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1月初,沂南县依汶镇热线办推送一起土地承包引起纠纷。李某反映自己与吕某因土地闹矛盾,种的小麦苗被邻居拔了,要求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此纠纷,崔长文协同专职调解员开展调查。
调查得知,吕某多年前承包村集体1.5亩土地,用于种植,承包费交了四年后,未继续缴纳,且其在耕地中违法建设,村委得知后清除违法建设,并将土地收回。之后,将土地承包给陈某,陈某耕种一年后,被吕某抢种,双方产生纠纷。吕某表示,自己在承包期间翻新土地,修整土地,改良周边环境,且在土地周边垒建约60米保护墙,费了很大的人力物力和财力,精心养护土地,结果村委将土地收回后对做的这些功劳只字未提,因此心中对村委产生不满,要求继续承包土地。陈某表示自己承包的土地耕种天经地义,要求调委会做主。调解员调查得知,表面看虽是吕某和李某之间的纠纷,实际还牵扯到村委,吕某主要对村委处理不满意导致对原承包地进行抢种,因此本期案件主要在于村委和吕某之间的关系。
随后,调解员进一步走访调查村委干部,村干部表示吕某在承包期间确实花费较多,将原来贫瘠的土地修整翻新、加固围墙,但是其违法建设触碰底线,所以村委将土地收回另行发包。调解员了解,村委未做好解释工作导致拆除违建和土地收回的过程中吕某心生不满。于是调解员和村委一同给吕某做工作,调解员解释道根据《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不准任何单位及个人在农田保护区域之内建房、建坟、采石、采矿、取土或者进行其它损害基本农田的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第三十七条规定: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吕某也意识到自己的错误,坦诚道:主要是自己费心费力还花了不少钱,结果不让我承包了,我这难受。随后,调解员与村委共同商议,将此争议土地一分为二,分别承包给吕某和李某。当事双方表示同意,11月16日双方与村委签订调解协议和承包合同,握手言和。
在同村常见的纠纷类型中,土地承包纠纷占比较大,一是老百姓在土地承包过程中对于合同签订比较随意,有的口头约定,即使签订书面合同也不规范。二是群众法治意识淡薄。对上级政策不了解,对自己签订合同规定的权利义务不清楚,导致后续出现纠纷无法及时解决。因此在调解中,必须做好普法宣传,做好解释工作,引导群众通过合法合理的途径解决自己的矛盾。