定结论伤残级别应当获得的赔偿金额差距较大,可以认为显失公平。法院经审理后基本采纳了承办人的代理意见,依法判决事故对方一次性赔付陈某某各项损失12万余元。

在援助过程中,兰陵县法律援助中心从最大程度维护受援人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为陈某某启动“绿色通道”,邀请多名资深律师进行“法律会诊”研讨案情,引导受援人依法维权的同时做好心理安抚,充分彰显了法律援助工作的专业高效和人性关怀,得到受援人的高度认可。今后,兰陵县法律援助中心将围绕“应援尽援、应援优援”的目标,持续做好服务“加法”,做实民生工程,充分践行法律援助解决群众急难愁盼的法治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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